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
52
允許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放寬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舉辦者市場準入,允許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等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為外籍人才在華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教育部
53
簡化港澳投資者商事登記的流程和材料
允許采用簡化版公證文書(僅保留公司注冊證明書、公司商業登記證以及授權代表人簽字字樣和公司印章樣式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等核心信息的文書)辦理港澳地區非自然人投資的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簡化港澳投資者辦理商事登記的流程和材料。
市場監管總局、司法部
54
支持開展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業務,提升國際航運綜合服務能力
賦予上海市、廣州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許可權。允許廣州市、深圳市保稅油供應企業在廣東省范圍內開展保稅油直供業務,進一步增強國際航運綜合服務能力,吸引國際航行船舶。
商務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
七、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55
清理設置非必要條件排斥潛在競爭者行為
清理取消企業在資質資格獲取、招投標、政府采購、權益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差別化待遇,清理通過劃分企業等級、增設證明事項、設立項目庫、注冊、認證、認定等非必要條件排除和限制競爭的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56
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改革
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加快實施合同簽訂和變更網上辦理。推動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與國庫支付系統信息共享,實現工程款支付網上查詢。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57
探索建立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
對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招標前設置招標計劃發布環節,發布時間為招標公告發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投標活動透明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
58
優化水利工程招投標手續
推行水利工程在發布招標公告時同步發售或者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標條件中“監理單位已確定”的條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
59
簡化對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條件的形式審查
簡化對供應商資格條件等的形式審查,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證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購供應商交易成本。
財政部
八、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監管
60
在部分領域探索建立完善綜合監管機制
理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等預付式消費、成品油、農產品等領域監管機制,明確監管責任部門,統一行業監管標準。
商務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61
探索實行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探索在食品、藥品、疫苗、環保、安全生產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領域,依法制定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的具體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生態環境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62
探索形成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監管鏈
在市場主體辦理注冊登記、資質審核、行政許可及接受日常監管、公共服務過程中,及時全面記錄市場主體行為及信用信息,在此基礎上實現分級分類“信用+智慧”監管,并做到全程可查詢、可追溯。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63
在部分重點領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監管機制
在消防安全、食品藥品、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醫療衛生等重點領域,建立完善全鏈條、全流程監管體系,并探索制定行業信用監管標準化工作規范,提高監管效能。
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64
探索對重點行業從業人員建立個人信用體系
探索將醫療、教育、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并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依法實行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65
建立完善互聯網醫院監管平臺
建立完善互聯網醫院監管平臺,接入互聯網醫院系統,加強醫師線上執業行為監管。
國家衛生健康委
66
在稅務監管領域建立“信用+風險”監管體系
探索推進動態“信用+風險”稅務監控,簡化無風險和低風險企業的涉稅業務辦理流程,提醒預警或直接阻斷高風險企業的涉稅業務辦理,依托大數據分析進一步提高風險管理效能。
稅務總局
67
優化網絡商品抽檢機制
向試點城市開放全國網絡商品抽檢信息,試點城市按照重點抽檢屬地平臺、屬地商戶的原則,加大對網絡商品的抽檢力度,定期公示抽檢結果,并將屬地平臺中非本地商戶抽檢結果推送至商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商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市場監管總局
68
實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電子化管理
探索制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電子證書,在紙質證書樣式基礎上加載聘用、違規行為等從業信息,實現與紙質證書并行使用。通過數據交換等方式將相關信息匯聚到試點城市市場監管部門平臺,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
市場監管總局
69
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探索柔性監管新方式,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70
在市場監管、稅務領域探索建立行政執法人員盡職免責制度
探索建立市場監管、稅務等領域行政執法人員盡職免責制度,在僅需形式審查的部分監管領域,以及因現有科學技術、監管手段限制未能及時發現問題的,或行政相對人、第三方弄虛作假、刻意隱瞞的部分情形,試行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九、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
71
探索建立企業合法權益補償救濟機制
在債務融資、政府采購、招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針對因政策變化、規劃調整而不履行合同約定,造成企業合法利益受損的情形,探索建立補償救濟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72
建立健全政務誠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
探索建立政務誠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由相關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將涉及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給政務誠信牽頭部門。政務誠信牽頭部門負責協調推動有關單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結果,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
73
暢通知識產權領域信息交換渠道
建立試點城市知識產權部門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侵權判斷、專利侵權判定及商標專利法律狀態等方面的信息交換渠道。建立商標惡意注冊和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快速處置聯動機制。開展商標專利巡回評審和遠程評審。
國家知識產權局
74
探索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
建立對試點城市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的指導機制,支持試點城市建立維權協作機構。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
75
強化對專利代理機構的監管
將省級專利代理機構監管職能委托給市(直轄市市轄區)級執行,優化專利代理監管機制,強化基層監管力量。
國家知識產權局
76
推行人民法院檔案電子化管理
對于以電子方式收集或形成的文書材料可直接轉為電子檔案歸檔,無需再制作紙質材料形成紙質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
77
開展司法專遞面單電子化改革
實行司法專遞面單電子化,在受送達人簽收、拒收或查無此人退回等送達任務完成后,郵政公司將人民法院專遞面單進行電子化,通過系統對接后回傳給人民法院,原始紙質面單可由郵政公司集中保管,人民法院將電子面單入卷歸檔,并降低郵寄送達的相關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郵政局
78
調整小額訴訟程序適用范圍及費用
允許標的額較小、當事人除提出給付金額訴訟請求外同時提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其他訴訟請求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允許降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版權局
十、優化經常性涉企服務
79
便利開展機動車、船舶、知識產權等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
推動機動車、船舶、知識產權等擔保登記主管部門探索建立以擔保人名稱為索引的電子數據庫,實現對試點城市相關擔保品登記狀態信息的在線查詢、修改和撤銷。相關擔保信息與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共享互通,實現各類登記信息的統一查詢。
人民銀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80
簡化水路運輸經營相關信息變更辦理程序
探索取消“固定辦公場所發生變化”、“主要股東發生變化”備案,市場監管部門在水路運輸經營者固定辦公場所發生變化、主要股東發生變化后15個工作日內,將系統數據推送給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
81
簡化檢驗檢測機構人員信息變更辦理程序
檢驗檢測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由檢驗檢測機構自行修改資質認定系統人員信息,不需再到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
市場監管總局
82
簡化不動產非公證繼承手續
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到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登記材料查驗,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無需到場,無需提交第二順序繼承人材料。登記申請人應承諾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因承諾不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自然資源部
83
對辦理不動產登記涉及的部分事項試行告知承諾制
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確實難以獲取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的,可以書面承諾代替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并承諾若有隱瞞實際情況,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自然資源部、公安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84
探索將遺產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
探索研究將遺產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的查驗、申請程序,簡化相關流程,提高辦理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資源部
85
探索對個人存量房交易開放電子發票功能
探索對個人存量房交易開放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功能,允許自然人網上繳稅后獲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動實現全業務流程網上辦理。
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
86
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納稅費“一網通辦”
推進全業務類型“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納稅費“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加快實施網上繳納稅費,推行稅費、登記費線上一次收繳、后臺自動清分入賬(庫)。
自然資源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
87
推行辦理不動產登記涉及的政務信息共享和核驗
公安部門依托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互聯網+可信身份認證平臺”等對外服務系統,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公安部—人口庫—人像比對服務接口”進行全國人口信息核驗,并提供戶籍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提供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收養登記等信息;公安、民政部門提供涉及人員單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司法行政部門提供委托、繼承、親屬關系等涉及不動產登記公證書真偽核驗服務。
自然資源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88
探索開展不動產登記信息及地籍圖可視化查詢
依托互聯網拓展不動產登記信息在線可視化檢索和查詢服務,任何人經身份驗證后可在電子地圖上依法查詢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限制狀況、地籍圖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動產轉移登記,提高土地管理質量水平。
自然資源部
89
試行有關法律文書及律師身份在線核驗服務
優化律師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流程,司法行政部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律師身份在線核驗,人民法院提供律師調查令、立案文書信息在線核驗,便利律師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資源部、司法部
90
探索非接觸式發放稅務UKey
探索向新辦納稅人非接觸式發放稅務UKey,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免費申領稅務UKey。
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
91
深化“多稅合一”申報改革
探索整合企業所得稅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表,盡可能統一不同稅種征期,進一步壓減納稅人申報和繳稅的次數。
稅務總局
92
試行全國車船稅繳納信息聯網查詢與核驗
向試點城市保險機構依法依規開放全國車船稅繳納情況免費查詢或核驗接口,便于車輛異地辦理保險及繳稅。
稅務總局、銀保監會
93
進一步拓展企業涉稅數據開放維度
對試點城市先期提供其他地方稅務局的欠稅公告信息、非正常戶信息和騙取退稅、虛開發票等高風險納稅人名單信息,以及稅務總局的行政處罰類信息等,后續逐漸擴大信息共享共用范圍,進一步提高征管效能。
稅務總局
94
對代征稅款試行實時電子繳稅入庫的開具電子完稅證明
允許試點城市在實現代征稅款逐筆電子繳稅且實時入庫的前提下,向納稅人提供電子完稅證明。
稅務總局
95
試行公安服務“一窗通辦”
試行公安服務“一窗通辦”,建設涉及治安、戶政、交管等公安服務綜合窗口,實行“前臺綜合收件、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推進更多事項實現在線辦理。
公安部
96
推行企業辦事“一照通辦”
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數據共享等方式歸集或核驗企業基本信息,探索實行企業僅憑營業執照即可辦理部分高頻審批服務事項,無需提交其他材料。
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97
進一步擴大電子證照、電子簽章等應用范圍
在貨物報關、銀行貸款、項目申報、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業務領域推廣在線身份認證、電子證照、電子簽章應用,逐步實現在政務服務中互通互認,滿足企業、個人在網上辦事時對于身份認證、電子證照、加蓋電子簽章文檔的業務需求。鼓勵認證機構在認證證書等領域推廣使用電子簽章。
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98
簡化洗染經營者登記手續
洗染經營者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后,無需到商務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由市場監管部門直接將相關信息推送給同級商務部門。
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
99
取消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考核發證及強制檢定
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調整為企業自主管理,不需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也不再實行強制檢定,但應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
市場監管總局
100
優化游艇檢驗制度和流程
探索建立批量建造的游艇型式檢驗制度,對通過型式檢驗的新建游艇,由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檢驗機構根據工廠出具的合格證換發船舶檢驗證書。優化進口游艇檢驗流程,對外國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游艇檢驗證書,可按照程序換發國內檢驗證書。改革后,加大對游艇可見構件和強度的檢查評估和抽查力度,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督促游艇所有人落實游艇日常安全管理、保養和技術維護,確保游艇安全。
交通運輸部
101
優化游艇登記制度
允許游艇所有人在其簽約的游艇俱樂部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直接辦理游艇登記手續。同時,將船舶國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臺執照、海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碼證書等多份登記證書整合為一份游艇登記證書,實現“一份材料、一次申請、發一本證”,提高游艇登記效率,便利游艇證書管理。
交通運輸部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
暫時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序號
改革事項
主要內容
行政法規規定
調整適用情況
1
優化常用低風險植物和植物產品跨區域流通檢疫申請流程
試點城市明確以本城市為調入地、必須經過檢疫的常用低風險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要求,并在“全國植物檢疫信息化管理系統”和“林業植物檢疫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公示,調出地植物檢疫機構根據公示要求進行檢疫,并出具檢疫證書,企業在收到檢疫合格證書后即可調運。改革后,調入地植物檢疫機構按職責做好對檢疫證書的查驗審核,并完善復檢制度,嚴格把好植物和植物產品跨省調運的檢疫關。
《植物檢疫條例》
第十條第一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必須經過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必須根據該檢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對調入的植物和植物產品,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
暫時調整適用相關內容,允許向試點城市調運必須經過檢疫的常用低風險植物和植物產品時,取消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同意的環節,由調入地植物檢疫機構在相關信息系統公示和更新檢疫要求。調出地植物檢疫機構根據公示要求進行檢疫并出具檢疫證書,企業在收到檢疫合格證書后即可調運。
調整后,試點城市及時公示和更新常用低風險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要求,并做好對檢疫證書的查驗審核,完善復檢制度,嚴格把好植物和植物產品跨省調運的檢疫關。
2
優化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處置程序
企業破產案件中因債務人資料缺失或第三方機構(如設計、勘察、監理等單位)不配合竣工驗收等情形導致無法辦理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經委托有關專業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安全鑒定合格后,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暫時調整適用相關內容,試點城市企業破產案件中因債務人資料缺失或第三方機構(如設計、勘察、監理等單位)不配合竣工驗收等情形導致無法辦理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經委托有關專業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安全鑒定合格后,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調整后,試點城市明確可直接進行工程質量安全鑒定建設工程的條件。加強對工程質量安全鑒定專業機構的管理,確保相關建設工程滿足質量安全要求。
3
健全企業重整期間信用修復機制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破產企業,可以申請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相關信息,及時反映企業重整情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調整相關信用限制和懲戒措施。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六條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注冊登記、備案信息;
(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
(三)股權出質登記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息;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
(二)行政處罰信息;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暫時調整適用相關內容,試點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破產企業,經征得失信信息認定部門同意后,可申請在相關公共信用網站上添加反映其重整情況的信息和中止公示失信信息。
調整后,試點城市強化人民法院與市場監管部門等政府部門的協調聯動,確保相關企業公示信息真實、準確。同時,對未能完成重整計劃的破產企業,要及時在相關公共信用網站更新相關信息。
4
探索將境內仲裁機構的開庭通知作為簽證材料
允許將境內仲裁機構出具的開庭通知作為境外市場主體進入試點城市參與仲裁活動的簽證材料,無需其他邀請函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第七條第一款 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
(三)申請F字簽證,應當提交中國境內的邀請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
暫時調整適用相關內容,允許外國人在申請F字簽證進入試點城市參與仲裁活動時,以境內仲裁機構出具的開庭通知作為簽證材料,無需提交中國境內邀請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調整后,試點城市加強仲裁機構向境外市場主體出具開庭通知的管理,禁止違規出具開庭通知。嚴格審核入境人員提交的開庭通知,確保材料真實有效。
5
簡化對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條件的形式審查
簡化對供應商資格條件等的形式審查,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證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購供應商交易成本。
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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