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關于印發《教育督導問責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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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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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督〔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壓實教育督導問責制度,特制定《教育督導問責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
2021年7月20日
教育督導問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結合教育督導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督導問責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切實履行立德樹人職責,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督導問責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發現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等被督導對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的問題,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能和管理權限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一項工作制度。
第四條 教育督導問責遵循依法問責、分級實施、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被督導單位、有關人員存在本辦法規定的問責情形,需要進行問責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六條 被督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力,對學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視,履行規劃、建設、投入、人員編制、待遇保障、監督管理、語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職責不到位,嚴重影響本地區教育發展。
(二)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學校辦學行為不規范,整體教育教學質量持續下降、教育結構失衡、侵犯學校合法權益、群眾滿意度低。
(三)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未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規定目標任務。
(四)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力、群眾反映強烈。
(五)因履行教育職責嚴重失職、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保障或衛生防疫不力,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六)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等導致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
(七)下級人民政府、所轄(屬)學校和行政區域內其他教育機構對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現嚴重反彈。
(八)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提供虛假信息,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
(九)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七條 被督導的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力,在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的評估監測、督導檢查工作中未達到合格(通過)標準。
(二)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學、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課程開設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辦學行為不規范或出現嚴重違規;未按要求加強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管理,存在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超期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侵害師生合法權益,出現教師師德嚴重失范、學生欺凌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情況或重大負面輿情。
(三)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力、處置失當,群眾反映強烈。
(四)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衛生防疫主體責任、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不力,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不達標,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嚴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五)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
(六)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提供虛假信息,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
(七)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八條 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玩忽職守,不作為、慢作為,貽誤督導工作。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
(三)濫用職權、亂作為,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
(四)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規定。
(六)其他沒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職責。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九條 對被督導單位的問責方式為:
(一)公開批評。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督導報告,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予以點名批評并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二)約談。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作出書面記錄并報送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相關部門備案。
(三)督導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教育督導結果和整改情況等通報至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相關部門。
(四)資源調整。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通報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對被督導問責單位在表彰獎勵、政策支持、財政撥款、招生計劃、學科專業設置等方面,依照職權進行限制或調減。
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含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如依據法律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視違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招生、撤銷辦學資格或吊銷辦學許可證。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條 對被督導單位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方式為:
(一)責令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責令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
(二)約談。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作出書面記錄并報送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備案,作為個人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通報批評。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教育督導結果、整改情況和被督導問責單位有關負責人的工作表現通報至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
(四)組織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通知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對被督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提出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處理建議。對于民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責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督促學校撤換相關負責人。
(五)處分。需要采取處分方式問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情況將問題線索移交相關機關,并提出相應處分建議。
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具有管轄權限的監察機關,提請監察機關處理。其他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相關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請其依法處理。
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其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依法對有關人員予以從業禁止處罰,并納入其誠信記錄。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條 對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問責方式為:
(一)批評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其給予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其表現通報至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
(四)取消資格。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取消其督學資格或將其調離督導工作崗位。
(五)組織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提出組織處理建議,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六)處分。需要采取處分方式問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情況將問題線索移交相關機關,并提出相應處分建議。
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具有管轄權限的監察機關,提請監察機關處理。其他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相關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請其依法處理。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隱瞞事實真相,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
(二)對舉報人、控告人、檢舉人和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
(三)被問責后,仍不糾正錯誤或不落實整改任務。
(四)一年內被教育督導問責兩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規、依紀、依法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三條 教育督導工作完成后60天內,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成立調查認定工作組,對各類教育督導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包括本級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反饋其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認定,撰寫事實材料,決定是否啟動問責。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就認定事實和問責意見告知被問責對象,應當以書面方式為主,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申辯。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形成問責意見,征求本級教育督導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后,提交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被問責對象印發問責決定,應當明確問責的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生效時間等。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問責決定實施問責,對于組織處理、處分、追究法律責任等需要其他部門實施的問責,各級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做好溝通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第十八條 問責決定一旦實施,根據問責情形嚴重程度在一定范圍公開。情形嚴重或整改不力者,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主流新聞媒體等載體,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核。有關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反饋提出復核申請的單位或個人。
對復核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提出申訴。有關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反饋提出申訴的單位或個人。認為原問責決定有誤的,應當及時告知原問責部門,原問責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15日內予以糾正。
涉及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被問責對象可向作出相應決定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提出復核或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在復核申訴期滿30天內對有關問責情況進行歸檔,提請有關人事部門將問責情況歸入人事檔案。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監督問責決定的實施,對被問責對象進行回訪、復查,監督、指導問題整改。問責情況應作為單位或個人在考核、晉升、評優、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教育督導問責工作,依法追究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依照部門職責落實教育督導問責職責。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國教育督導問責工作,負責對被督導的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部屬學校進行問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轄(屬)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進行問責。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教育督導問責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根據問責工作需要,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主動配合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做好問責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要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問責情況報送給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全國教育督導問責信息工作平臺,推動信息共享和實時監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