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
山東省泰安市人大常委會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
《泰安市獻血條例》已于2021年6月29日經泰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1年7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7月31日
泰安市獻血條例
(2021年6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1年7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獻血、用血工作,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促進獻血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用血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獻血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社會提倡、多方協同、公民自愿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依法實行公民自愿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無償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的領導,將獻血工作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獻血工作協調機制,統一規劃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獻血工作,動員本轄區內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參與無償獻血有關工作。
第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是獻血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獻血工作,加強血液安全管理及監督執法。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對獻血法律、法規的宣傳,將獻血相關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普及獻血知識。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高速公路運營單位應當保障執行緊急送血任務的送血車優先通行。
公安、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合理設置流動獻血車停靠點、獻血者車輛臨時停泊點。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單位應當負責落實本條例規定的獻血者所享受的各項優待政策。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七條 紅十字會應當將無償獻血納入日常工作,依法參與獻血宣傳、教育、表彰以及志愿者招募等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積極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獻血宣傳教育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制定年度獻血宣傳教育計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獻血宣傳教育活動。
每年六月為全市無償獻血宣傳月。
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開展無償獻血活動占用公共場所和無償獻血公益戶外廣告設置予以協助、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每年應當有計劃的開展無償獻血公益宣傳,免費發布無償獻血公益廣告。鼓勵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等創新形式發布無償獻血公益廣告。
車站、機場、碼頭、廣場、公園、醫院、影劇院、商場、體育館、展覽館等管理、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無償獻血公益宣傳。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療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獻血預備隊,建立流動血庫,公民可以自愿報名參加。在庫存血液不足或者臨床急需用血時,經本級衛生健康部門批準,啟動流動血庫,組織預備隊人員自愿獻血。
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大中專院校教職工及在校學生和社會團體成員、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加入應急獻血預備隊。
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出現需要大量用血的緊急情況,事發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單位組織應急獻血,但采血量以突發事件的用血需求為限。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資源和臨床用血需求狀況編制獻血規劃,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獻血規劃制定年度獻血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規范便利、科學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人口流量、獻血人次、年采供血量等因素,按照實際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規劃建設固定獻血屋。
市、縣(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做好獻血屋設置的協調工作,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車站、碼頭、廣場、公園等管理、運營單位應當根據獻血工作需要,無償提供臨時獻血場所。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無償提供臨時獻血場所。
第十三條 鼓勵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及其他組織成立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組織。鼓勵公民加入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組織。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以及捐獻造血干細胞。鼓勵稀有血型的公民積極獻血。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無償獻血事業進行捐贈,血站可以依法接受捐贈,并規范使用。
第十四條 血站是依法設立的采集、提供醫療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省衛生健康部門的要求,在規定范圍內開展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與制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的業務指導等工作。
(二)承擔供血區域范圍內血液儲存的質量控制。
(三)按照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采供血量、血液庫存量、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政策以及對所接受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等信息。
(四)對獻血者的獻血信息、血液檢測結果以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登記,建立獻血者資料庫,并依法予以保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血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免費進行健康檢查。經檢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獻血者說明情況。
公民獻血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如實填寫健康狀況征詢表。
獻血者獻血后,血站應當依法頒發《無償獻血證》。
第十六條 血站采集血液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規范采血,對采集的血液應當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告知獻血者檢測情況。
血站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
第十七條 獻血者捐獻全血的,每次獻血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獻血間隔期不得少于六個月。
獻血者捐獻成分血的,獻血量以及獻血間隔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民醫療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實行獻血者及其符合規定的親屬醫療臨床用血費用直接減免制度,按照省有關規定減免相關用血費用。
第十九條 獻血者累計獻血不滿一千毫升的,五年內可以累積享受獻血量五倍的免費用血;獻血者累計獻血一千毫升以上的,可以終身享受無限量的免費用血。
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計享受獻血者獻血量等量的免費用血。
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公民,本人終身享受無限量的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計享受不超過一千毫升的免費用血。
第二十條 公民自愿無償獻血和捐獻造血干細胞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或者補休。
第二十一條 對下列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獻血累計二千毫升以上的個人。
(二)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個人。
(三)獻血宣傳、教育、動員、組織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四)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研究和推廣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五)其他對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以及稀有血型獻血者,可以憑相關證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受以下優待:
(一)免費游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游景區、風景區等。
(二)免交公立醫療機構普通門診掛號費。
(三)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四)免費享受每年一次由所在地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基本項目健康體檢。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措施。
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采集血液。
(二)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四)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或者利用他人的無償獻血證牟利。
(五)雇傭他人獻血、冒名獻血。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建立血液庫存動態預警機制,制定醫療臨床用血計劃,健全用血申請、審批、評價和公示制度,加強醫療臨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保障醫療臨床用血安全。
鼓勵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推行成分輸血、自體輸血、血液保護和患者血液管理等技術。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醫療臨床用血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臨床。
醫療臨床用血的分離、包裝、儲存、運輸、輸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急診搶救病人需要用血時,醫療機構應當優先給予用血,用血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補辦用血手續。
第二十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血液信息化建設,實現區域內血站、醫療機構、獻血者信息資料聯網互通。
建立具有高危行為獻血者的篩查和屏蔽制度,建立不適宜獻血人員信息庫,并保證不適宜獻血人員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條 國(境)外人員在本市獻血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