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修改《公證程序規則》的決定
司法部關于修改《公證程序規則》的決定
司法部
司法部關于修改《公證程序規則》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 145 號
《司法部關于修改〈公證程序規則〉的決定》已經2020年9月27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唐一軍
2020年10月20日
司法部關于修改《公證程序規則》的決定
(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號公布)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推動公證工作便民利民,提高公證服務質量,根據中央有關公證工作改革精神和決策部署,司法部決定對《公證程序規則》(司法部令第10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便民的原則,遵守公證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
二、在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于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規定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公證機構能夠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獲取的,當事人可以不提交,但應當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
三、刪除第二十條。
四、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告知內容、告知方式和時間,應當記錄歸檔,并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在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錄入辦證信息,加強公證辦理流程管理,方便當事人查詢。”
五、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
六、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公證機構在審查中,對當事人的身份、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審查自然人身份,應當采取使用身份識別核驗設備等方式,并記錄附卷。”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公證機構在審查中,應當詢問當事人有關情況,釋明法律風險,提出法律意見建議,解答當事人疑問;發現有重大、復雜情形的,應當由公證機構集體討論。”
八、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債權文書以給付為內容”。
增加兩項,分別作為第三項、第五項:“(三)債務履行方式、內容、時限明確”、“(五)債權人和債務人愿意接受公證機構對債務履行情況進行核實”。
九、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二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全程親自辦理,并對遺囑人訂立遺囑的過程錄音錄像。”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查詢全國公證管理系統。出具公證書的,應當于出具當日錄入辦理信息。”
十、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應當對履約情況進行核實后,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債務人履約、公證機構核實、當事人就債權債務達成新的協議等涉及強制執行的情況,承辦公證員應當制作工作記錄附卷。”
十一、將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公證機構撤銷公證書或者出具補正公證書的,應當于撤銷決定作出或補正公證書出具當日報地方公證協會備案,并錄入全國公證管理系統。”
十二、在第七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證機構采取在線方式辦理公證業務,適用本規則。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證程序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