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實施《山東省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辦法
棗莊市實施《山東省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辦法
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
棗莊市實施《山東省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辦法
棗莊市實施《山東省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辦法
第4號
《棗莊市實施<山東省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 峰
2018年4月29日
棗莊市實施《山東省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臺兒莊古城的保護和管理,根據《山東省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臺兒莊古城以及相關區域從事建設、保護、管理、經營、游覽、文化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是棗莊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具體實施臺兒莊古城的各項規劃和保護措施;
(三)組織研究、整理臺兒莊古城抗戰文化、運河文化、魯南文化;
(四)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五)與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在臺兒莊古城內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環境保護、公共場所衛生、文物保護、文化市場、價格、食品安全管理和漁業管理工作中有關電魚或者毒魚方面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上述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和執法監督檢查權。
第五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監督指導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市財政部門應當將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計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物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水利漁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依法履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之外的其他職責。
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做好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可以將臺兒莊古城城墻外(康寧路以東、古運河以南、運河北大堤以北)區域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委托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
第七條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和有關部門駐點聯合辦公機制,加強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全過程監管。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臺兒莊古城景區信息共享機制。臺兒莊古城運營機構應當及時報送臺兒莊古城景區信息。
第八條棗莊市人民政府設立臺兒莊古城專項保護經費,專項用于臺兒莊古城的保護,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保護經費由臺兒莊古城經營收入、臺兒莊區財政預算、國家專項補助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社會捐贈以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構成。
臺兒莊古城運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每年留取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專項保護經費。
專項保護經費專款專戶管理,由臺兒莊古城投資機構使用,每年應當上報、公示一次,接受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九條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研究、整理臺兒莊古城抗戰文化、運河文化、魯南文化。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等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臺兒莊古城運營機構應當重視臺兒莊古城文化建設和文化展示,加強臺兒莊古城街巷、橋梁、廟宇和文化展館等文化空間、文化設施品質的提升,形成臺兒莊古城文化品牌。
第十條臺兒莊古城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駁岸、碼頭、水系和其他設施不得擅自維修、改造,確需維修、改造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提交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維修、改造概況;
(二)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
(三)施工人員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從業經歷證明;
(四)施工圖紙和施工效果圖;
(五)維修、改造使用材料清單;
(六)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在臺兒莊古城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臺兒莊古城產業結構和布局規劃在指定地點和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在臺兒莊古城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提交店鋪裝修方案,并按照臺兒莊古城店鋪裝修管理要求裝修店鋪。
店鋪裝修方案應當融入抗戰文化、運河文化、魯南文化的理念,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圖紙和設計效果圖;
(二)牌匾、招幌和楹聯設計方案;
(三)給排水、油煙處理和外掛設施施工方案;
(四)保證施工質量、安全和環境衛生的具體措施;
(五)臺兒莊古城店鋪裝修管理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在臺兒莊古城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裝修竣工后應當向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提交竣工驗收報告。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店鋪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臺兒莊古城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在臺兒莊古城內接入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水等設施的,應當經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同意,并提交專項施工方案。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概況;
(二)施工圖紙和施工效果圖;
(三)保證施工質量、安全和環境衛生的具體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臺兒莊古城歷史檔案、建筑檔案、基礎設施檔案和經營管理檔案等檔案資料的管理,建筑檔案和基礎設施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
第十七條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臺兒莊古城室外噪聲管理。臺兒莊古城室外噪聲六點至二十二點控制在五十五分貝以內,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控制在四十五分貝以內。
第十八條臺兒莊古城及其周邊區域一百米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節慶活動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主辦單位應當向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材料,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
(一)舉辦節慶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重大節慶活動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征得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同意后,向公安機關申請,經許可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臺兒莊古城產業結構和布局規劃在指定地點和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提交維修改造實施方案、店鋪裝修方案、專項施工方案的,不得施工;擅自施工的,由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