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嘉興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政府
嘉興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嘉興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嘉興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
《嘉興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4月14日八屆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嘉興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推進生態環境建設,保護城市綠地,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符合規劃的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嘉興行政區域內的市、縣(市、區)、鎮。
第四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林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符合規劃的已建成和規劃預留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
(二)古樹名木保護范圍;
(三)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綠線的區域。
第六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八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符合規劃的現狀綠地和規劃綠地,應當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綠線控制圖則。
第九條 劃定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已建成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大型綠地組織設立綠線公示牌或綠線界樁。
第十條 城市綠線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重要綠地,按法定程序修改相應規劃后方可調整;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綠地,按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法定程序調整。
調整城市綠線不應減少綠地總量,按照占整補整、就近補足的原則進行調整,確保綠地布局均衡、覆蓋率不降低。
第十一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調整,應當不低于規劃條件設定的綠地率指標。
第十二條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在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附屬綠化工程應與其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各類建設工程附屬綠地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規范要求。
第十四條 依規劃在城市綠線范圍內建設管線、設施或地下空間開發的,應當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標準對實施方案提出相關要求,確保不影響綠化效果及主要功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壞城市綠地的,按照城鄉規劃、城市綠化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