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行政執法委托管理規定
威海市行政執法委托管理規定
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行政執法委托管理規定
威海市行政執法委托管理規定
威政令73號
《威海市行政執法委托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閆劍波
2020年6月8日
威海市行政執法委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委托活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深化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委托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委托,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其法定的行政執法職權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使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據本規定實施行政執法委托,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委托的事項除外。
第四條 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執法委托應當根據委托事項對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履職能力進行審查。經審查履職能力不足的,不得實施行政執法委托。
第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執法委托應當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與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簽訂行政執法委托協議。
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應當載明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執法的依據、事項、權限、期限,委托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
第六條 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行政執法委托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行政執法委托協議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行政執法委托協議向社會公告。
未經公告,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對委托事項開展行政執法活動。
第八條 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在委托的范圍內,以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
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將受委托的行政執法職權再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
第九條 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接受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并向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通報年度實施委托事項的情況。
第十條 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
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中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
第十一條 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指導和監督,對不適當或者違法的委托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受委托的行政執法職權的,應當責令其履行。
第十二條 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再適合實施委托執法行為的,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解除行政執法委托協議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委托活動的監督,對不按照規定實施行政執法委托或者不適當、違法的委托執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委托工作中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