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山西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山西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2021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基本閱讀權益,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益普惠、資源共享、重點保障的原則,提高全民閱讀服務質量,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條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結合工作性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第四條 報紙、期刊、廣播、電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通信運營商應當發揮正確輿論引導作用,宣傳報道全民閱讀活動,營造全民閱讀氛圍。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第二章 閱讀設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建設規劃,根據人口規模、分布和服務需求,科學合理確定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建設,推動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綜合利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人口規模和實際需求,結合各級商業網點和公共服務設施,合理規劃并推動建設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實體書店。
鼓勵有條件的實體書店設置閱讀專區,配備閱讀設施,提高閱讀服務水平。
支持圖書發行企業深入鄉鎮(街道)和村(社區)開展流動售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閱讀設施的數字化和網絡化建設,提升數字閱讀服務能力。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設全民閱讀數字文獻信息共享平臺,建立數字閱讀資源庫,設置公共電子閱覽設備或者數字閱讀設備終端,提供遠程查詢、文獻閱讀、鏈接、下載等閱讀服務。
鼓勵出版發行單位創新技術手段,開發多媒體閱讀產品,提供數字閱讀資源。
第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完善網絡化服務和配送體系,實現省域內圖書文獻資源自由流通、統一檢索、通借通還。
鼓勵公共圖書館利用自身圖書文獻資源、服務能力和信息化技術等,設立分館或者建設城市書房等閱讀設施,提供二十四小時自助借還和公共閱讀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設或者參與建設城市書房等公益閱讀設施,提供公共閱讀服務。
第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設立職工書屋、圖書(閱覽)室或者書報刊架等,為本單位人員提供閱讀服務,可以結合工作性質、特點,向公眾開放。
第十一條 車站、機場、公園、景區、銀行、醫院等場所,應當設置圖書(閱覽)室、書報刊架或者電子閱覽屏等閱讀設施,為公眾提供閱讀服務。
鼓勵餐飲、住宿、娛樂等行業經營者利用自身設施和條件,設置書報刊架等閱讀設施,提供公共閱讀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公共圖書館、實體書店和其他閱讀服務組織合作,開發、推廣和應用閱讀新技術、新載體、新設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閱讀服務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全民閱讀服務設施,不得將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用于與全民閱讀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全民閱讀服務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重建、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的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筑面積等不得降低。
第三章 閱讀推廣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全民閱讀推廣工作,創建全民閱讀地方品牌,開展主題閱讀活動,營造全民閱讀社會氛圍。
第十五條 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原創出版物、優秀出版物的創作生產引導機制。
鼓勵和組織創作反映我省歷史文化、紅色文化、優秀傳統文化等具有地域特色的作品;鼓勵和支持出版精品出版物;鼓勵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閱讀障礙者等群體的閱讀需求,開展出版物的再生產、再加工。
第十六條 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民閱讀推薦書目。
全民閱讀的重點內容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以及體現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生態、法律等方面知識。
公共圖書館、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城市書房等應當優先將全民閱讀推薦書目納入采購目錄。
第十七條 每年7月至9月為“書香三晉·文化山西”全民讀書季。
新聞出版、教育、科技、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公共圖書館、實體書店和其他閱讀服務組織應當通過主題論壇、圖書展覽、優秀讀物推介、閱讀品牌展示等形式,在“書香三晉·文化山西”全民讀書季,組織開展具有地方、行業特色的公益性、普惠性閱讀活動。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托職工書屋等設施,組織職工開展閱讀能力輔導、知識講座、讀書交流、閱讀積分激勵等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托農家書屋、社區書屋,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閱讀活動。
第十九條 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應當根據幼兒、學生身心發展狀況,配置適宜的讀物,設置閱讀課程,開展校園閱讀興趣小組、課外閱讀指導、圖書互換共享等活動,豐富校園閱讀內容,培養閱讀習慣,提高閱讀能力。
第二十條 鼓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做好閱讀示范和表率,通過陪伴閱讀、親子閱讀、家庭成員閱讀交流等方式,營造良好的家庭閱讀氛圍。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留守兒童、困難家庭兒童、孤殘兒童等提供基本閱讀服務,解決閱讀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為閱讀障礙者提供盲文出版物、大字出版物、有聲讀物等特殊閱讀資源,開展閱讀指導服務。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組織、老年大學等可以結合自身條件,將老年人閱讀納入服務內容,組織開展閱讀活動。
第二十四條 監獄、看守所、戒毒場所和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為監獄服刑人員、被羈押人員、戒毒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提供閱讀資源,組織開展閱讀活動。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務員、教師、新聞出版工作者、大學生等參加全民閱讀推廣人隊伍,開展閱讀推廣服務。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成立為社會公眾提供閱讀服務的閱讀志愿服務組織,為閱讀障礙者、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提供助讀、伴讀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交換、捐贈等方式,促進出版物循環利用。
公共圖書館、校園圖書館(室)、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城市書房等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出版物,并對捐贈的出版物進行管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地區、偏遠地區和革命老區的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全民閱讀均衡協調發展。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公益性閱讀推廣活動,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建立全民閱讀激勵機制,樹立先進典型、評選優秀品牌。
第三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全民閱讀公益基金捐資。
全民閱讀公益基金應當用于扶持閱讀服務組織的設立、閱讀推廣活動的開展、閱讀服務志愿者和閱讀推廣人的培育、特殊對象和困難群體的閱讀服務等公益性閱讀促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范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使用,公告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明確管理人和崗位職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