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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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黃文輝
2021年9月3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
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及時清理與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市政府規章,廈門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廢止和修改:
一、對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㈠《廈門市酒類管理規定》(1996年10月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06年9月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停止執行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15年12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㈡《廈門市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規定》(2012年12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公布)
㈢《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4年10月27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公布)
㈣《廈門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15年12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公布)
二、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
㈠《廈門市擁軍優屬辦法》(2008年1月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公布,根據2015年12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1.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清明節、烈士紀念日或其他重要紀念日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舉行悼念烈士活動。
“烈士安葬地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犧牲的烈士舉行安葬儀式,予以悼念褒揚。”
2.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符合申請條件的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予以適當優先分配社會保障性租賃住房。
“城鎮中經濟收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烈士遺屬,其公房租金由房管部門或自管房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居住在農村的優撫對象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提供宅基地;符合農村危房改造申請條件的烈士遺屬、革命老區重點優撫對象和革命‘五老’人員家庭申請危房改造的,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3.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退役軍人自主就業、自主創業的,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等,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創業貸款擔保、稅收減免等扶持和優惠政策。”
4.刪去第二十七條。
5.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軍人退出現役后按照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同級別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6.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三級以上殘疾軍人的子女、弟妹,本人自愿參軍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批準入伍。”
7.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將“乘坐車(船)費用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報銷”修改為“探親路費按照有關規定報銷”。
8.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殘疾軍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病故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待。
“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以及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的隨遷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待。”
9.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現役軍人、離退休軍人、重點優撫對象憑有效證件免費參觀、游覽公園、紀念館、博物館、風景點及其他向公眾開放的公辦收費觀瞻場所,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軌道交通、廈鼓渡輪。”
10.刪去第三十八條。
11.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將“士官”修改為“軍士”。
12.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退役士兵實行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其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退役軍人報考或應聘本市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各類學校,按照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升學和轉專業的,按照規定享受免試、加分和減免學費等優惠政策。”
13.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就業,退役前本人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可以按照規定雙倍給予一次性自主就業地方經濟補助。退役后選擇靈活就業的,按照規定發放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14.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經批準戶籍隨軍遷移至本市的隨軍軍人家屬,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辦理戶籍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的轉接手續。本市入伍的退役軍士回本市安置時,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時隨遷落戶本市。符合條件的隨軍軍人配偶,按照規定進行安置。”
15.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將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重點優撫對象,系指享受政府發給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的優撫對象”,將第四款中的“國務院、中央軍委及各總部、各軍兵種、武警部隊”修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16.根據機構改革后部門職責的變化,將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的“民政”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將第十二條中的“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將第十八條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第二十四條中的“民政、勞動保障”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
㈡《廈門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2010年12月3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1.刪去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2.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推進綠色建材產品標準、認證、標識工作。鼓勵本市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綠色建材產品認證。”
3.刪去第十二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廈門市擁軍優屬辦法》《廈門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廈門市擁軍優屬辦法
(2008年1月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公布,根據2015年12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21年9月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擁軍優屬工作,維護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擁軍優屬工作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國家、社會、群眾相結合的制度。
第三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分別是同級人民政府擁軍優屬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做好本辦法具體實施的協調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擁軍優屬的責任和義務。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優撫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五條 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擁軍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擁軍職責,做好下列工作:
㈠建立軍地溝通聯系機制,研究和落實擁軍優屬等相關工作;
㈡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
㈢落實擁軍優屬的組織與經費;
㈣按規定支持部隊后勤保障社會化工作;
㈤協助部隊管理和保護國防設施,維護營區安全;
㈥完善征兵工作機制,動員鼓勵適齡青年依法履行服兵役義務,完成征兵任務;
㈦配合軍事機關加強民兵、預備役工作。
第八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與駐廈部隊開展共建活動。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軍事供應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做好生活、衛生、安全等軍事供應保障工作。
第十條 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活動或建設項目用地確需部隊支持的,應當報市或區人民政府統一協調。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參加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活動的部隊提供必要的物資保障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 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教育宣傳,不斷提高全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十二條 教育、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科技擁軍工作,支持部隊科技強軍,幫助部隊官兵和其他優撫對象做好文化教育、科技教育、人才培養和勞動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因國防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市政、電力、交通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部隊進行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維護。
第三章 撫恤優待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慰問優撫對象。
第十六條 清明節、烈士紀念日或其他重要紀念日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舉行悼念烈士活動。
烈士安葬地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犧牲的烈士舉行安葬儀式,予以悼念褒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生活的優撫對象可以增發生活補助金。增發的生活補助金,按規定財政支出渠道由各級人民政府承擔。
本市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標準,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擬定,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本市重點優撫對象在享受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后,生活仍困難的,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給予臨時救助和扶助。
第十九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應當按國家規定標準及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條 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收入時,優撫對象享受的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及其它優待不計入家庭實際收入。
第二十一條 政府興辦優撫醫院及其他社會福利機構,治療或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優撫對象。
第二十二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予以適當優先分配社會保障性租賃住房。
城鎮中經濟收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烈士遺屬,其公房租金由房管部門或自管房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居住在農村的優撫對象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提供宅基地;符合農村危房改造申請條件的烈士遺屬、革命老區重點優撫對象和革命“五老”人員家庭申請危房改造的,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三條 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
鼓勵醫療機構減免優撫對象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對其中無工作單位的,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經區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區財政安排資金。
前款規定的殘疾軍人及其他重點優撫對象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醫療補助、醫療救助。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家屬,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待金和義務兵立功獎勵金。
第二十六條 退役軍人自主就業、自主創業的,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等,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創業貸款擔保、稅收減免等扶持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企業發生破產、兼并、轉讓或經營困難等情況時,應當妥善安置本單位的烈士遺屬、殘疾軍人、退伍軍人、現役軍人配偶。對需要重新就業的,應當按有關規定予以免費或優惠轉崗(業)培訓,優先推薦就業。
第二十八條 軍人退出現役后按照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同級別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條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三級以上殘疾軍人的子女、弟妹,本人自愿參軍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批準入伍。
第三十條 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所在單位每年給予現役軍人配偶一次探親假。其探親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探親路費按照有關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殘疾軍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病故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待。
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以及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的隨遷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待。
第三十二條 現役軍人、離退休軍人、重點優撫對象憑有效證件免費參觀、游覽公園、紀念館、博物館、風景點及其他向公眾開放的公辦收費觀瞻場所,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軌道交通、廈鼓渡輪。
第三十三條 民航、鐵路、公路和輪船客運部門應當設立軍人售票窗口;有條件的,開設軍人候車(機、船)室。
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享受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第三十四條 政府出資興建的體育場館和運動場所,應當對部隊有計劃組織的軍事訓練給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擁軍優屬保障資金,重點用于解決優撫對象的特殊困難,發展優撫事業。
第四章 接收安置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軍隊轉業干部接收安置工作,使軍隊轉業干部得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軍轉安置部門下達的當年度軍隊轉業干部計劃指標,完成接收安置任務。
第三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退休軍士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十八條 退役士兵實行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其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退役軍人報考或應聘本市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各類學校,按照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升學和轉專業的,按照規定享受免試、加分和減免學費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就業,退役前本人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可以按照規定雙倍給予一次性自主就業地方經濟補助。退役后選擇靈活就業的,按照規定發放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 經批準戶籍隨軍遷移至本市的隨軍軍人家屬,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辦理戶籍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的轉接手續。本市入伍的退役軍士回本市安置時,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時隨遷落戶本市。符合條件的隨軍軍人配偶,按照規定進行安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對不履行擁軍職責、不按規定進行撫恤優待、不接受安置任務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職責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系指現役軍人(含武警)、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本辦法所稱重點優撫對象,系指享受政府發給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的優撫對象。
本辦法所稱遺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本辦法所指的有效證件,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各類軍事院校和市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發的證明優撫對象身份的證件。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公布、根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廈門市擁軍優屬辦法》同時廢止。
廈門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3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21年9月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及建筑節能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廈門經濟特區建筑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及其監督管理,包括:
㈠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的材料使用管理;
㈡納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管理的生產企業的建設工程材料的生產管理。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廣和應用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建設工程材料。
第二章 建設工程材料備案
第五條 對于影響建筑主體結構安全和建筑功能的主要建設工程材料依法實行告知性備案制度。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需要備案管理的建設工程材料目錄。屬于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建設材料目錄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布之前應當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對納入備案范圍的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應當持以下資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本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手續:
㈠備案申請表;
㈡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建設工程材料,提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相應認證證書;
㈣有注冊商標的建設工程材料,提交商標注冊證明;
㈤產品執行標準;
㈥進口的建設工程材料,提交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生產企業委托經銷單位辦理備案的,經銷單位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經銷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對提交的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給予備案。備案人需要備案證明書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具。辦理建設工程材料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第七條 已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停止生產或者在本市停止銷售以及備案資料有變更的,備案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3個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名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應當及時上網公布。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可以在全市范圍內使用。
第九條 財政投融資建設工程項目使用備案范圍的建設工程材料的,應當從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中選用。直接采購尚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的,由采購方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理單位在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監理中發現財政投融資建設工程使用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檢查,定期公布檢查情況。
第三章 建筑節能材料
第十一條 推進綠色建材產品標準、認證、標識工作。鼓勵本市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綠色建材產品認證。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評優,應當將使用建筑節能材料的情況作為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設計過程中優先選用以下建筑節能技術和材料:
㈠新型節能玻璃、外門窗、幕墻及其輔料、附件;
㈡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㈢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與設備;
㈣建筑遮陽技術與產品;
㈤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材料;
㈥空調制冷節能技術與材料;
㈦環保型可持續發展技術及材料;
㈧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與材料。
第十四條 禁止在建設工程中使用粘土燒結制品,但生產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50%的建筑廢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廢材料的除外。
第四章 預拌商品混凝土與預拌砂漿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除下列建設工程外,不得現場攪拌混凝土:
㈠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
㈡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㈢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特種類型混凝土的;
㈣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特殊專業建設工程。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情形需要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事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符合第四項規定的,還應當報專業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推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逐步限制現場拌合砂漿,具體限制使用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保障的合理運輸距離及城市發展需要,編制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布點規劃。設立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點應當符合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布點規劃的要求。
第十八條 推行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ISO9001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保證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質量。
第十九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應當在預拌商品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做好混凝土驗收記錄,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現場取樣制作混凝土試塊。
預拌砂漿供需雙方應當在預拌砂漿運抵施工現場時,做好驗收記錄,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現場取樣制作砂漿試塊,查驗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編制本地區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市場綜合價格,按月向社會公布。
建設工程概預算以及招投標工程招標標底,依照規定參照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市場綜合價格進行編制。
第五章 建筑幕墻與建筑外門窗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建筑幕墻、建筑外門窗(以下稱門窗)的設計成果文件中注明建筑幕墻、門窗的抗風壓性能指標、氣密性能指標、水密性能指標、保溫遮陽性能指標,以及對城市主、次干道臨街住宅建筑的建筑幕墻、門窗的文件中注明隔聲性能指標。
建筑幕墻設計成果文件中還應當注明幕墻的平面內變形性能指標、抗震設防指標。
第二十二條 建筑幕墻委托專業幕墻設計單位設計的,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筑設計的建筑幕墻性能指標值進行深化設計。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負責建筑門窗施工圖設計并出具結構計算書、節點圖。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筑門窗施工圖深化設計情況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建筑幕墻、門窗的制作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㈠所用材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同時具有出廠合格證、質量檢測合格報告;
㈡符合設計要求;
㈢制作安裝單位對每批次建筑幕墻、門窗的切割、拼裝、密封、檢驗進行記錄;
㈣單體工程建筑幕墻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幕墻最大標高大于24米或者在人流密集區上方的,以及門窗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制作安裝單位在上墻安裝前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性能檢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筑幕墻、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單位在施工安裝建筑幕墻、門窗時,應當向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提供前款第一、四項規定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建筑幕墻、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完成后,應當依照規定及時進行專項竣工驗收,施工安裝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筑幕墻、門窗使用維護說明書、質量保修書。
第六章 建筑鋼結構工程
第二十五條 從事建筑鋼結構工程設計、制作、安裝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鋼結構工程設計、制作、安裝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接工程業務。
建筑鋼結構工程的設計、制作、安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建筑鋼結構工程的焊接施工人員應當取得焊工證書。
第二十六條 建筑鋼結構工程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質量合格證明。
第二十七條 建筑鋼結構工程制作安裝單位應當對鋼結構工程的制作安裝過程進行施工記錄。施工記錄主要包括:
㈠原材料的采購、檢驗、使用的憑證或者記錄;
㈡每道工序完成后進行檢驗的記錄;
㈢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進行交接檢驗的記錄。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鋼構件、連接用緊固件、焊接材料進行查驗,并查驗以下資料:
㈠所用材料的質量合格證明;
㈡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施工記錄;
㈢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要求應當提交的資料;
㈣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提供的質保資料。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就查驗情況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抽樣檢測的方式對可能影響質量安全的鋼材、焊接材料等主要材料和工藝制作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㈠對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材料備案手續而未備案的,處以1000元的罰款;
㈡在限制使用范圍內,擅自在現場拌合砂漿的,可以按照每立方米處以100元的罰款。
前款第二項的罰款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一條 財政投融資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下列用語的含義:
㈠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㈡預拌砂漿,是指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濕拌砂漿或者干混砂漿。濕拌砂漿是水泥、細骨料、礦物摻合料、外加劑、添加劑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運至使用地點,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的拌合物。干混砂漿是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劑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其他組分,按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家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組分拌和使用的混合物。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