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土改后已分土地戶人口增加分家時土地如何分法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土改后已分土地戶人口增加分家時土地如何分法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土改后已分土地戶人口增加分家時土地如何分法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土改后已分土地戶人口增加分家時土地如何分法問題的批復
1951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皖北人民法院:
前接你院1951年3月31日院宣字第00001號報告:關于土改后已分土地戶人口增加,分家時土地如何分法的問題。本院提出意見并征詢華東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意見,茲將該委員會1951年5月31日土秘字第1155號函復:
“東法編字第0156號函敬悉,關于土地改革后分得土地之戶,人口增加兄弟分居時,其土地應如何分法。我們意見如下:
華東土地改革實施辦法的規定第三條第七款五項規定:‘土地經過分配,并確定產權之后,既不再行變動,生不再分,死不抽回。’因此原則上應按原來兄弟二人五口平分,至于其弟人口增加生活確有困難,則可根據其家庭情況,本有利生產、團結互讓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農民協會調處解決之。”
以上意見,希轉知宿縣分院依據上述原則處理,并通報各級人民法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