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的決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的決定
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會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的決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的決定
2021年10月28日眉山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眉山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對《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對《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由原提請任命機關注銷,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修改為“由原提請任命機關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未參加法律知識考試者暫緩任命”。增加一款“因特殊情況缺考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緩考。”
(三)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在非換屆期間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市人大常委會各委室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應當到會作口頭供職發言;其他被任命人員作書面供職發言。”
增加一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會作口頭供職發言的,經主任會議同意,作書面供職發言。”
(四)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表決通過后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按照《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憲法宣誓。”
(五)第二十三條“對決定任命、任命人員發給任命書”修改為“對決定任命、任命人員頒發任命書”。
增加一款:“因特殊原因未到會的,在另行組織的憲法宣誓前頒發任命書。”
(六)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的“其辭職請求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未決定前,辭職人不得先行離職。”
二、對《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中的(三)款調整為(六)款,(四)款調整為(三)款,(五)款調整為(四)款,(六)款調整為(五)款。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憲法宣誓的,由主任會議另行組織。”
此外,還對兩個辦法中的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