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山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山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3號
《山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干杰
2021年7月3日
山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震預警活動,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處置、監督管理與保障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后,利用地震監測設施、設備以及相關技術,在地震波到達之前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壞的區域提前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地震預警協調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地震預警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廣電、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督促、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提高公眾應急避險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普及地震預警知識,組織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演練,培養師生的地震安全意識,提高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以及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并納入全省防震減災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應當包括地震預警臺網建設、信息自動處理系統建設、信息播發系統建設等內容。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全省地震預警監測臺網。
設區的市、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防震減災工作需要,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監測站點,并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監測臺網。
第九條 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地震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監測站點,并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和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工程、大型水庫、大型礦山、大中型危險品生產存儲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并建立地震預警應急處置機制。
鼓勵其他單位、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十一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發布。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可能造成破壞程度和社會影響,確定地震預警信息發布閾值。地震預估參數達到確定的閾值時,由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向相關區域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應當包括地震發生時間、地震震中、地震波到達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內容。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及時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播發機制。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立即組織開展人員疏散、災害防范等應急處置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地震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緊急避險、自救互救。
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工程、大型水庫、大型礦山、大中型危險品生產存儲設施等建設工程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立即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地震應急預案進行緊急處置。
第十六條 地震預警系統運行管理單位和地震預警信息接收、播發單位,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裝置及運行系統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地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地震預警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地震等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地震預警設施和觀測環境。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預警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人員密集場所和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工程、大型水庫、大型礦山、大中型危險品生產存儲設施等建設工程,未按規定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震預警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