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修訂)
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修訂)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修訂)
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15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保障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維護國家法治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公開發布的文件。
國家機關內部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工作分工、任務分解、人事任免、獎懲、請示、報告等文件,不屬于本條例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研究、意見匯總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統稱相關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領域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研究工作。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存檔等工作,并將報備的規范性文件分送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六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通過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同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機構的聯系和協作。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運行機制,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做好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備案
第九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ㄒ唬┦、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ㄈ└骷壉O察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ㄋ模└骷壢嗣穹ㄔ褐贫ǖ囊幏缎晕募;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渌麘斠婪▓笏蛡浒傅囊幏缎晕募。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ㄒ唬┰O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ǘ┰O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對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作出的解釋;
。ㄈ┼l、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ㄋ模┢渌麘斠婪▓笏蛡浒傅囊幏缎晕募。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確定規范性文件的報送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以及與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溝通協調。
第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的材料包括備案報告、文本、說明,同時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電子材料。報送規章備案的,還應當提供立法依據對照表。
紙質材料應當按照公文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電子材料應當符合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的格式標準和要求。
制定機關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負責備案審查的人大常委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對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因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按照要求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對制定機關的報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適時將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
第三章 審查
第十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采取依職權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等方式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可能存在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等合憲性問題的,由省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請求。
第十七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存在與黨中央、省委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省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違背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ㄒ唬┏綑嘞,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的;
。ǘ┻`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的;
。ㄈ┡c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的;
(四)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九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的;
。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的;
。ㄋ模┢渌黠@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其提出審查要求。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其提出審查要求。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負責備案審查的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
第二十一條 審查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常委會辦公廳(室)接收、登記,批轉相關委員會會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審查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接收、登記,依法進行審查。必要時,送相關委員會協助審查。
第二十二條 對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范圍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有必要進行共同審查的,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中有較大意見分歧的,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可以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對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重大問題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聽取制定機關專項報告、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重點審查。
第二十五條 依職權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其規定可能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函告制定機關在三十日內作出說明并反饋意見。
根據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可能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函告制定機關,要求制定機關在三十日內作出說明并反饋意見。
第二十六條 根據審查建議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可以向審查建議人詢問有關情況,要求審查建議人補充材料。
第四章 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情形,需要予以糾正的,在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前,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并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審查中止;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未按照處理計劃和時限修改或者廢止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提請主任會議研究。主任會議研究認為應當予以糾正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文件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 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后,應當在六十日內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并重新公布、備案。
制定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或者廢止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內容的處理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銷規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內容的議案時,制定機關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書面提出陳述意見。
人大常委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內容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書面審查意見對其規章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建議該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予以撤銷。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六十日內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結果。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規范性文件依申請審查工作結束后,將審查結果向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反饋。
第三十二條 反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對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提出的審查建議,可以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進行反饋。
第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約談制定機關的相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人大常委會報告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由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五條 上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人員培訓、工作交流、個案指導、典型案例通報等形式,加強對下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