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修正)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修正)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8日根據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
修改《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4年5月29日根據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1月20日根據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在本省的公民。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三條 實施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堅持國家指導與群眾自愿、宣傳教育與利益導向、依法管理與優質服務相結合,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
第四條 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統籌解決人口數量、素質、結構等問題的政策,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生育支持措施,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發展家政服務業,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
第七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實施情況,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做好本單位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負有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二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十一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現有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遺傳性疾病,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計算。
第十二條 夫妻生育子女的,應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免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也可以網上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生育服務登記內容包括夫妻雙方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現子女信息等。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生育服務登記管理規范化、便利化水平。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計劃生育服務網絡,推進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加強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救治能力及兒科建設。
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十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應當嚴格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個體行醫者和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網絡,落實三級預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兒基本醫療和康復救助工作。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人員應當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占氨茉、節育、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知識,開展出生缺陷防控咨詢;
。ǘ╅_展婚前保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產前篩查和診斷,加強圍孕期、產前產后一體化管理服務和多學科協作;
。ㄈ╅_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診斷、治療;
。ㄋ模╅_展對兒童青少年近視、營養不均衡、齲齒等風險因素和疾病的篩查、診斷、干預;
。ㄎ澹┲笇Ч裰檫x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_展不孕不育診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工作。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告知,并指導其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已經懷孕的,應當告知其終止妊娠。
對產前診斷其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的孕婦,醫師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
第二十條 在國家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之前夫妻一方接受絕育手術,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的,由受術者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施行復通手術,費用從免費基本避孕服務項目經費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在國家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之前,經依法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給予免費治療,治療費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治療后仍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的,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照顧;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社會救助。
第二十二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發放、供應的管理。
第三章 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六十日,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日。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且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給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兒假。育兒假期間,可以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且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可以分別每月發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嬰幼兒保教費。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農業人口,村民委員會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依法完善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措施,建立托育服務多元供給體系。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支持家政企業擴大育兒服務。
第二十七條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并依法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托育機構的監管,建立健全登記備案、信息公示、評估、應急處置等監管制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為孕婦休息、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第三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ㄒ唬┺r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六十周歲止,非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按月各給予夫妻雙方不低于五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子女入園、接受教育、就醫時,雙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一定補貼;
。ㄈ┩诵輹r所在單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給予一次性獎勵;
。ㄋ模┠隄M六十周歲后住院治療的,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照料陪護,給予子女每年不超過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間,可以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享受獎勵和優待的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農業人口的,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在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利、科技、供銷等部門在技術服務、提供信息、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予以優待;
。ㄈ┰趧趧蛰敵龌蛘哒泄r,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
(四)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獨生子女家庭個人籌資部分給予資助;
。ㄎ澹﹥炏扰o宅基地;
(六)集體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一人份的份額,以戶計發的應當高出戶均標準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額度;
。ㄆ撸┓蚱揠p方均為農業人口,其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寄宿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寄宿和生活補助;
(八)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已有兩個女孩,一方接受絕育手術的,參照前款規定給予優待。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子女滿十周歲的,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一千元至三千元的一次性獎勵金;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給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獎勵金。
第三十三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二級以上殘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五千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從女方滿四十九周歲起,由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六百五十元、五百五十元的特別扶助金。
符合前款規定的夫妻,其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因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依法享受特困人員供養待遇,并優先進入特困人員供養機構。
符合第一款規定的人群,政府投資興建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服務需求,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供優先便利醫療服務。
第三十四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之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之后沒有生育或者收養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六十周歲起由人民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八十元的獎勵扶助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只有一個子女的;
(二)只有兩個女孩的;
。ㄈ﹪液褪∫幎ǖ钠渌樾巍
第三十五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一次性獎勵金、特別扶助金以及獎勵扶助金的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各項優待和獎勵后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的,收回證件,并從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優待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完成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指標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 綜合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本條例規定,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與人口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時,應當統籌考慮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信息資源共享制度。
衛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按照有關規定促進人口服務基礎信息融合共享、動態更新。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至少配備一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專職人員,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具體工作。
城市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機制。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程序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依法執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
第四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宣傳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教育和督促村(居)民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配備一名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員,承辦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員的報酬應當不低于所在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報酬的百分之八十。居民委員會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員應當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社會保障待遇,其報酬不得低于所在縣(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正常離崗的多年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農村計劃生育服務員,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三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教育和督促本單位人員履行計劃生育義務,執行本條例規定的優待、獎勵措施,確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和專(兼)職人員,承辦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應當及時、準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贸暭夹g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ǘ┓欠ㄊ┬杏媱澤中g的。
第四十六條 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