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
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
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已經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8月17日
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
第一條為了依法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人民檢察院羈押審查工作,準確適用羈押措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羈押聽證是指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以組織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就是否決定逮捕、是否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是否繼續羈押聽取各方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必要當面聽取各方意見,以依法準確作出審查決定的,可以進行羈押聽證:
(一)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幫教條件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業生產經營等領域,聽證審查有利于實現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
(四)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
(五)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的;
(六)其他有必要聽證審查的。
第四條羈押聽證由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
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羈押審查案件,經檢察長批準,可以組織羈押聽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羈押聽證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根據本辦法開展的羈押聽證一般不公開進行。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公開的,經檢察長批準,聽證活動可以公開進行。
未成年人案件羈押聽證一律不公開進行。
第六條羈押聽證由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辦案組的主辦檢察官或者獨任辦理案件的檢察官主持。檢察長或者部門負責人參加聽證的,應當主持聽證。
第七條除主持聽證的檢察官外,參加羈押聽證的人員一般包括參加案件辦理的其他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近親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適成年人等其他人員,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可以參加聽證并發表意見。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邀請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士作為聽證員參加聽證。
有重大影響的審查逮捕案件和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公開聽證,應當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
第八條決定開展聽證審查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辦案組或者獨任檢察官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認真審查案卷材料,梳理、明確聽證審查的重點問題;
(二)擬定聽證審查提綱,制定聽證方案;
(三)及時通知聽證參加人員,并告知其聽證案由、聽證時間和地點。參加聽證人員有書面意見或者相關證據材料的,要求其在聽證會前提交人民檢察院。
第九條聽證審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審查開始,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介紹參加人員。
(二)告知參加人員權利義務。
(三)宣布聽證程序和紀律要求。
(四)介紹案件基本情況、明確聽證審查重點問題。
(五)偵查人員圍繞聽證審查重點問題,說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羈押或者延長羈押的事實和依據,出示證明社會危險性條件的證據材料。羈押必要性審查聽證可以圍繞事實認定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發表意見,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七)需要核實評估社會危險性和社會幫教條件的,參加聽證的其他相關人員發表意見,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八)檢察官可以向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發問。經主持人許可,偵查人員、辯護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相關人員發問。社會人士作為聽證員參加聽證的,可以向相關人員發問。
(九)經主持人許可,被害人等其他參加人員可以發表意見。
(十)社會人士作為聽證員參加聽證的,檢察官應當聽取其意見。必要時,聽取意見可以單獨進行。
兩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加聽證審查的,應當分別進行。
第十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偵查秘密和個人隱私案件的羈押聽證,參加人員應當嚴格限制在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范圍內。聽證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檢察官可以在聽證會結束后單獨聽取意見、核實證據。
第十一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聽證審查時主持聽證的檢察官應當核實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合法性,并聽取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認罪認罰的意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情況是判斷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十二條聽證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并由書記員制作筆錄。
聽證筆錄由主持聽證的檢察官、其他參加人和記錄人簽名或者蓋章,與錄音錄像、相關書面意見等歸入案件卷宗。
第十三條聽證員的意見是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審查意見和作出審查決定的重要參考。擬不采納聽證員多數意見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并獲同意后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檢察官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綜合案件情況,依法提出審查意見或者作出審查決定。
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當場宣布并說明理由;在聽證會后依法作出決定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宣告、送達和告知義務。
第十五條人民監督員對羈押聽證活動的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及時研究處理并做好告知和解釋說明等工作。
第十六條參加羈押聽證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根據案件情況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參加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
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偵查秘密、個人隱私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
第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羈押聽證應當在看守所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聽證一般在人民檢察院聽證室進行。
羈押聽證的安全保障、技術保障,由本院司法警察和技術信息等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