司法部辦公廳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廣東省司法廳: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和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有關考試考務費事項的通知》,結合考試工作實際,現將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繳中央財政的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
根據對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成本測算和當前物價水平,結合考試的組織實施方式,考試分為客觀題和主觀題兩個科目進行、客觀題科目和主觀題科目各一卷、兩卷考試均為紙筆考試等因素,從2021年起,司法部向廣東省司法廳收取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考務費,具體標準為:每個考生按客觀題科目25元、主觀題科目30元收取,合計每人55元。按考試實際報名交費人數核算,全額繳入中央財政,支出按照批準的預算及財政部門核撥的資金安排使用。
二、合理核定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考試費收費標準
廣東省司法廳要認真做好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考試費標準核定工作,商請價格、財政部門核定考試費標準,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考試成本等因素,按照國家考試費標準的相關規定,在考試費標準上限內合理核定,確保最大限度減輕考生負擔,保障考試工作順利進行?荚囐M標準在價格、財政部門核定后,報司法部備案,向社會和考生公布。
三、考務費、考試費支出范圍
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經費指司法部組織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所需的支出,包括按規定承擔的組織管理考試費、考務費、考試場地租賃費、防疫費用等,具體為:組織管理考試費包括報名組織費、報名宣傳費、法律知識培訓費、考務人員和監考人員培訓費、監考費、督考費、接送試卷費、審核費等;考務費包括命題費、大綱編印費、題庫案例庫建設費、試卷印刷費、郵運費、考務資料印刷費、考務用品購置費、評卷費、軟件服務費和信息服務費、保密室建設與維護費、試卷保密值守勞務費、考試專用車輛運行費等;考試場地租賃費包括考試場地租賃費用、考試場地布置費,考場安全、監控設備運行維護費等;防疫費用包括防疫物資費、聘請醫護人員費等;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信息化運行維護費。
四、加強對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收費和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廣東省司法廳要嚴格執行批準的考務(試)費收費標準,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將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考務費按時全額上繳中央財政。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經費要結合實際做好預算,做到合理安排、規范使用,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擠占、侵占等違規行為。
鑒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收費工作政策性強,請廣東省司法廳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嚴謹細致工作,確;浉郯拇鬄硡^律師執業考試平穩順利舉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司法部辦公廳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