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市區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市區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齊齊哈爾市市區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市區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齊齊哈爾市市區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6屆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9日起施行。
代市長:王剛
2021年5月20日
齊齊哈爾市市區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維護乘客、經營者和駕駛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龍沙、鐵鋒、建華、富拉爾基、碾子山、梅里斯、昂昂溪七個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依法取得營運資格,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攬客、專用站點候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巡游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遵循科學規劃、適度發展、規范有序、安全運營、方便出行的原則。
第五條 提倡巡游出租汽車行業公司化、集約化、規;洜I。
第六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施巡游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其中:龍沙、鐵鋒、建華區的巡游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組織實施,富拉爾基、碾子山、梅里斯、昂昂溪區的巡游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由所在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七條 巡游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
第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出行需求,制定巡游出租汽車發展規劃、運力投放和營運區域范圍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公安、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實施巡游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十條 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按照政府批準巡游出租汽車運力投放方案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政府批準的巡游出租汽車運力投放方案,采取下列方式進行經營權許可。
。ㄒ唬┩ㄟ^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授予中標人。
(二)投放方案確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已到期的經營權可延續經營的,按投放方案規定的數量及申請人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確定準予延續經營的經營權數量,授予符合延續經營條件的申請人。
第十二條 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與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經營權使用協議。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八年,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所屬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全部屆滿不符合延續經營條件的,注銷其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第十三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經營權后180天內辦理巡游出租汽車營運證照,按照經營協議約定完善經營條件并投入運營,超過180天未投入運營或運營后連續停運180天以上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營,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相應經營權。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期內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提前90日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經批準解除經營協議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經營權。
第十四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要求暫;蚪K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暫停和終止經營。
第十五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
第十六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終止經營協議,收回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注銷相應車輛《道路運輸證》,同時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ㄒ唬﹤卧煅灿纬鲎馄嚱洜I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經營權的。
。ǘ┻B續三年質量信譽考核為B級的。
(三)因違法違規經營被依法終止或吊銷經營許可的。
。ㄋ模┢渌麘斒栈亟洜I權的情形。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巡游出租汽車信息化服務管理平臺,將巡游出租汽車服務和管理信息數據納入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服務質量考核與信用評價體系,每年對巡游車經營者開展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全市企業社會信用體系,作為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和延續經營的依據;每年對駕駛員開展以違規服務記分為主要內容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考核和記分結果作為駕駛員從業資格認證和注冊的依據。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公安、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加強巡游出租汽車臨時?空军c、侯客區的規劃設置,為巡游出租汽車運營創造便利條件。在火車站、機場、客運站、旅游景點等客流集散地劃定巡游出租汽車停車場地,設置明顯標志,方便群眾乘候車。
第二十條 巡游出租汽車應當在專用候客區域或臨時?空军c?可舷鲁丝汀T谖丛O置專用候客區域及臨時?空军c的其他道路,巡游出租汽車可以在不影響交通的前提下,選擇路邊安全位置臨時?,右側上下乘客,方便乘客出行。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巡游出租汽車待客區域進行管理,規范運營秩序。
第二節 經營者
第二十二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接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擔巡游出租汽車安全營運、規范服務、駕駛員管理和維護企業穩定的主體責任;全額出資購買營運車輛,不得以集資、收取高額抵押金、買斷經營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經營與投資風險。
。ǘ└鶕袌鍪找、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與駕駛員平等協商并動態調整工作定額任務標準,依法依規與駕駛員簽訂車輛經營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不得協議外收費。
。ㄈ┱J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安全生產符合行業標準;按規定對車輛進行檢驗檢測,保證車輛技術性能良好。
。ㄋ模┙⒑侠淼鸟{駛員交接班制度,避免在客流高峰時段集中交接班。
。ㄎ澹┙∪攧展芾碇贫,依法納稅,及時為駕駛員提供稅務部門發售的有效票據。
(六)承擔并按規定交納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營運保險。
。ㄆ撸┩瓿烧块T下達的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
。ò耍┙M織所屬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注冊期內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
(九)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經營權使用協議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巡游出租汽車營運證件、專用標志、專用設施遺失或者損毀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及時補辦、修復。
第二十四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所屬駕駛員經營行為的監管,制定并落實駕駛員管理、服務評價、安全行車和規范服務、乘客投訴與舉報處理制度,對駕駛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文明服務培訓。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設立二十四小時服務投訴、舉報咨詢電話和專職人員,受理乘客投訴、舉報,對駕駛員的違規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對不服從管理的予以解聘或解除經營協議。對所屬車輛和駕駛員運營行為實施動態監控管理,實時向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出租汽車監管平臺傳輸運營數據。
第三節 車 輛
第二十五條 鼓勵使用節能環保車輛用于客運出租汽車營運。巡游出租汽車除應當符合公安、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關于機動車輛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媳臼醒灿纬鲎馄嚰夹g標準規定。
。ǘ┙y一設置車體外觀顏色、車門標志、標志燈、營運牌照、服務監督卡、價格標簽、計價器、空車標志、座椅套,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錄音錄像、數據實時傳輸和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營運設備。
。ㄈ┸嚾蒈嚸舱麧,車內衛生良好,安全、消防等設施完好,車體內外無私自設置、張貼的廣告。
。ㄋ模┩斗欧桨敢蟮钠渌麠l件。
第二十六條 巡游出租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營運:
。ㄒ唬┯媰r器不能正常工作的。
。ǘ┸囕v設施破損、污垢嚴重不宜載客的。
。ㄈ┡普占盃I運牌照字跡模糊、不易辨認,營運標志不全的。
。ㄋ模┎环线\營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禁止非巡游出租汽車車輛設置趨同于巡游出租汽車的標志燈、計價器、車體顏色與標識等運營服務設施。
第四節 駕駛員
第二十八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斜臼谐W艨诨蚓幼∽C。
。ǘ┤〉孟鄳獧C動車駕駛證三年以上,無同等責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吸毒、酒后駕駛、暴力犯罪,無駕駛證最近連續3個計分周期內記滿12分記錄等情形。
。ㄈ┙浛荚嚭细癫⑷〉谩堆灿纬鲎馄囻{駛員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巡游出租汽車企業擬聘用或簽訂經營協議的駕駛員,應當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注冊后,方可從事巡游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在《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注冊有效期內,駕駛員退出巡游出租汽車服務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向原注冊機構申請注銷注冊。
第三十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貒曳煞ㄒ幒脱灿纬鲎馄囆袠I管理的有關規章、規范標準。
(二)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ㄈ⿺y帶《道路運輸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將本人服務監督卡放置在規定位置。
。ㄋ模﹥x表端莊,服裝整潔,語言文明,熱情禮貌待客。載客時按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調、音響等車內設施,不在車內吸煙,不得利用通訊設施傳播、接聽與營運無關的信息。
。ㄎ澹┮幏妒褂醚灿纬鲎馄嚑I運設施,不得人為破壞。
。┌匆幎ㄊ褂糜嫵逃媰r設備,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給付有效票據。
。ㄆ撸┎坏蔑@示空車時拒絕載客,不得載客后無故終止服務或者更換車輛。
。ò耍┪唇洺丝屯,不得搭載他人合乘。
。ň牛┌凑粘丝鸵蟮穆肪行駛。乘客未提出要求的,按照乘客指定地點選擇合理最近路線行駛。因故確需繞道時,如實向乘客說明情況,并征得乘客同意。
(十)拒絕乘客提出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并說明原因。
(十一)不得利用巡游出租汽車為違法犯罪人員提供便利,發現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及時報告公安部門。
。ㄊ┎坏美醚灿纬鲎馄嚍檫`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和參與上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違法犯罪活動。
。ㄊ┌l現乘客遺失的物品,應當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企業或有關部門處理。
。ㄊ模┓䦶慕煌ㄟ\輸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檢查。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區待租時,應當在指定區域文明排隊,服從調度,自覺維護運營秩序。不得離開車輛招攬乘客,上客即走,不得拼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
。ㄒ唬┸囕v開啟“空車”待租標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車后不搭載乘客的。
(二)車輛開啟“空車”待租標志后,在?空军c或路邊候客時而拒絕搭載乘客的。
。ㄈI運期間挑揀乘客的。
。ㄋ模┹d客途中未經乘客同意無故中斷、終止服務的。
第五節 乘 客
第三十二條 乘客應當文明乘車,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脫p壞車內設施,維護車內清潔,不在車內吸煙,不向車外拋灑雜物。
(二)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超過車廂、行李箱容積、荷載及其他影響行車安全的物品乘車。
。ㄈ┳砭普摺⒕癫』颊叩炔荒芡耆嬲J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不得在無人監護下乘車,學齡前兒童乘車應當有成年人陪同。
。ㄋ模┎坏迷诮B范握袛堁灿纬鲎馄嚕坏靡篑{駛員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行車、停車。
。ㄎ澹┌匆幎ㄖЦ盾囐M。
。┓、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事項。
乘客違反本條(一)至(四)項規定或有其他違法要求和違法行為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提供乘運服務。
第三十三條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租乘的車輛未按規定安裝計價器、駕駛員未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顯示不清晰的。
。ǘ{駛員未按規定標準收費或者拒付有效巡游出租汽車票據的。
。ㄈ┳獬说能囕v在受租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或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無法及時完成運送服務的。
。ㄋ模{駛員在營運途中無故中斷、終止服務或者更換車輛的。
。ㄎ澹{駛員未經乘客同意強行搭載其他乘客的。
第四章 服務監督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乘客認為駕駛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或駕駛員所在企業投訴。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巡游出租車經營者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配備專人負責受理舉報和投訴。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對于受理的舉報、投訴事項,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對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外的投訴事項,應當先行受理并及時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巡游出租汽車企業直接受理或者接受其它部門移交的投訴事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投訴人答復。對無權處理的投訴事項,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被投訴并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立案后,其所在企業管理人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受調查。
第三十六條 乘客投訴時應當提供以下信息:
。ㄒ唬┩对V人身份信息、聯系電話、乘車票據。
。ǘ┍煌对V巡游出租汽車牌照號、被投訴人姓名或者巡游出租汽車企業名稱。
。ㄈ┩对V原因和訴求。
第三十七條 乘客對巡游出租汽車計價器的有效性、準確性有異議,需要到計價器檢測機構校驗。校驗結束后,租乘的車費、計價器檢測費及巡游出租汽車誤工等費用,按照校驗結論確定,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八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及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求助。公安機關接警后,依法及時出警并依法制止、懲治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ǘ┢鹩欬c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ㄈ┦褂梦慈〉玫缆愤\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失效、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聘用未按規定辦理上崗注冊的駕駛員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營運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聘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駕駛巡游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處以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被聘駕駛員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谠试S上客路段乘客招停后不載客,待租時拒絕運送乘客的。
。ǘ┎皇褂糜媰r器、利用計價器作弊或不執行巡游出租汽車運價的。
。ㄈo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四)未經乘客同意,強行搭載他人同乘的。
。ㄎ澹┪唇洺丝屯饫@道行駛的。
。┪窗匆幎ㄞk理從業資格注冊,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ㄆ撸┎话匆幎〝y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服務監督卡的。
。ò耍┎话匆幎ǔ鼍呦鄳囐M票據的。
(九)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不使用文明用語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跈C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拼客的。
。ǘ┺D讓、倒賣、偽造巡游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駕駛員利用巡游出租汽車為違法犯罪人員提供便利,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當事人拒不服從管理,阻擾正常執法的,責令其限期接受處理。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可以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凑辗ǘl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變相參與非法經營活動,干擾正常經營活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扣留車輛、收取費用等行為的。
。ㄋ模┽咚轿璞、失職瀆職、貪贓枉法等其他損害巡游出租企業經營者、駕駛員和乘客合法權益的。
。ㄎ澹┻`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9日起施行。2013年8月8日施行的《齊齊哈爾市市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