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21年11月17日省政府第1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王正譜
2021年11月28日
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為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提供科技支撐,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河北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稱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應當與本省重大戰略需求和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相關規則的制定,以及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與管理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應當實施績效管理。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研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重大問題,作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獲獎等級的決議。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定位準確、學科或者行業特色鮮明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公益化、非營利原則,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任何個人、組織不得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
第二章 省科學技術獎設置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包括以下獎種:
(一)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二)自然科學獎;
。ㄈ┘夹g發明獎;
。ㄋ模┛茖W技術進步獎;
(五)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十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應當注重成就性、貢獻性,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科學技術合作獎應當注重合作性、成效性。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和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年獎勵的人數不超過二人。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項目的總數不超過三百項。
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獎勵項目的總數不超過二十項。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在本省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創新工作,為建設創新型河北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中國公民:
。ㄒ唬┰诋敶茖W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對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有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ǘ┚哂兄卮罂茖W價值或者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
。ㄈ┑玫絿鴥韧庾匀豢茖W界認可。
第十四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ǘ┚哂邢冗M性、創造性、實用性;
。ㄈ┙泴嵤,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并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夹g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
。ㄈ┰谕苿有袠I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要貢獻。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開展科學技術合作,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國外或者省外的個人、組織:
(一)同本省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省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省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三章 省科學技術獎提名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提名者)提名:
。ㄒ唬┰诒臼」ぷ鞯闹袊茖W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近十年我省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第一完成人,近十年河北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獲獎人;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三)省直有關部門;
(四)有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學會、協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提名規則,并向社會公布。
提名者應當按照提名規則進行嚴格審查,從符合本辦法第十二至十六條條件的個人、組織中擇優確定候選者,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提名申請,并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提名后發現候選者存在不符合提名條件的,應當及時提出撤銷提名的申請。
第十九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ㄈ┐嬖谳^大學術爭議未取得定論的;
(四)有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和授予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設立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監督委員會由相關監督職能機構人員及專家、學者組成。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專家庫,并適時更新。評審專家庫中的專家應當精通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從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按照評審規則和標準進行網絡評審、行業評審、總評審,并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與候選者有重大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應當回避。
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有利用評審專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與其他評審專家串通表決等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監督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監督工作。
監督委員會對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并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第二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作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以省人民政府名義作出授獎決定。
第二十六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規定。
省科學技術獎勵經費列入省級預算。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評審辦法和獎勵總數、獎勵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獲得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個人(屬于省外的除外)享受省級勞動模范或者省級先進工作者待遇。
第三十條 宣傳省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突出貢獻和創新精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到安全、保密、適度、嚴謹,不得以夸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
第三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提名者、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候選者在提名和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等影響公正性行為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暫停或者取消其參評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違反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相應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提名者在提名過程中未按照提名規則提名或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暫停或者取消其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獲獎者、評審專家和提名者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七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