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發(20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
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已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1年4月28日通過,并自公布之日施行。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統一正確實施,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修改婚姻法的重要意義。婚姻法是關系到每個公民和每個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狀況、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婚姻家庭關系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此次修改婚姻法,對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進步,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二、各級人民法院應組織審判人員,特別是民事審判人員認真學習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要利用各種形式對審判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聯系實際,掌握立法精神,正確理解法律規定。
三、自2001年4月28日起,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糾紛案件時,應一律適用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此前與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悖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審理第一審和第二審婚姻家庭案件中不再適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將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抓緊起草有關司法解釋。各地人民法院在學習和適用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過程中,應當認真總結審判經驗,深入調查研究,注意搜集典型案例,遇有法律適用問題,應及時報告我院。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