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撫順市城市除雪規定》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撫順市城市除雪規定》的決定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撫順市城市除雪規定》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撫順市城市除雪規定》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91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城市除雪規定>的決定》業經2021年9月18日市政府第十六屆六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3日起施行。
市長 高 鍵
2021年11月3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撫順市城市除雪規定》的決定
一、刪去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二、將第二條、第七條合并,作為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的除雪工作,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履行除雪義務。
“城市除雪范圍包括城市街路、橋梁以及公共廣場、公園、游園、居民區內應當除雪的區域。”
三、第三條修改為:“城市除雪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區域負責制。城市除雪工作在市除雪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進行。除雪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除雪工作。市除雪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劃分各區除雪責任交界。
“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下同)負責本轄區內的除雪工作,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負責人;區人民政府所屬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除雪責任區域劃分并組織實施。”
四、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除雪工作應當按照限用、慎用、禁用的原則使用融雪劑,融雪劑使用的具體規定和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公布。”
五、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除雪檢查評分標準由市除雪指揮部辦公室另行制定。”
六、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除雪責任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劃分:
“(一)城市街路、橋梁的除雪工作,由專業隊伍和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公共廣場、公園、游園的除雪工作,由管理部門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的除雪工作,由物業公司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除雪工作,由街道辦事處組織社會力量負責;
“(四)商鋪門前至人行步道邊石區域的除雪工作由商鋪負責;
“(五)占用城市道路設置的市場和收費停車場的除雪工作,由主辦單位或主辦人負責。
“市除雪指揮部負責制定除雪工作實施方案,劃分具體除雪工作責任。”
七、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除雪期間,過往車輛應當主動避讓除雪作業人員和車輛。停放在除雪區域內的車輛應當配合除雪作業,將車輛移至無積雪區域或者自行將停車泊位內的積雪清除。”
八、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的“應”修改為“應當”,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中的“或”修改為“或者”。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城市除雪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撫順市城市除雪規定
(2013年11月27日市政府令第171號公布
2021年11月3日市政府令第191號修正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冬季除雪工作管理,確保城市道路暢通、安全和整潔,保障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據《撫順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的除雪工作,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履行除雪義務。
城市除雪范圍包括城市街路、橋梁以及公共廣場、公園、游園、居民區內應當除雪的區域。
第三條 城市除雪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區域負責制。城市除雪工作在市除雪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進行。除雪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除雪工作。市除雪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劃分各區除雪責任交界。
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下同)負責本轄區內的除雪工作,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負責人;區人民政府所屬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除雪責任區域劃分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城市除雪采取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機械化除雪和人工除雪相結合的辦法。
城市除雪工作應當按照限用、慎用、禁用的原則使用融雪劑,融雪劑使用的具體規定和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城市基礎設施維護費中列專項資金,用于除雪作業。
第六條 除雪工作納入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的年度績效考評,實行一票否決制。
市除雪指揮部對區人民政府年度除雪工作及每場雪的除雪情況實行記分檢查,檢查結果在新聞媒體公布。
除雪檢查評分標準由市除雪指揮部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條 除雪責任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劃分:
(一)城市街路、橋梁的除雪工作,由專業隊伍和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公共廣場、公園、游園的除雪工作,由管理部門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的除雪工作,由物業公司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除雪工作,由街道辦事處組織社會力量負責;
(四)商鋪門前至人行步道邊石區域的除雪工作由商鋪負責;
(五)占用城市道路設置的市場和收費停車場的除雪工作,由主辦單位或者主辦人負責。
市除雪指揮部負責制定除雪工作實施方案,劃分具體除雪工作責任。
第八條 本規定范圍內的除雪區域應當指定責任單位、個人或者有償委托專業公司負責除雪。區人民政府與轄區內的街道辦事處應當簽訂除雪責任狀;街道辦事處與責任單位、個人或者專業公司之間簽訂除雪責任狀或者合同。
第九條 社會化除雪任務依據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冊職工人數,個體業戶從業人數(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及幼教機構、社會福利企業除外)劃分。學生人均20平方米、其他人員人均40平方米。建筑工地按審批建設面積20平方米折合1平方米的標準劃分。
自行委托專業公司或者個人除雪的單位和個人,由委托方對其責任段的除雪質量負責,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
自愿以資代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街道辦事處按每年每平方米12元的標準繳納除雪代除費,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委托專業公司或者個人除雪,并對其責任段的除雪質量負責。
第十條 專業化除雪責任單位應當做到除雪及時,邊下邊除,雪停路通。社會化除雪責任單位應當在白天降雪雪停后2小時內組織除雪,夜間降雪在次日9時前組織除雪。
第十一條 除雪應當達到無空段、漏段,機動車道露出道路標線,路面平整,無大面積明顯雪條、冰包、冰棱。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及人行步道應當同步清理。
禁用融雪劑的除雪區域,積雪應當有序堆放;允許使用融雪劑的除雪區域,積雪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運出。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排雪地點,經市除雪指揮部認定后,由市除雪指揮部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運雪由除雪責任單位自行負責,按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排卸。無運雪能力的,由街道辦事處統一調動車輛運出,運費由除雪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龍路面的,由管道產權單位負責在24小時內清除,保證車輛安全通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冰雪路上拋撒沙石、渣土;不得在交通站點及設施、垃圾容器、公廁等公用設施周圍堆放積雪或者將積雪堆壓在樹木、綠籬和綠地上;不得往雪堆上傾倒垃圾、污物、污水;不得向污水井內或者路面傾倒、拋撒冰雪。
第十六條 依照本規定收取的除雪代除費,由區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除雪勞務、工具、物資、設備等支出。
第十七條 除雪期間,過往車輛應當主動避讓除雪作業人員和車輛。停放在除雪區域內的車輛應當配合除雪作業,將車輛移至無積雪區域或者自行將停車泊位內的積雪清除。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2日市政府發布的《撫順市城市義務除運雪規定》(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同時廢止。
清原、新賓、撫順縣及城區的鄉、鎮的除雪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