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工作的通告》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工作的通告》的決定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工作的通告》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工作的通告》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4號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工作的通告〉的決定》已經2021年1月25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濟南市市長 孫述濤
2021年1月27日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工作的通告》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工作的通告》作如下修改:
一、將正文第一段修改為“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確保在遭受空襲或自然災害時,迅速準確報警,市政府確定每年的五月三日為我市防空警報試鳴日,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二、將第一項修改為“防空警報的發放權,戰時屬于市人民防空最高指揮機構;平時發生災害事故需要鳴放或組織試鳴時,由市人民政府下達指令或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將第二項分為兩款,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市防空警報設施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指導全市人防通信警報、信息網絡建設和管理,協調利用電信、軍隊通信網等專用網絡保障人防通信警報工作,會同無線電管理機構對人防部門依法使用的無線電專用頻率進行管理;組織實施通信警報等人防戰備資源的平時開發利用;指導全市防空警報系統發布災情警報。”
四、將第三項修改為“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使用狀態。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指定專人負責防空警報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發現影響防空警報設施正常使用的情形,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五、將第四項修改為兩款,第一款修改為“電力部門應當優先保障防空警報設施的供電,在安裝、遷移防空警報設施時協助架設電力線路。電信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防空警報通信給予保障,優先提供防空警報通信所需的電路和信道,優先傳遞警報信號。新聞單位應當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防空防災警報預案的宣傳及警報試鳴的公告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項第二款“通信、廣播、電視系統,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六、將第五項修改為“依法使用的防空警報通信網絡所需的無線電頻率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予以重點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防空音響警報信號相近或頻率相似的音響信號。”
七、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納入市人民防空工程專項規劃,在城市建設實施中具體落實。”
八、將第七項改為第八項,修改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報設施,確需拆除的,必須履行防空警報設施拆除審批手續,并由拆除單位或個人補建或補償。”
九、將第八項改為第九項,分兩款,修改為“對違反本通告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備設施,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以及阻撓安裝防空警報設施的行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占用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專用頻率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將第九項改為第十項,并將其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工作的通告》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工作的通告
(1999年8月19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公布,根據2021年1月27日《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工作的通告〉的決定》修訂)
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確保在遭受空襲或自然災害時,迅速準確報警,市政府確定每年的五月三日為我市防空警報試鳴日,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防空警報的發放權,戰時屬于市人民防空最高指揮機構;平時發生災害事故需要鳴放或組織試鳴時,由市人民政府下達指令或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市防空警報設施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指導全市人防通信警報、信息網絡建設和管理,協調利用電信、軍隊通信網等專用網絡保障人防通信警報工作,會同無線電管理機構對人防部門依法使用的無線電專用頻率進行管理;組織實施通信警報等人防戰備資源的平時開發利用;指導全市防空警報系統發布災情警報。
各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在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防空警報設施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防空警報設施的安裝、遷移、拆除工作;檢查指導防空警報設施所在單位的維護管理。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使用狀態。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指定專人負責防空警報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發現影響防空警報設施正常使用的情形,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四、電力部門應當優先保障防空警報設施的供電,在安裝、遷移防空警報設施時協助架設電力線路。電信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防空警報通信給予保障,優先提供防空警報通信所需的電路和信道,優先傳遞警報信號。新聞單位應當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防空防災警報預案的宣傳及警報試鳴的公告工作。
通信、廣播、電視系統,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五、依法使用的防空警報通信網絡所需的無線電頻率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予以重點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防空音響警報信號相近或頻率相似的音響信號。
六、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納入市人民防空工程專項規劃,在城市建設實施中具體落實。
七、在安裝防空警報設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礙。
八、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報設施,確需拆除的,必須履行防空警報設施拆除審批手續,并由拆除單位或個人補建或補償。
九、對違反本通告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備設施,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以及阻撓安裝防空警報設施的行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占用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專用頻率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故意損壞防空警報設施,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