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河北省省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省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河北省省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河北省省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1月17日省政府第1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王正譜
2021年11月25日
河北省省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重要物資儲備工作,保障省級重要儲備物資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及時有效發揮作用,提高應對風險和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省級重要物資儲備的管理和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重要物資,是指省人民政府儲備和掌握的,涉及安全發展和應急保障的重要生活、生產物資,主要包括糧食、食用植物油、肉類、食糖、食鹽、蔬菜、化肥、農藥、醫藥、救災物資、防汛物資、救災備荒種子和重大疫情應急物資等。
第三條 省級重要物資儲備應當統籌安全和發展,堅持突出重點、科學研判、合理安排、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省級重要物資儲備工作,建立健全省級重要物資儲備制度,研究解決省級重要物資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財政部門負責省級重要物資儲備的資金保障工作。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以及省供銷合作社等省級重要物資儲備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儲備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省級重要物資儲備相關工作。
省級儲備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省級重要物資儲備專項管理辦法,明確儲備品種、儲備期限、承儲單位或者企業條件,以及收儲、動用、回收、補償、輪換管理等內容。
第六條 省級重要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應當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國家或者本省規定必須實行定向收儲、定向輪換的除外。
第二章 規劃與收儲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相關重要物資儲備要求,結合全省重要物資儲備總體發展戰略,擬定全省重要物資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省級重要儲備物資實行目錄管理。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全省發展需要、資源狀況、供應風險和經濟風險等因素,會同省級儲備部門擬定省級重要儲備物資目錄,明確品種和規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級重要儲備物資目錄,應當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全省重要物資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省級重要儲備物資目錄,結合年度宏觀調控需要和省級財力情況,擬定省級重要物資儲備年度計劃,確定儲備的品種、規模和儲備時間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因重大災害、疫情或者突發事件等情況,需要臨時新增省級重要儲備物資品種和規模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級儲備部門實施。
臨時儲備期滿后,確需納入省級重要儲備物資目錄的,由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省級儲備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省級儲備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重要物資儲備年度計劃,組織承儲單位或者企業按照有關省級重要儲備物資的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實施收儲,確保入庫物資數量真實、質量達標。
第十二條 省級儲備部門應當按照布局合理、降低成本、便捷高效的原則,通過招投標、資格認證、專家評審等方式,選擇承儲單位或者企業儲存省級重要儲備物資。
第十三條 省級儲備部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明確儲備時間、存儲庫點、品種、數量、質量、輪換、動用、費用補貼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省級儲備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建立健全省級重要儲備物資入庫、儲存、出庫、動用、檢查等管理制度,加強對承儲單位或者企業的年度綜合考評,并根據考評結果,對承儲單位或者企業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或者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儲備物資管理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本省有關規定,以及省級重要儲備物資入庫、出庫指令,實行專庫、專倉(專垛)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或者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儲備物資數量;
(二)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儲備物資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四)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貸款及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或者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省級重要儲備物資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確保物資安全。
第三章 輪換和動用
第十八條 省級儲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省級重要儲備物資特點,建立健全常態化輪換機制,組織指導承儲單位或者企業對省級重要儲備物資適時進行輪換,保證物資質量。
第十九條 省級儲備部門應當建立省級重要儲備物資報廢機制,對不需常態化輪換的省級重要儲備物資,明確報廢品種、時限、條件、程序等,適時進行報廢處理。
省級重要儲備物資作報廢處理的,應當同時進行補充,確保儲備數量達到年度計劃規模。
第二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省級儲備部門提出動用省級重要儲備物資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省內突發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疫情、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
(二)物資供求嚴重失衡或者市場價格出現大幅異常波動;
(三)其他需要動用省級重要儲備物資的情況。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擬動用物資的品種、數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下,省抗災救災指揮部門、省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可以緊急調用省級重要儲備物資,并在相關工作結束后二十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級重要儲備物資動用后,省級儲備部門應當根據省級重要儲備物資市場的供求情況及時提出補充方案,明確物資種類、補充數量,及時補充至計劃儲備規模。
第二十三條 省級儲備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現代科技手段,加強對省級重要物資儲備需求的分析研判和物資供應風險、庫存情況的監測評估,及時提出調整省級重要儲備物資品種和規模的建議,提高防范風險能力。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級重要物資儲備所需的貸款,由承儲企業向有關金融機構提出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對承儲企業給予政策性貸款支持,并按國家相關規定給予利率優惠。
第二十五條 省級重要物資儲備所需的采購費用、貸款利息、倉儲保管費用、因動用省級重要儲備物資發生的政策性虧損補貼等儲備補貼,按規定由省級財政承擔的,列入省級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全省重要物資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指令執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省級儲備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重要儲備物資品種、數量和質量、儲存安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承儲單位或者企業應當對有關監督檢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省級儲備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并指導承儲企業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落實應急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省級儲備部門應當建立省級重要儲備物資統計報告制度,定期統計、分析省級重要儲備物資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有關統計、分析情況向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省級重要物資儲備財政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省級重要物資儲備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省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省級儲備部門建立健全省級重要物資儲備績效評價機制,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以及編制省級重要物資儲備年度計劃和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妨害省級重要物資儲備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省級重要物資儲備倉庫用地;
(二)盜竊、破壞、哄搶省級重要儲備物資;
(三)破壞省級重要物資儲備倉庫及其防護、消防、電力等設施設備;
(四)妨害省級重要物資儲備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省級儲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省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承儲單位或者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或者省級儲備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儲備物資數量;
(二)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儲備物資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四)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貸款及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五)拒不執行省級重要儲備物資入庫、出庫指令。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承儲單位或者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或者省級儲備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省級重要儲備物資未實行專庫、專倉(專垛)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二)入庫的省級重要儲備物資質量不合格;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物資缺失、質量明顯下降;
(四)未建立省級重要儲備物資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后果。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省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挪用、截留財政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重要物資儲備制度,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級重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