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山西省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山西省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1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可以在街道設立人大街道工委。
人大街道工委是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在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對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統籌安排,定期研究解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問題。
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機構與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協同機制。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員組成,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工作人員。
人大街道工委的組成人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其中主任應當專職配備,從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聯系街道轄區內各級人大代表,聽取和反映其建議、批評和意見,幫助其解決執行代表職務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三)建設和管理代表聯絡站(點),為各級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
(四)組織街道轄區內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
(五)為街道轄區內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提供服務保障,協助代表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組織街道轄區內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七)受理和接待來信來訪,聽取和反映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辦理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監督、選舉以及其他工作。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議定的事項。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根據會議議題和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辦事處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派駐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也可以邀請代表列席。
第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與街道辦事處和派駐工作機構建立聯系制度。
第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建立健全代表活動、代表聯系群眾、代表接待選民、代表向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等工作機制,推動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第十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經費,列入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財政預算,由常務委員會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