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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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泰安市人大常委會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
《泰安市獻血條例(草案)》已經泰安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根據審議情況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為增強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泰安市獻血條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于6月19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聯系人:董 慧 狄振華
電 話:0538—6998838
通訊地址:泰安市泰山區望岳東路1號泰安市人大常委
會法工委(271000)
電子郵箱:tardfgwfgk@ta.shandong.cn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5月19日
附:《泰安市獻血條例(草案修改稿)》
泰安市獻血條例
(草案修改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動員和組織
第三章 采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
第四章 保障和激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進一步規范獻血用血工作,促進獻血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用血等活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無償獻血】 本市依法實行公民自愿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將獻血工作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建立獻血工作協調機制,統一規劃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獻血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推動、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獻血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保障執行緊急送血任務的送血車優先通行。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固定獻血場所規劃工作,合理設置獻血屋。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合理設置流動獻血車停靠點;對開展獻血活動占用公共場所和獻血公益戶外廣告設置予以協助、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應急、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六條【廣泛參與】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獻血的宣傳、教育、表彰以及志愿者招募等工作,推動獻血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七條【廣泛宣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獻血宣傳教育活動。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年度獻血宣傳教育計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獻血宣傳教育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單位以及公共場所、景區景點、公共交通等管理單位應當配合開展獻血公益宣傳教育活動,免費刊播公益廣告。
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獻血法律、法規的宣傳,并將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
每年六月為全市無償獻血宣傳月。
第二章 動員和組織
第八條【獻血規劃】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資源和臨床用血需求狀況制定獻血規劃,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獻血規劃制定年度獻血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獻血規劃和年度獻血計劃,動員和組織本轄區內適齡公民參與獻血有關工作。
第九條【鼓勵獻血】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每兩年獻血一次以上,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獻血一次以上。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以及捐獻造血干細胞。鼓勵稀有血型的公民積極獻血。
對獻血人數較多的單位,血站可以提供預約上門采血等服務。
第十條【應急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療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獻血預備隊,建立流動血庫,公民可以自愿參加。
血站負責將符合條件的預備隊人員登記造冊,在庫存血液不足或者臨床急需用血時,經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準,啟動流動血庫,組織預備隊人員自愿獻血。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成員加入應急獻血預備隊。
第十一條【志愿服務】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組建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組織。鼓勵公民加入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組織。
第十二條【緊急獻血】 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出現需要大量用血的緊急情況,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應急獻血,但采血量以突發事件的用血需求為限。
第十三條【鼓勵捐贈】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獻血事業進行捐贈。
血站可以依法接受捐贈,用于對無償獻血者的關愛和無過錯用血感染人員的救助等。
第三章 采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
第十四條【血站職責】 血站是依法設立的采集、提供醫療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血液的采集、制備、檢測、儲存、調劑和質量控制。
(二)醫療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臨床用血業務指導。
(三)醫療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手續的辦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禁止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采集、提供醫療臨床用血活動。
第十五條【登記保密】血站對無償獻血者應當進行登記,建立獻血者資料庫、稀有血型公民資料庫,并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對無償獻血者的個人資料、獻血信息、血液檢測結果以及相應的血液使用等信息按照規定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信息公開】血站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采血量、供血量和血液庫存量。
(二)醫療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情況。
(三)采血點的服務時間、地址和聯系方式。
(四)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條【獻血者要求】 公民獻血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如實填寫健康狀況征詢表。
禁止冒用他人名義或者雇傭他人獻血。
第十八條【無償獻血證明】 無償獻血者獻血后,由血站頒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無償獻血證》。
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
第十九條【健康檢查】 血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免費進行健康檢查。經檢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獻血者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采血規范】 血站采集血液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規范采血。
獻血者捐獻全血的,每次獻血量可以選擇二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獻血間隔期不得少于六個月。
獻血者捐獻成分血的,獻血量以及獻血間隔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血站對采集的血液應當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二十一條【血液用途】 無償獻血的血液應當用于臨床,不得買賣。血站應當及時合理供血,保證本市醫療臨床用血。
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制品生產單位。
第二十二條【科學用血】 醫療機構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建立血液庫存動態預警機制,制定醫療臨床用血計劃,健全用血申請、審批、評價和公示制度,加強醫療臨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保障醫療臨床用血安全。
鼓勵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積極推行成分輸血、自體輸血、血液保護和患者血液管理等先進技術。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及其成分用于臨床。
醫療臨床用血的分離、包裝、儲存、運輸、輸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急診搶救病人需要用血時,醫療機構應當先給予用血,用血者再按照有關規定補辦用血手續。
第二十四條【信息化建設】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血液信息化建設,實現區域內血站、醫療機構、獻血者信息資料聯網互通。
本市建立具有高危行為獻血者的篩查和屏蔽制度,建立不適宜獻血人員信息庫,并保證不適宜獻血人員信息安全。
第四章 保障和激勵
第二十五條【獻血屋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方便獻血、科學合理的原則,在本轄區范圍內規劃建設不少于兩個固定獻血屋。
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獻血屋的建設和管理,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獻血屋的設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表彰獎勵】對下列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獻血累計二千毫升以上的個人。
(二)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個人。
(三)超額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單位。
(四)獻血宣傳、教育、動員以及執法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五)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研究和推廣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六)其他對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獻血者關愛】 血站應當對無償獻血者給予人文關懷,建立無償獻血者信息反饋、回訪制度。
對獻血后經檢測血液不合格的,血站應當及時向無償獻血者告知檢測情況并提示就醫。
第二十八條【四免政策】 在本市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終身榮譽獎以及符合申報上述獎項條件的個人,可以免費游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游景區、風景區等,到公立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掛號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費享受每年一次由所在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基本項目健康體檢。具體實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紅十字會等部門,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前款規定的激勵措施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九條【獻血者權益】 公民獻血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或者補休。
無償獻血者享有優先用血權利。除臨床急救用血外,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醫療臨床用血。
實施無償獻血者及其符合規定的親屬在市內醫院用血費用直接減免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用血費用。
第三十條【免費用血政策】 無償獻血者累計獻血不滿一千毫升的,五年內可以累積享受獻血量五倍的免費用血;無償獻血者累計獻血一千毫升以上的,可以終身享受無限量的免費用血。
無償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累計享受獻血量等量的免費用血。
無償獻血者所獻血液經檢驗不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臨床用血時,可以合計免費使用其獻血量的等量血液。
本條所稱免費用血,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減免血站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
第三十一條【造血干細胞】 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公民,本人終身享受無限量的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累計享受不超過一千毫升的免費血量。
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兩周的捐獻時間,正常發放捐獻期間的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兜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泄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血站未履行獻血者信息保密義務,造成信息泄露的,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規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的,由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沒收該證件,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行政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