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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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第一款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
暫時調整適用相關內容,允許供應商參加試點城市政府采購時,不再提交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相關材料。
調整后,試點城市加強部門間市場主體信息數據共享,加強對供應商在政府采購平臺上提交材料真實性的審核,確保供應商符合政府采購規定的條件。
6
調整小額訴訟程序適用范圍及費用
允許降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標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暫時調整適用相關內容,允許試點城市降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標準。
調整后,試點城市明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標準,加強對相關案件和訴訟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7
取消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考核發證及強制檢定
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調整為企業自主管理,不需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也不再實行強制檢定,但應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暫時調整適用相關內容,允許試點城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企業自主管理,不需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不再實行強制檢定。
調整后,試點城市加強對企業自主管理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管,確保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和計量標準準確。
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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