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司法局:
現將《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2021年9月30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防止利益輸送和利益勾連,切實維護司法廉潔和司法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于從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且在離任時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工作人員。離任包括退休、辭去公職、開除、辭退、調離等。
本意見所稱律師,是指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兼職律師(包括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律師)。本意見所稱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是指不以律師名義執業,但就相關業務領域或者個案提供法律咨詢、法律論證,或者代表律師事務所開展協調、業務拓展等活動的人員。本意見所稱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是指律師事務所聘用的從事秘書、財務、行政、人力資源、信息技術、風險管控等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公務員管理相關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四條 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開除人員和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辭去公職、退休的人員除符合本意見第三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開除公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從事任何工作。
(二)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四級高級及以上法官、檢察官,四級高級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以上及相當職級層次的審判、檢察輔助人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辭去公職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在離職二年內,不得到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管轄地區內的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等,不得以律師身份從事與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關的有償法律服務活動。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退休人員在不違反前項從業限制規定的情況下,確因工作需要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應當嚴格執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規定和審批程序,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再保留機關的各種待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牽線搭橋,充當司法掮客;不得采用隱名代理等方式,規避從業限制規定,違規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擬在離任后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應當在離任時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對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在從業限制期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等作出承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向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實習登記時,應當主動報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情況,并作出遵守從業限制的承諾。
第七條 律師協會應當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實習登記進行嚴格審核,就申請人是否存在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情形征求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意見,對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不予實習登記。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核準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對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不予核準執業。
第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離任人員離任前與本人談話,提醒其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告知違規從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不符合從業限制規定的,勸其調整從業意向。
司法行政機關在作出核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決定時,應當與本人談話,提醒其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告知違規從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律師違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從業限制規定情況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更換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并及時通報司法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在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通過投訴舉報調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等方式,及時發現離任人員違法違規問題線索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切實履行對本所律師及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責任,不得接收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到本所執業或者工作,不得指派本所律師違反從業限制規定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律師事務所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離任人員信息庫,并實現與律師管理系統的對接。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托離任人員信息庫,加強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審核把關。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在律師事務所從業信息庫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近親屬從事律師職業信息庫,并實現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立案、辦案系統的對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托相關信息庫,加強對離任人員違規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甄別、監管,做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回避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在律師事務所違規從業情況開展核查,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清理。
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違規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注銷律師執業證書、與律所解除勞動勞務關系;對在規定時間內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執業證書或者解除勞動勞務關系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律所與其解除勞動勞務關系。
本意見印發前,已經在律師事務所從業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退休人員,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