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2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評價體系,更好發揮科技成果評價作用,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緊密結合,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堅持正確的科技成果評價導向,創新科技成果評價方式,通過評價激發科技人員積極性,推動產出高質量成果、營造良好創新生態,促進創新鏈、產業鏈、價值鏈深度融合,為構建新發展格局和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科技創新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充分發揮科技成果評價的“指揮棒”作用,全面準確反映成果創新水平、轉化應用績效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著力強化成果高質量供給與轉化應用。
堅持科學分類、多維度評價。針對科技成果具有多元價值的特點,科學確定評價標準,開展多層次差別化評價,提高成果評價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解決分類評價體系不健全以及評價指標單一化、標準定量化、結果功利化的問題。
堅持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評價,加快技術市場建設,加快構建政府、社會組織、企業、投融資機構等共同參與的多元評價體系,充分調動各類評價主體的積極性,營造成果評價的良好創新生態。
堅持尊重科技創新規律。把握科研漸進性和成果階段性的特點,創新成果評價方式方法,加強中長期評價、后評價和成果回溯,引導科研人員潛心研究、探索創新,推動科技成果價值早發現、早實現。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準確評價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價值。根據科技成果不同特點和評價目的,有針對性地評價科技成果的多元價值?茖W價值重點評價在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獨創性貢獻。技術價值重點評價重大技術發明,突出在解決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問題、企業重大技術創新難題,特別是關鍵核心技術問題方面的成效。經濟價值重點評價推廣前景、預期效益、潛在風險等對經濟和產業發展的影響。社會價值重點評價在解決人民健康、國防與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重大瓶頸問題方面的成效。文化價值重點評價在倡導科學家精神、營造創新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的影響和貢獻。
(二)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類評價體系;A研究成果以同行評議為主,鼓勵國際“小同行”評議,推行代表作制度,實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應用研究成果以行業用戶和社會評價為主,注重高質量知識產權產出,把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樣機性能等作為主要評價指標。不涉及軍工、國防等敏感領域的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成果,以用戶評價、市場檢驗和第三方評價為主,把技術交易合同金額、市場估值、市場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點企業應用情況等作為主要評價指標。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發過程回溯和階段性評估機制,加強成果真實性和可靠性驗證,合理評價成果研發過程性貢獻。
(三)加快推進國家科技項目成果評價改革。按照“四個面向”要求深入推進科研管理改革試點,抓緊建立科技計劃成果后評估制度。建設完善國家科技成果項目庫,根據不同應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清單,推動財政性資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規定公開。改革國防科技成果評價制度,探索多主體參與評價的辦法。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流程,建立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加大高質量專利轉化應用績效的評價權重,把企業專利戰略布局納入評價范圍,杜絕簡單以申請量、授權量為評價指標。
(四)大力發展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健全協議定價、掛牌交易、拍賣、資產評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場交易定價模式,加快建設現代化高水平技術交易市場。推動建立全國性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中心,完善技術要素交易與監管體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科技成果進場交易,鼓勵一定時期內未轉化的財政性資金支持形成的成果進場集中發布信息并推動轉化。建立全國技術交易信息發布機制,依法推動技術交易、科技成果、技術合同登記等信息數據互聯互通。鼓勵技術轉移機構專業化、市場化、規范化發展,建立以技術經理人為主體的評價人員培養機制,鼓勵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發明披露、評估、對接談判,面向市場開展科技成果專業化評價活動。提升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建設水平,發揮其在科技成果評價與轉化中的先行先試作用。
(五)充分發揮金融投資在科技成果評價中的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評價與金融機構、投資公司的聯動機制,引導相關金融機構、投資公司對科技成果潛在經濟價值、市場估值、發展前景等進行商業化評價,通過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優化信用評價模型等,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投融資支持。推廣知識價值信用貸款模式,擴大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規模。在知識產權已確權并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前提下,規范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加快推進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改革,引導企業家、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等各類市場主體提早介入研發活動。
(六)引導規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評價。發揮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專業化評估機構等在科技成果評價中的作用,強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關聯回避制度,促進市場評價活動規范發展。制定科技成果評價通用準則,細化具體領域評價技術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評價機構行業標準,明確資質、專業水平等要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標準規范及質量控制體系。形成并推廣科技成果創新性、成熟度評價指標和方法。鼓勵部門、地方、行業建立科技成果評價信息服務平臺,發布成果評價政策、標準規范、方法工具和機構人員等信息,提高評價活動的公開透明度。推進評價誠信體系和制度建設,將科技成果評價失信行為納入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對在評價中弄虛作假、協助他人騙取評價、搞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從嚴懲處,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優化科技成果評價行業生態。
(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獎勵體系。堅持公正性、榮譽性,重在獎勵真正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控制獎勵數量,提升獎勵質量。調整國家科技獎評獎周期。完善獎勵提名制,規范提名制度、機制、流程,堅決排除人情、關系、利益等小圈子干擾,減輕科研人員負擔。優化科技獎勵項目,科學定位國家科技獎和省部級科技獎、社會力量設獎,構建結構合理、導向鮮明的中國特色科技獎勵體系。強化國家科技獎勵與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的緊密結合,加大對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成果的獎勵力度。培育高水平的社會力量科技獎勵品牌,政府加強事中事后監督,提高科技獎勵整體水平。
(八)堅決破解科技成果評價中的“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問題。全面糾正科技成果評價中單純重數量指標、輕質量貢獻等不良傾向,鼓勵廣大科技工作者把論文寫在祖國大地上。以破除“唯論文”和“SCI至上”為突破口,不把論文數量、代表作數量、影響因子作為唯一的量化考核評價指標。對具有重大學術影響、取得顯著應用效果、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等高質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評價權重,具體由相關科技評價組織管理單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職稱、學歷、頭銜、獲獎情況、行政職務、承擔科研項目數量等作為科技成果評價、科研項目績效評價和人才計劃評審的參考依據?茖W確定個人、團隊和單位在科技成果產出中的貢獻,堅決扭轉過分重排名、爭排名的不良傾向。
(九)創新科技成果評價工具和模式。加強科技成果評價理論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開發信息化評價工具,綜合運用概念驗證、技術預測、創新大賽、知識產權評估以及扶優式評審等方式,推廣標準化評價。充分利用各類信息資源,建設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科技成果庫、需求庫、案例庫和評價工具方法庫。發布新應用場景目錄,實施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項目和重點任務實施中運用評價結果。
(十)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激勵和免責機制。把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作為核心要求,納入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創新能力評價,細化完善有利于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評估政策,激發科研人員創新與轉化的活力。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資產評估管理機制,明確國有無形資產管理的邊界和紅線,優化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流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盡責擔當行動,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建立成果評價與轉化行為負面清單,完善盡職免責規范和細則。推動成果轉化相關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履職盡責,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依法依規一事一議確定相關人員的決策責任,堅決查處腐敗問題。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萍疾恳l揮主責作用,牽頭做好科技成果評價改革的組織實施、統籌指導與監督評估,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國科協等相關單位要積極主動協調配合。行業、地方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本地區成果評價的指導推動、監督服務工作。各有關部門、各地方要在本意見出臺半年內完成本行業本地區有關規章制度制修訂工作。
(二)開展改革試點。選擇不同類型單位和地區開展有針對性的科技成果評價改革試點,探索簡便實用的制度、規范和流程,解決改革落地難問題,形成可操作可復制的做法并進行推廣。
(三)落實主體責任?萍汲晒u價實行“誰委托科研任務誰評價”、“誰使用科研成果誰評價”。各科技評價組織管理單位(機構)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對照本意見要求在一年內完成相關科技成果評價標準或管理辦法制修訂任務,提升專業能力,客觀公正開展科技成果評價活動。
(四)營造良好氛圍。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嚴格制度執行,注重社會監督,強化評價活動的學術自律和行業自律,堅決反對“為評而評”、濫用評價結果,防止與物質利益過度掛鉤,杜絕科技成果評價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風現象。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積極營造良好的評價環境。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