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棗莊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
棗莊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棗莊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6號
《棗莊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石愛作
2019年12月17日
棗莊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鎮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鎮規劃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由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三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保障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需要的經費,提高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水平。
第五條 市、區(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義務。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市)、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重要地段景觀、戶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城鎮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市、區(市)、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保障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作業。
第八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公共場所管理單位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宣傳,提高公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意識。
第九條 對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鎮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二)街巷、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集貿市場、文體場館、公園、景區、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鐵路、公路、隧道、涵洞、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七)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責任區的范圍依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的用地范圍劃分,臨街方向至人行道外沿,相鄰方向至用地界線或者相鄰地塊邊界的中線。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將屬于自己責任區的街巷、居民住宅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一步劃分責任區,并明確具體責任人。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城鎮容貌整潔,無亂設攤點、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貼亂畫、亂停車輛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及時掃雪鏟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責任人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履行衛生保潔責任。
第三章 城鎮容貌管理
第十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公共場所、園林綠地、公共設施和廣告標識等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十五條 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建筑物頂部、陽臺外、門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物品。
在建筑物外部敷設管線,安裝防護網、空調外機、遮陽(雨)篷等設施,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需要進行封閉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墻面,其外型、規格、色彩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第十六條 在城鎮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鎮道路設置集貿市場、攤點或者從事生產、銷售、修理、加工等經營活動。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居民生活和廣泛聽取居民意見的前提下,在本轄區內劃定設攤經營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施行。
第十八條 臨街經營業戶不得超出門窗或者外墻進行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或者擺放物品。
透明臨街幕墻、門窗內側不得設置電子顯示屏等廣告標識,設置警示腰線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第十九條 城鎮道路的養護、保潔單位應當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潔,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發現路面損壞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發現路面有雜物時,應當立即清理。
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對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發現或者得知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丟失、破損或者移位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采取避險措施,并在24小時內補裝、更換或者正位。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的,應當依法報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挖掘現場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挖掘完工后,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牌、門店招牌、標語牌、畫廊、櫥窗、顯示屏幕等,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設置者應當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的,設置者應當臨時設置公益性廣告。
第二十二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巷、居民居住區選擇適當地點或者利用信息平臺設置公共信息欄,供有關單位和居民發布便民信息,并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當保持完好暢通、整潔衛生。
居住區共有區域內電力、通信、燃氣、供水、供熱等各類管線及附屬設施應當規范設置,不得亂拉亂設;出現損壞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居住區內禁止違法搭建、在共有區域內擺攤設點、亂堆亂停。
第二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應當保持回收場所整潔,對存儲場所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從事現場作業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設置封閉圍擋,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處理,設置并使用車輛沖洗設施,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不得污染路面。施工時應當采取防塵措施,按規定排水,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筑垃圾。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經批準占用城鎮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期限內進行。
未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二十六條 城鎮綠地應當定時進行養護,保持植物生長良好,無明顯病蟲害、枯枝死樹、地皮空禿、垃圾雜物。
第二十七條 城鎮水域水面、岸坡應當保持清潔,及時清除垃圾、動物尸體、藻類、油污等廢棄物、污染物。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車點(亭、棚)的設置應當布局合理,場地硬化、美化,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機動車停車泊位、停車障礙或者經營性停車區域。
在道路和公共場地停車泊位停放的機動車,應當依導向標有序停放。非機動車應當在劃定的點位有序停放,不得影響城鎮容貌和公眾通行。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場地按規劃要求投資建設經營性停車場所。鼓勵位于主要商業區、旅游景區附近的機關事業單位在重要節日、重大商貿活動期間開放停車場所。車輛停放應當遵守機關事業單位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應當合理設置停放點,推廣應用電子圍欄等新技術,落實車輛停放秩序和調度管理責任,規范用戶停車行為。
第四章 城鎮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條 區(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設施建設標準,組織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休息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納入城鎮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定點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建設項目施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城鎮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環境衛生作業人員休息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條 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集散點和大中型商場、文體場館、旅游景點、飯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三條 環境衛生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及時進行維護維修,保證環境衛生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新建公共廁所應當建成水沖式或者生態式公共廁所。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對外開放,設有明顯標志,并由專人負責保潔。
鼓勵商業服務單位、賓館飯店、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在工作(營業)時間免費對外開放內部廁所。
第三十五條 化糞池的產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對其進行抽吸、疏通和消毒。發生外溢時,應當立即疏通,并清除糞便污物;對產生的糞便污物應當使用專用密封車輛運輸到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處置場所。產權人或者管理者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從事化糞池抽吸、疏通、消毒和糞便污物運輸活動,應當符合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場所。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的區域、時間,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應當實行專業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生活垃圾。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通過招標確定垃圾運輸作業服務單位統一運輸。生活垃圾應當運送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處理場進行處置。
第三十八條 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城鎮道路、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責任人,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保潔。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嚴禁焚燒樹葉和垃圾或者掃入下水道、綠地和河溝內。
開挖城鎮道路、維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溝)所產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樹木、花卉、草坪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施工或者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理。
第四十條 單位食堂和餐飲服務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專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
第四十一條 對工業垃圾、醫療垃圾、電子垃圾等各類危險、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實行定點收集,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隨意丟棄。
第四十二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設置專門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筑垃圾應當運送到指定的消納場所進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四十三條 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將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運送到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在城鎮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禁止機動車帶泥上路。
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應當對運輸車輛采取覆蓋、密閉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遺撒。
第四十五條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的,應當按照城市排水管理規定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自建設施處理達標后排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保持經營場所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第四十六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建筑物外部敷設管線,安裝防護網、空調外機、遮陽(雨)篷等設施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進行勸導、告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超出建筑物外墻面對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進行封閉,或者其外型、規格、色彩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進行勸導、告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阻礙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侮辱、毆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的;
(二)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調查處理的;
(三)打罵、威脅或者侮辱當事人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財物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難當事人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