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監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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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監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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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深化行政檢察監督 促進案結事了政和”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全國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監督典型案例。
目 錄
1. 【行政裁判結果監督抗訴案例】福建潘某英訴某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檢察監督案
2. 【行政裁判結果監督再審檢察建議案例】江蘇丁某訴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檢察監督案
3. 【行政審判程序監督案例】山東某養殖中心訴某鎮政府強制清除地上物審判程序檢察監督案
4. 【行政裁判執行監督案例】山西翟某勝申請執行行政處理判決檢察監督案
5.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例】湖南某市執法局申請執行罰款決定檢察監督案
6. 【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案例】河北朱某訴某市某區民政局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
7. 【司法救助案例】浙江王某訴某市人社局甲區人社局工傷認定及行政復議檢察監督案
8. 【公開聽證案例】貴州劉某祥、鄧某珍訴某縣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所有權登記檢察監督案
9. 【跟進監督案例】陜西某國土資源分局申請執行退還土地、拆除建筑物、罰款決定檢察監督案
10. 【參與社會治理案例】西藏某市人民檢察院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動訴源治理案
案例一 福建潘某英訴某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裁判結果監督 抗訴 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5日,福建省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以下簡稱某區公安分局)以潘某英毆打鄭某開致輕微傷為由,決定對潘某英處以行政拘留七日并罰款五百元,并于當日將潘某英送至某市拘留所執行拘留。某市拘留所當日發出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拘留決定未能執行。2014年6月20日,某區公安分局又針對潘某英的同一個行為作出內容、文號完全相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將潘某英執行行政拘留。
2014年9月1日,潘某英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區公安分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某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潘某英的訴訟請求。潘某英提出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行終第143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潘某英申請再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案件受理及調查核實。2016年6月15日,潘某英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某市人民檢察院提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經查閱卷宗、調查核實,認為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系某區公安分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雖然申請人提出的原審判決采信證據不合法、違反舉證分配原則等申請監督理由不成立,但被訴行政處罰存在以下違法情形:2014年1月15日,某區公安分局決定對潘某英處以行政拘留七日并罰款五百元,在送交某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時,某市拘留所發出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隨后某區公安分局將潘某英釋放。根據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行政拘留執行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相關規定,應視為拘留決定機關同意停止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決定終止執行。在事隔5個多月之后,某區公安分局重新作出相同文號、相同內容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將潘某英再次執行拘留,亦明顯違法。
監督意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行終第143號行政判決認定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書合法,系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2018年1月16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裁定,指令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2020年5月29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為2014年1月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應不再執行,公安機關對同一個行為再次作出內容完全相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屬一事重復處罰,程序違法,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及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指導意義】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方式。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堅持全面審查、精準監督。行政拘留屬人身自由罰,是最為嚴厲的行政處罰。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不限于申請人的申請監督理由,對行政拘留的作出、執行等環節進行全面審查,查明被訴行政拘留處罰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其交付執行明顯違法,原審判決確有錯誤,遂依法提出抗訴,監督糾正了錯誤的行政判決和違法行政行為,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案例二 江蘇丁某訴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裁判結果監督 再審檢察建議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基本案情】
2001年2月,丁某因自家房屋居住不安全,遂買下自家房屋西山墻剩余土地67.86平方米用于建房,并繳清土地出讓金6786元以及用地管理費等各項費用。2001年8月1日,丁某取得縣國土局發放的第000228號“×縣城規劃區內農居民建設用地許可證”,有效期至2002年3月2日。丁某到縣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鎮下屬村建管所亦于2001年8月1日向縣建設局出具一份通知書,說明丁某相關手續已具備,各項費用已交清,請給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縣建設局工作人員以圖紙上沒有規劃為由,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丁某在建房用地許可證有效期內多次自行建房,均因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城管部門阻止而未建成房屋。
2012年起,丁某向某縣建設局反映不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問題。縣建設局于2012年9月10日出具《告知書》,告知丁某因其建房用地許可證已過期,且申請建房的范圍屬于縣城禁止新建個人住房的一類區域,不予批準。丁某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縣建設局《告知書》作出的不予辦理決定。丁某不服,于2012年12月28日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縣建設局等部門,請求履行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法定職責,并請求確認第000228號“×縣城規劃區內農居民建設用地許可證”有效。某縣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收下起訴狀并進行審查。后該法官調離行政審判庭,無人處理此事。丁某多次向該院行政審判庭催問,未得到任何處理結果。2016年,丁某再次向某區人民法院(即原某縣人民法院)詢問此案相關情況。因全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轄,丁某被告知須向某鐵路運輸法院重新起訴。2016年11月18日,丁某將某區建設局(即原某縣建設局)起訴至某鐵路運輸法院,訴訟請求如前。法院經過一審、二審,均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起訴。丁某提出再審申請,亦被法院駁回。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案件受理及調查核實。丁某不服法院二審裁定,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某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后,調閱了法院訴訟卷宗。因本案涉及的基礎事實距今將近20年,又經歷了機構改革、撤縣并區等歷史變遷,很多機構和人員都發生了變化,承辦檢察官先后走訪案涉行政機關了解情況。
經審查,丁某在二審審理期間,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原某縣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手寫的說明材料,有法官的簽名并蓋法院院章。該說明材料能夠證明某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收取丁某起訴狀后,一直未對其起訴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但二審法院在庭審中未對該證據進行質證,亦未對該證據是否采信作出審查判斷。
監督意見。某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丁某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因不屬于其自身原因引起了起訴期限的扣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丁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某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原審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起訴確有錯誤。2019年7月11日,某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監督結果。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再審檢察建議,于2019年9月18日裁定再審,并將此案發回某鐵路運輸法院重審。某鐵路運輸法院重審期間,丁某意外死亡。丁某女兒曹某表示繼承其母親的訴訟權利,本案原告變更為曹某。在法院、檢察院的共同推動下,2020年9月14日,雙方當事人就解決行政爭議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法院裁定準予撤訴。
【指導意義】
再審檢察建議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同級監督的方式,具有快捷、高效、及時的特點。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同樣應堅持精準化導向。在辦理涉及起訴期限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時,應當加強調查核實,精細審查,查明起訴期限起算點、起訴期限時限、是否存在起訴期限扣除或者延長等特殊情形,正確適用起訴期限的相關規定。對于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有效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訴權。在人民法院采納監督意見裁定再審后,人民檢察院應當持續跟進案件審理,積極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推進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工作。
案例三 山東某養殖中心訴某鎮政府強制清除地上物審判程序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 檢察建議 登記立案
【基本案情】
山東省某養殖中心(以下簡稱某養殖中心)系個體工商戶。該養殖中心在其承包和租賃的農用地上建設經營魚塘,并辦理了工商登記。2019年5月5日,養殖中心所在地的某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某鎮政府)以違反村鎮建設規劃為由向某養殖中心送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限其在2019年5月7日前自行拆除所建魚塘,逾期將由鎮執法隊強制拆除。2019年5月9日,某鎮政府組織人員對魚塘進行強制拆除,導致某養殖中心養殖的水產品全部散逸至公共河道,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2019年10月17日,某養殖中心將某鎮政府起訴至某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某鎮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2019年12月13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認定某鎮政府未履行相關的催告及告知程序,確認某鎮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2020年3月13日,某養殖中心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鎮政府賠償其經濟損失720405.87元。某區人民法院未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也未告知其補正起訴材料。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案件受理及調查核實。2020年3月27日,某養殖中心認為某區人民法院對其起訴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某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某區人民檢察院予以受理,聽取了某養殖中心的意見,進行了調查核實。經審查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關于登記立案制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某養殖中心于2020年3月13日向某區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某區人民法院應當于七日內即2020年3月20日前決定是否立案。但截至某養殖中心向某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時(2020年3月27日),某區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違反了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監督意見。2020年3月30日,某區人民檢察院向某區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法院盡快對某養殖中心的起訴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監督結果。某區人民法院接到檢察建議后,于當日決定對某養殖中心的起訴予以立案。該案后經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某鎮政府賠償某養殖中心249440元。
【指導意義】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實行法律監督,這是行政訴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涉及人民法院登記立案程序的監督案件,應當牢固樹立訴權保護意識,嚴格按照登記立案制相關規定進行審查,依法監督糾正阻礙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違法行為;應當牢固樹立及時高效意識,快速審查辦理,及時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訴權行使。
案例四 山西翟某勝申請執行行政處理判決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裁判執行監督 檢察建議 執行立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6日,翟某勝駕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大貨車在省道317線5KM+300M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山西省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經調查后,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第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于同日作出《辦理注銷最高/實習準駕車型業務告知書》,告知翟某勝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將被依法注銷,限翟某勝于三十日內到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辦理換證業務;逾期未辦理的,機動車駕駛證最高準駕車型依法公告作廢;自即日起不得繼續駕駛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
翟某勝按照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規定,向乙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辦理注銷最高/實習準駕車型業務告知書》。乙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辦理注銷最高/實習準駕車型業務告知書》載明了“自即日起,你不得繼續駕駛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的內容,對翟某勝的駕駛資格進行了實質限制,而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不具有辦理機動車駕駛證降級注銷權限和業務職責,故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山西省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辦理注銷最高/實習準駕車型業務告知書》。雙方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書生效后,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未依法履行生效行政裁判確定的義務。翟某勝于2019年12月21日向乙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縣人民法院一直未作出是否受理立案裁定。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案件受理及調查核實。翟某勝認為乙縣人民法院未受理其執行申請存在違法情形,于2020年4月9日向乙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乙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進行了調查核實。經審查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受理執行案件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于不符合受理執行案件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翟某勝于2019年12月21日向乙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縣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受理立案裁定并通知申請執行人翟某勝,違反前述法律規定。
監督意見。2020年4月26日,乙縣人民檢察院向乙縣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法院盡快對執行立案中存在的上述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予以糾正。
監督結果。2020年5月1日,乙縣人民法院回復稱,在執行立案過程中確實存在檢察建議所提出的問題,對檢察建議予以采納,已向申請執行人送達了立案裁定書。5月19日,乙縣人民法院向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發出執行通知書。5月20日,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撤銷《辦理注銷最高/實習準駕車型業務告知書》的決定。
【指導意義】
行政裁判執行是人民法院審理、裁判行政爭議過程的延續,是當事人尤其是行政相對人實現訴訟目的的重要保障,屬于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范圍。對于人民法院未能及時對當事人申請執行生效行政裁判進行立案,致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一直處于被侵害狀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推動人民法院依法規范執行立案審查程序、促進被訴行政機關履行生效判決,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案例五 湖南某市執法局申請執行罰款決定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 檢察建議 執行審查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某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客運公司)與某學院簽訂包車服務合同。2018年9月19日,某客運公司駕駛員駕駛車牌號為A××的大型客車接送某學院師生,途中被湖南省某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某市執法局)查處。2018年11月6日,某市執法局作出〔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七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以某客運公司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業務為由,決定對某客運公司罰款四萬元。2019年9月30日,某市執法局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11月19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行審178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準予執行〔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案件受理及調查核實。2020年4月27日,某客運公司認為某區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行政處罰存在違法情形,向某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某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后,調取了執行卷宗和行政執法卷宗,向執行法官、行政執法人員以及某客運公司工作人員了解情況,查明:某客運公司在案發時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縣際包車客運,許可證有效期至2019年3月23日;某客運公司根據包車服務合同安排駕駛員駕駛A××大型客車接送學院師生,并未超越行政許可事項載客運營,某市執法局以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業務為由對某客運公司罰款四萬元,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至于涉案的A××大型客車未取得《道路運輸證》,依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三條規定,屬于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行為,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監督意見。某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因某市執法局〔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區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確有錯誤,于2020年5月29日向某區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撤銷準予執行裁定。同時,向某市執法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糾正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
監督結果。某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建議,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湘×行監1號行政裁定書,撤銷該院(2019)湘×行審178號行政裁定書,不準予執行〔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某市執法局采納檢察建議,撤銷了〔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指導意義】
行政非訴執行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行政行為后,行政相對人既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自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相應裁定以實施行政行為的制度。人民檢察院對行政非訴執行實行法律監督,是行政案件執行活動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某區人民檢察院加強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某區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確有錯誤,通過提出檢察建議方式,對人民法院行政非訴執行活動實施監督,促使法院糾正了錯誤的執行裁定,同時向行政執法機關發出檢察建議,促進了依法行政。
案例六 河北朱某訴某市某區民政局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裁判結果監督 不支持監督申請 婚姻登記 行政爭議化解
【基本案情】
2001年9月,朱某(男)與張某(女)結婚,某市某區民政局頒發冀×婚字第1128號結婚證。2006年,朱某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與張某離婚。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分割了共同財產。張某提出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離婚判決,對共同財產重新分割。后經朱某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某區人民法院再審一審、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二審,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民再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認為再審一審判決漏判雙方離婚,遂在判決維持財產分割判項的同時,增加判決準予朱某與張某離婚的判項。此后,因案外人郝某、齊某申請再審,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民終字第140號民事判決,認為朱某與張某婚姻關系已經解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關于當事人對解除婚姻關系的生效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的規定,撤銷該院(2010)×民再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中準予離婚的判項,同時維持財產分割的判項。
在法院再審審理民事案件期間,朱某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冀×婚字第1128號結婚證。2009年12月10日,區人民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朱某提出上訴、再審申請,均被法院駁回。2012年朱某再次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冀×婚字第1128號結婚證無效。2012年7月10日,某區人民法院以重復起訴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朱某提出上訴、再審申請,均被法院駁回。
2016年,朱某向某區民政局申請再婚登記并提交了(2012)×民終字第140號民事判決書。某區民政局審查認為,該民事判決書沒有判決朱某與張某離婚,遂不能為其辦理再婚登記。2016年7月25日,朱某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某區民政局撤銷冀×婚字第1128號結婚證,依法為朱某辦理再婚登記手續。某區人民法院以重復起訴為由裁定不予立案。朱某提出上訴、再審申請,均被法院駁回。
2018年4月24日,朱某又一次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冀×婚字第1128號結婚證無效。某區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規定,裁定不予立案。朱某提出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冀×行終18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朱某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案件受理及調查核實。2020年3月6日,朱某不服(2019)冀×行終18號行政裁定,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某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進行了調查核實,查明以下情況:1. 冀×婚字第1128號結婚證系某區民政局于2001年頒發,因該行政行為發生在2015年5月1日之前,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2. 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實際已確認朱某與張某婚姻關系解除。(2012)×民終字第140號民事判決系在確認朱某與張某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關于當事人對解除婚姻關系的生效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的規定,撤銷(2010)×民再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中準予離婚的判項。某區民政局認為(2012)×民終字第140號民事判決書沒有判決朱某與張某離婚,因而不能辦理其再婚登記,系認定事實不清,處理結果不當。
監督意見及化解情況。鑒于法院對該案沒有進行實質審理,某區民政局不予辦理朱某再婚登記可能存在錯誤,某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召開了聽證會。聽證員經評議一致認為,朱某與張某婚姻關系解除已由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確認,朱某提出再婚登記申請,某區民政局應當予以登記。某區民政局當場表示,根據法院判決,朱某已經與張某解除了婚姻關系,朱某隨時可以到民政局辦理再婚登記手續。
聽證會后,某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同時向某區民政局發出改進工作的檢察建議。
【指導意義】
2014年行政訴訟法將“解決行政爭議”新增為行政訴訟的目的和任務,也是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的目的和任務。程序空轉是當前行政訴訟活動存在的突出問題。對于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的生效行政裁定的申請監督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法院生效裁定并無不當,但被訴行政行為可能存在違法情形,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召開聽證會、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自行糾正錯誤,有效解決程序空轉的突出問題。某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召開聽證會、聽證員居中評議,促使某區民政局認識到其未準確把握生效民事判決實際已確認朱某與張某婚姻關系解除的事實,不予辦理再婚登記存在不當之處,并自行糾正錯誤,從而使歷時4年之久的再婚登記爭議得到化解,實現案結事了政和。
案例七 浙江王某訴某市人社局甲區人社局工傷認定及行政復議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裁判結果監督 不支持監督申請 工傷認定及行政復議 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5年4月進入某繡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繡品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繡品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8月15日,王某在上班時不慎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后被診斷為下頜骨骨折。2017年8月14日,王某向某市甲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其與繡品公司的勞動關系。該委員會作出勞動爭議裁決書,認定王某與繡品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裁決書分別于2017年10月31日、11月2日送達王某及繡品公司。2017年12月5日,王某向某市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甲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甲區人社局審查后認為,王某的申請超過1年的法定期限,遂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告知書。王某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市人社局)申請復議。某市人社局經復議,維持原不予受理告知書。
2018年4月12日,按照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規定,王某起訴至某市乙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甲區人社局不予受理告知書及某市人社局行政復議決定書,判令甲區人社局受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乙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王某申請工傷認定是否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年期限。王某于2016年8月15日受傷,2017年8月14日至11月2日(至遲計算到11月17日裁決書生效日)系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的期間,應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中扣除,則王某應在仲裁結束后立即向被訴行政機關申請工傷認定,但卻在收到裁決書后35天(裁決書生效后18天)才申請工傷認定,已明顯超過一年的申請工傷認定法定期限,故于2018年7月3日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生效后,王某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5月27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案件受理及調查核實。2019年7月17日,王某向乙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乙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后,調取了訴訟卷宗和仲裁卷宗,向甲區人社局、繡品公司及申請人王某調查核實情況。查明以下事實:一是王某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工傷條件。二是王某對法律的誤解導致其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法定期限。《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要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無論提交材料是否齊全,均視為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王某認為必須要通過勞動仲裁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后方可申請工傷認定,致使其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三是繡品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生產過程中未盡安全管理及保障義務,未主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存在過錯。四是王某夫妻二人靠打臨時工為生,收入低且不穩定,需要贍養3位老人(其中1位為殘疾人)、撫養2位在校子女(其中1名為未成年人),生活困難。
監督意見。乙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在工作時受傷,在扣除其申請勞動關系仲裁的時間后,2017年11月18日系王某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最后一日,但王某于2017年12月5日才向甲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顯然超過了法定期限。法院判決和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故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
鑒于王某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訴求具有正當性,乙區人民檢察院積極做好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工作。一方面向王某闡明行政決定及法院判決的合法性,其對法律的誤解是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期限并無法獲得工傷賠償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多次與繡品公司協調,指出繡品公司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生產過程中未盡安全管理及保障義務、未主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也存在過錯,說服繡品公司同意給予王某一定的補償。雙方最終于2019年9月9日達成和解協議:繡品公司自愿補償王某1.5萬元,王某同意不再就勞動合同及工傷賠償糾紛向繡品公司主張權利。
乙區人民檢察院考慮到王某的家庭經濟困難,訴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符合中央六部門《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涉法涉訴信訪人,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愿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后息訴息訪的,可參照執行”的規定,決定給予其司法救助1萬元。
【指導意義】
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當事人,由國家給予適當經濟資助,幫助他們擺脫生活困境,既彰顯黨和政府的民生關懷,又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司法的權威和公信。檢察機關在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中,應當堅持司法關懷,注重保護弱勢群體利益,認真落實中央六部門《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相關規定。對生活確有困難,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行政相對人(涉法涉訴信訪人),應當給予司法救助,用關愛傳遞司法的溫暖。
案例八 貴州劉某祥、鄧某珍訴某縣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所有權登記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裁判結果監督 不支持監督申請 森林、林木所有權登記 公開聽證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劉某祥與其母鄧某珍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三件行政訴訟,分別請求撤銷某縣人民政府頒發給劉某兵、劉某族、劉某德、劉某常、劉某開等人的林權證。某縣人民法院將三案并案審理,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某祥、鄧某珍自始未取得過爭議林地相應的物權,對林權登記頒證行為沒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超過起訴期限,裁定駁回起訴。劉某祥二人提出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劉某祥二人申請再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案件受理及調查核實。劉某祥二人不服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于2019年9月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某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調取案件卷宗,走訪申請人所在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縣林業局、縣司法局等單位,先后6次聽取劉某祥二人意見。根據劉某祥二人提交新證據等情況,決定召開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3人擔任聽證員,邀請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群眾代表旁聽。
聽證過程。2020年4月2日,某市人民檢察院在申請人劉某祥二人所在鄉鎮召開聽證會。圍繞劉某祥二人作為原告是否適格、是否超過起訴期限的議題,歷經當事人陳述與申辯、質證辯論、最后陳述、聽證評議等環節。
劉某祥二人出示了新證據“通知書”,以證明其有權享有爭議地林權。另一方當事人某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新證據發表意見,檢察官、聽證員進行了提問。三位聽證員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形成一致評議意見:該“通知書”無公章,且內容不能證明其是村集體的意見,不應采信;在法院審理中劉某祥二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對爭議林地實施了使用、管理、收益的事實;案涉林權證頒證時間為2007年,被訴行政機關在法院審理時提交了公示表和說明等證據,足以證明在頒證過程中已進行過公示,劉某祥二人應當知道該頒證行為的具體內容,但直到2018年1月才提起訴訟,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
監督意見。某市人民檢察院將聽證員評議意見作為重要參考,經綜合考量,認定劉某祥二人的申請監督理由不成立,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并在送達時繼續釋法說理,闡明檢察機關不支持監督申請的理由和依據,劉某祥二人表示息訴服判。
【指導意義】
公開聽證是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檢察權與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相結合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提高檢察機關審查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而且公開聽證可以為當事人搭建平等對話、溝通交流的平臺,從而為消弭分歧創造了有利條件。某市人民檢察院充分運用聽證的調查核實功能,通過劉某祥二人出示新證據、當事人發表意見、檢察官與聽證員提問、聽證員評議等環節,對證據進行公開審查,有利于對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作出準確的審查判斷,而且以公開促公信,為申請人接受檢察機關不支持監督申請的審查意見打下了堅實基礎。
案例九 陜西某國土資源分局申請執行退還土地、拆除建筑物、罰款決定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 檢察建議 執行實施 跟進監督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30日,陜西省某市國土資源局某分局(以下簡稱某國土資源分局)對某區某村委會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集體土地建設馬鈴薯冷藏庫的行為作出×執罰字(2016)11號行政處罰:1. 責令該村委會退還違法占用的集體土地;2. 限15日內拆除在違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3. 對違法占用耕地、天然草地共罰款50040.64元。該村委會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亦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某國土資源分局于2017年2月10日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某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陜×行審3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準予執行×執罰字(2016)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但此后,某區人民法院一直未采取執行措施。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案件受理及調查核實。某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其他案件中發現某區人民法院在某國土資源分局申請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一案中存在違法情形,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某區人民檢察院通過調閱卷宗、現場勘查等,查明某區人民法院在作出準予執行裁定后未依照相關規定移交該院執行局執行,導致某村委會違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一直未受到處罰。
監督意見。2020年5月29日,某區人民檢察院向某區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院進一步規范行政非訴執行工作,保證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到位。
監督結果。2020年6月19日,某區人民法院回復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采取“裁執分離”模式。法院行政審判庭裁定是否可以執行;申請執行人行政機關在收到準予執行裁定后,到法院立案庭申請立執行案件。某國土資源分局未在立案庭辦理立案執行手續,致使本案不能進入執行狀態。
跟進監督。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某區人民法院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裁執分離”模式的理解和適用均是錯誤的。“裁執分離”模式僅適用于申請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等特定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本案不屬于前述特定案件,某區人民法院(2017)陜×行審3號行政裁定書亦未裁定由行政機關執行行政處罰,因此,本案不能適用“裁執分離”模式,行政審判庭在作出準予執行裁定后應依照相關規定移交該院執行局執行,某區人民法院要求某國土資源分局到法院立案庭辦理立案執行手續,于法無據。
鑒于某區人民法院對檢察建議的處理錯誤,某區人民檢察院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某市人民檢察院發現本市各區縣均存在此類問題,遂決定就該問題進行統籌協調,建立相應機制,推動問題根本解決。
2020年11月9日,某市人民檢察院邀請法院共同召開全市檢、法兩院主管院領導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行政非訴執行工作座談會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明確:對于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裁執分離”以外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法院作出準予執行裁定后,由行政審判業務部門移送立案庭辦理執行登記后,移交本院執行業務部門強制執行。此后,法院對×執罰字(2016)11號行政處罰決定及類似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已執行完畢。
【指導意義】
跟進監督是保障人民檢察院監督意見剛性的重要措施。人民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后,應當加強跟蹤監督。對于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對檢察建議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并書面回復,或者對檢察建議處理錯誤的,應當跟進監督或者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監督。對于某區人民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后,錯誤理解和適用行政非訴執行案件“裁執分離”模式,以及要求行政機關到法院立案庭辦理立案執行手續的違法行為,區人民檢察院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監督。上級人民檢察院采取座談協調、會同人民法院完善相應機制等方式,推動此類問題的根本解決,取得了辦理一案,影響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十 西藏某市人民檢察院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動訴源治理案
【關鍵詞】
依職權監督 檢察建議 訴源治理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區某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能中,發現該市某交通綜合執法隊制作的×交執法罰〔2020〕7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系格式文書,在法律修訂后未及時更新法律適用條款,并了解到該交通綜合執法隊普遍使用該格式文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需要及時整改,遂按照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監督事項予以立案。
【檢察機關辦理情況】
調查核實。某市人民檢察院由點及面,對某交通綜合執法隊所作行政處罰進行全面閱卷審查,并聽取了行政相對人的意見。經查,某交通綜合執法隊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普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引用法律條文不符合規定。該交通綜合執法隊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引用法律條文僅寫明法律法規的章、節,未寫明條、款、項、目。二是告知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訴訟的期限錯誤。2014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將起訴期限由三個月改為六個月,即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但該交通綜合執法隊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告知起訴期限時仍沿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檢察建議。2020年12月4日,某市人民檢察院向某交通綜合執法隊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堅持公平公正規范執法,建立健全交通執法信息公開機制。
采納落實情況。某交通綜合執法隊采納檢察建議,立即整改落實。更改《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法律條文引用方式,按照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修改對起訴期限的告知;加大行政執法培訓力度,著力提高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條文的學習理解和適用能力,把好每一道行政執法程序關,依法行使職權。
【指導意義】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存在執法不規范等問題,或者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發檢察建議等督促其糾正。某市人民檢察院以個案監督為切入點,由點及面,發現某交通綜合執法隊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普遍存在法律適用不規范等問題,通過提出檢察建議,促使行政執法機關及時修補漏洞,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