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
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
(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經磋商達成賠償協議,或者已經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
(三)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不同意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
(四)其他適格主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五)社會公共利益已經得到有效保護的;
(六)其他應當終結案件的情形。
有前款(二)(三)(四)項情形之一,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的除外。
終結案件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并制作《終結案件決定書》。
第二節 公 告
第九十一條 經調查,人民檢察院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
(二)告知適格主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條件的案件,告知賠償權利人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
(三)公告期限;
(四)聯系人、聯系電話;
(五)公告單位、日期。
公告應當在具有全國影響的媒體發布,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第九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以直接征詢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的意見。被侵害的英雄烈士等人數眾多、難以確定近親屬,或者直接征詢近親屬意見確有困難的,也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征詢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的意見。
第九十三條 發布公告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賠償權利人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情況、適格主體起訴情況、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提起民事訴訟情況,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跟進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十四條 經過跟進調查,檢察官應當制作《審查終結報告》,區分情況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終結案件;
(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三)移送其他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九十五條 經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有本規則第九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終結案件。
第三節 提起訴訟
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社會公共利益仍然處于受損害狀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未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或者經過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又不提起訴訟的;
(二)沒有適格主體,或者公告期滿后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
(三)英雄烈士等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
第九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時,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第九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
針對不同領域案件,還可以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一)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以補植復綠、增殖放流、土地復墾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的訴訟請求,或者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等訴訟請求,被告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提出懲罰性賠償等訴訟請求;
(二)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召回并依法處置相關食品藥品以及承擔相關費用和懲罰性賠償等訴訟請求;
(三)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保護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
人民檢察院為訴訟支出的鑒定評估、專家咨詢等費用,可以在起訴時一并提出由被告承擔的訴訟請求。
第九十九條 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以依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調解協議不得減免訴訟請求載明的民事責任,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起訴的,應當經檢察長決定后制作《撤回起訴決定書》,并在三日內提交人民法院。
第四節 支持起訴
第一百條 下列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
(二)適格主體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三)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提起的維護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民事訴訟案件;
(四)軍人和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提起的侵害軍人榮譽、名譽和其他相關合法權益的民事訴訟案件;
(五)其他依法可以支持起訴的公益訴訟案件。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協助調查取證、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訴。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后,發現有以下不適合支持起訴情形的,可以撤回支持起訴:
(一)原告無正當理由變更、撤回部分訴訟請求,致使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的;
(二)原告撤回起訴或者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致使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的;
(三)原告請求被告承擔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費用過高,對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產生明顯不利影響的;
(四)其他不適合支持起訴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撤回支持起訴的,應當制作《撤回支持起訴決定書》,在三日內提交人民法院,并發送原告。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撤回支持起訴后,認為適格主體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條件的,可以另行立案。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對涉及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司法政策等問題,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第一百零五條 本規則所涉及的法律文書格式,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制定。
第一百零六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歸檔。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不需要交納訴訟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八條 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本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本規則所稱檢察官,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本規則所稱檢察人員,包括檢察官和檢察輔助人員。
第一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修正)》等法律施行后,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范圍相應調整。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規則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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