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
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
《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8月19日煙臺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鄭德雁
2021年9月1日
煙臺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推進市場化、法治化改革,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增強市場主體活力,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涉及機構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以及與《民法典》、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不一致,與現行開放政策不相符,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現結合清理情況,決定對部分市政府規章進行如下修改。
一、將《煙臺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城管、公安、應急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將《煙臺市煤炭清潔利用管理辦法》(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第五條修改為:“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煤炭清潔利用的行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煤炭清潔利用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指導工作。縣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煤炭清潔利用的行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煤炭清潔利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煤炭清潔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煤炭清潔利用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規定的煤炭質量標準以及本市大氣污染防治的實際需要,會同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擬定本市煤炭質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將煤炭經營企業、燃用單位信用記錄納入市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煤炭經營企業、燃用單位的違法行為予以公示。”
三、將《煙臺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管理,維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及其他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五條修改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關規劃、用地管理工作。”
“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相應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劃、用地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住房城鄉建設、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前,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地下空間的規劃用途、建筑面積等規劃設計條件。”
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可以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領取劃撥決定書;以出讓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成交或者意向協議出讓地塊公示無問題后,依據項目立項文件等相關材料,可以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未掛牌成交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以及城市規劃重新調整地下空間的已經出讓項目或者已經供地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收取土地出讓金。”
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服務、住房城鄉建設、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四、將《煙臺市停車管理規定》(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41號)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
五、將《煙臺市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四)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