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印發《法醫類 物證類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的通知
司法部關于印發《法醫類 物證類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關于印發《法醫類 物證類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的通知
司法部關于印發《法醫類 物證類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的通知
司規[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法醫類 物證類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已經2021年5月26日第9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司 法 部
2021年6月15日
法醫類 物證類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準入登記的審核,規范專家評審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5號)、《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6號)、《關于<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解釋》(司規〔2020〕4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司法部令第95號、第96號和司規〔2020〕4號等規定,對申請從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機構)、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根據審查結果,按照法定時限出具書面受理決定書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決定受理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于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審專家開展評審工作。
第三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選取相關的評審專家,分別按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鑒定的專業領域組建專家評審組,每個專業領域的專家評審組人數不少于5人且為單數。評審專家原則上應為具備高級職稱的鑒定人,執業范圍應包含被評審的專業領域。評審組專家的專業能力應覆蓋被評審的所有專業分領域及項目。
法醫類司法鑒定評審專業領域分為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物證類司法鑒定評審專業領域分為文書鑒定、痕跡鑒定(不含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微量物證鑒定。聲像資料司法鑒定評審專業領域分為錄音鑒定、圖像鑒定、電子數據鑒定。各專業領域包含的鑒定分領域及項目見《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司規〔2020〕3號)、《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司規〔2020〕5號)。
第四條 專家評審組應當按照確定評審組長、制定評審方案、開展評審工作、對申請人員進行評價、對申請機構進行綜合評價、形成專家評審意見書等流程開展評審工作。
第五條 評審組采取組內推薦方式確定一名評審組長,由評審組長主持評審工作。若未能推選出評審組長,則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評審組長。
第六條 評審組根據申請機構擬申請從事鑒定業務的要求制定有針對性的評審方案。明確評審依據、評審時限、評審流程、評審內容、成員分工等,并統一評審標準,作為開展評審工作的指南和參考。
第七條 評審組按照評審方案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工作包括:查閱有關申請材料,聽取申請機構的匯報,實地查看工作場所和環境,審查申請機構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情況,對申請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進行考核評價,對實驗室的儀器設備配置、質量管理水平進行現場核查和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增加其他評審內容。
第八條 評審組的每名專家分別按照本細則確定的評分標準,根據申請人員擬從事的專業領域和分領域及項目對其逐人進行打分,評審得分取所有專家評分的平均值。
評審組應當根據評審得分,結合申請人員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中反映出的專業特長,對申請人員可以從事的該專業領域的分領域及項目提出建議:
(一)原則上,不得跨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一個司法鑒定人的執業專業領域不超過3個。
(二)經評審,申請人員申請的專業領域評審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不予通過;申請的專業領域評審得分60~80分(含)的,執業專業領域不超過1個;評審得分80分(不含)以上的,執業專業領域不超過3個。
(三)申請的專業領域評審得分60~80分(含)的,申請法醫類和物證類(不含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專業領域的,可以從事的該專業領域的分領域及項目一般不超過5個,申請聲像資料和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專業領域的,可以從事的該專業領域的分領域及項目一般不超過3個;申請的專業領域評審得分80分(不含)以上的,可以從事的該專業領域的分領域及項目數量可以適當放寬。
評審組的每名專家分別按照本細則確定的評分標準,根據申請機構擬從事的專業領域和分領域及項目,按照該專業領域和分領域及項目實驗室和儀器設備配置要求,結合申請人員的評價結果,對申請機構進行綜合評分,評審得分取所有專家評分的平均值。
第九條 評審組應根據申請機構的評審得分,結合申請機構的鑒定人構成、鑒定能力和實驗室條件反映出的綜合情況,對申請機構可以從事的該專業領域的分領域及項目提出意見:
(一)評審得分為70分(不含)以下或鑒定人構成、鑒定能力和實驗室條件得分中有一項未達到該項總分60%的申請機構,應當給予“不具備設立申請專業領域司法鑒定機構的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評審意見。
(二)評審得分為70分(含)以上,且鑒定人構成(鑒定人數量達到3人及以上)、鑒定能力和實驗室條件均達到該項總分60%的申請機構,應當給予“具備設立申請專業領域司法鑒定機構的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評審意見,并對鑒定機構可以從事的該專業領域的分領域及項目提出意見。
各地可以根據司法鑒定行業發展實際對某專業領域評審通過的分數值進行適當調整,上下幅度不得超過10分。
第十條 評審工作完成后,評審組應當根據對申請機構評審得分情況及評審專家意見,匯總并填寫《專家評審意見書》。評審結論應當明確是否“具備設立申請專業領域司法鑒定機構的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并明確通過評審的申請機構可以從事的該專業領域的分領域及項目。
每位評審專家應當在《專家評審意見書》上簽名,并送交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評審結論應當經評審組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評審專家對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記錄在《專家評審意見書》中。
第十一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評審組的組織及聯絡溝通工作,并對評審過程進行見證和監督,同時做好相應的工作記錄,將工作記錄與專家評審材料一起作為工作檔案留存。
評審專家產生的勞務費、差旅費等由司法行政機關承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評審細則和《專家評審意見書》的評審結論,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三條 司法部組建國家級司法鑒定專家庫,在全國范圍內擇優遴選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工作業績突出的司法鑒定專家入庫。依托國家級司法鑒定專家庫成立全國司法鑒定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組建省級司法鑒定專家庫。
申請機構對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專家評審結果有異議,且能提出實質理由的,可以向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經審查理由成立,確有必要進行復審的,從國家級司法鑒定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評審組進行復審。復審后的評審結論為專家評審的最終結果,交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準入登記的參考。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組織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保密、回避等要求,嚴格按照本細則所列的各個考核評審項目,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并對評審意見負責。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申請從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員的技術條件和專業能力進行評審的活動。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司法部頒布實施的《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配置標準》(司發通〔2011〕32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法醫類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評分標準》.pdf
2. 《物證類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評分標準》.pdf
3.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評分標準》.pdf
4.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專家評審意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