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伍姓湖保護條例
運城市伍姓湖保護條例
山西省運城市人大常委會
運城市伍姓湖保護條例
運城市伍姓湖保護條例
(2021年10月29日運城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伍姓湖的保護和利用,防治水污染,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伍姓湖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伍姓湖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綜合治理的原則,實施水質、水量、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等保護。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伍姓湖保護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伍姓湖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編制伍姓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統籌開展伍姓湖綜合治理工作,建立目標責任、評估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強監督檢查。
永濟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伍姓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伍姓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
(二)落實伍姓湖保護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三)協調、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履行伍姓湖保護和管理職責;
(四)落實伍姓湖綜合治理工作任務,組織實施伍姓湖保護目標責任制、評估考核制、責任追究制;
(五)負責伍姓湖防汛抗災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伍姓湖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伍姓湖的保護和管理有關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伍姓湖保護工作。
市、永濟市人民政府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文物、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伍姓湖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涑水河、姚暹渠、灣灣河、中條山溝峪溪流等伍姓湖主要徑流區域內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伍姓湖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永濟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伍姓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永濟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伍姓湖保護的宣傳教育,強化公眾的保護意識,增強全社會共同保護伍姓湖的自覺性。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伍姓湖的義務,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破壞伍姓湖的行為。
市、永濟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依法調查處理,反饋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伍姓湖的保護與利用。
支持和鼓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依法開展伍姓湖保護和利用的研究工作。
第十條 對伍姓湖的保護和利用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一條 伍姓湖保護范圍包括伍姓湖核心水域,周邊部分湖泊岸線生態管控區域和其他應當實施保護的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永濟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范圍,設立界樁,明確界線。
第十二條 在伍姓湖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和活動,應當符合伍姓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實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洪水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三條 在伍姓湖保護范圍內,禁止建設與伍姓湖生態保護和防汛抗災無關的項目。
禁止損毀界樁以及水文、氣象、科研、測量、環境監測等公共設施。
第十四條 在伍姓湖保護范圍內,禁止以任何形式圍墾湖泊、違法占用湖泊水域。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伍姓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的標準要求,對伍姓湖保護范圍以及主要徑流區域的水體水質,采取相應的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 市、永濟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和生態緩沖帶等措施,提高伍姓湖環境資源承載能力。
第十七條 永濟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伍姓湖保護范圍內的管網進行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十八條 市、永濟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伍姓湖保護范圍周邊的農村實施戶廁改造,建設集中或者分散的污水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采取水體清淤與連通、完善水利設施等措施,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十九條 永濟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伍姓湖保護范圍內建立以戶分類、村莊收集、鄉鎮轉運、縣域統一處理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伍姓湖保護范圍周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合理劃分規模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
規模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糞污處理設施。
第二十一條 永濟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伍姓湖保護范圍周邊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防止造成伍姓湖水體污染。
第二十二條 在伍姓湖保護范圍以及主要徑流區域內,禁止向水體排放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標準的水污染物;禁止從事可能污染水體和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伍姓湖保護范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以汽油、柴油等燃料為動力的船舶駛入伍姓湖。
永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環境質量保護目標和伍姓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建立入湖機動船舶總量控制制度。
第四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伍姓湖的最高和最低水位線,采取相應措施,保障伍姓湖的安全和水量。
第二十六條 永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伍姓湖水資源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對伍姓湖取水、用水和排水實行全過程管理,控制取水總量,維持合理水位。伍姓湖水位降至最低水位線時,應當采取補水和限制取水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伍姓湖保護范圍以及主要徑流區域進行水生態系統綜合治理,采取調水引流、河湖連通等措施,改善伍姓湖水環境,保護和修復水生態。
第二十八條 伍姓湖保護范圍內禁止獵捕野生鳥類以及其他野生動物;禁止采集珍稀、瀕危野生植物。
第二十九條 永濟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有害生物防治,嚴格控制引進外來生物,科學開展增殖放流,保護伍姓湖生態環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伍姓湖的保護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