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公證機構執業區域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公證機構執業區域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公證機構執業區域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公證機構執業區域的通知
司辦通〔2021〕69號
來源:司法部官網 發布時間:2021-08-03 14:5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司法部關于印發<關于優化公證服務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見>的通知》(司發〔2021〕2號)和《司法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化公證體制機制改革 促進公證事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司發〔2021〕3號)精神,促進公證資源均衡配置,方便群眾選擇優質服務,就近辦理公證事項,根據《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進一步調整公證機構執業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于法律關系相對簡單的一般證明性公證事項,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放開至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一般證明性公證事項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結合實際確定。
二、對于繼承等民生類公證服務事項、提存類公證服務事項,以及重大財產處分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審查核實告知公證程序要求高的公證事項,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分類推進、分步實施、有序調整的原則擴大執業區域。
三、涉及不動產的公證執業區域仍按《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請各地按照上述要求盡快制定本地區公證機構執業區域調整方案(包括此前已將公證機構執業區域放開至省級的地區),于10月底前報司法部核定。
司法部辦公廳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