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的決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的決定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確定省本級輔警用人額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提出本行政區域輔警用人額度,經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將第八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省本級輔警招聘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導下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輔警招聘工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