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態保護補償辦法
南京市生態保護補償辦法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生態保護補償辦法
南京市生態保護補償辦法
《南京市生態保護補償辦法》已經2021年9月1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長:夏心旻
2021年9月12日
南京市生態保護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生態文明戰略,進一步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升生態保護效益,推進美麗古都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保護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生態保護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或者市場交易等方式,對生態保護者因履行生態保護責任所增加的支出和付出的成本,予以適當補償的活動。
第三條 生態保護補償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權責一致、公平合理,統籌兼顧、均衡發展的原則,建立健全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加強對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配套制度,完善生態保護補償考核評價體系。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對重要生態保護區域補償資金使用和管理負總責。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對在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給予獎勵。
第五條 本市建立市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提出全市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政策方案,組織開展政策實施效果評估,加強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推進和落實,協調解決生態保護補償中的重大問題。
市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聯席會議由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綠化園林、水務、城市管理、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確定的部門為生態保護補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統籌組織、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重要生態保護區域補償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評價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綠化園林、水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態保護補償的申報審核、跟蹤評價等具體行業管理工作。
審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審計工作。
第七條 本市建立穩定的生態保護補償投入機制,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逐步調整。
鼓勵和支持相關項目積極申請國家和省級生態保護類資金,拓展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籌措渠道。
第八條 獲得生態保護補償的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履行相應的生態保護責任,落實保護措施,維護生態安全,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章 重要生態保護區域補償范圍
第九條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重要生態保護區域予以財政補助。
重要生態保護區域是指根據國家、省、市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對維護生態安全、改善生態環境、提供優質生態產品具有重要意義的生態空間。
第十條 重要生態保護區域具體范圍包括:
(一)生態空間保護區域,是指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和省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
(二)耕地,是指符合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認定標準,實際種植農作物的耕地,具體根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認定的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耕地面積確定;
(三)生態公益林,是指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生態公益林和高等級公路兩側公益林、沿江沿河(湖)防護林和重點工業園區周邊的工業防污林;
(四)水利風景區,是指省級以上水利部門確定的國家級、省級水利風景區。
第十一條 本市按照應保盡保的原則,根據生態保護和生態產品產出能力的實際需求,逐步擴大實施重要生態保護區域的范圍。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重要生態保護區域目錄清單管理制度。目錄清單包括生態保護補償類型、范圍、面積和管理單位、責任人等信息。
目錄清單由市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聯席會議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章 重要生態保護區域補償標準
第十三條 本市重要生態保護區域補償包括綜合補償和分類補償等方式。
生態空間保護區域實行綜合補償,耕地、公益林、水利風景區實行分類補償。
第十四條 綜合補償標準根據各區生態空間保護區域類型、面積和各區財政保障能力等因素確定。補償對象為各行政區、江北新區。
綜合補償資金用于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和省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生態修復、改善民生等工作。
第十五條 耕地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三百元。補償對象為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的本村農戶,補償資金由農戶自行支配。
實際種植水稻的區域另行給予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一百二十元。補償對象為各水稻種植鎮(街)、村(社區),主要用于水稻生產環境保護和修復、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水稻農業保險補貼、土地流轉補貼、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十六條 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一百元。補償對象為各生態公益林林權單位,主要用于生態公益林管護者在管護中發生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等費用支出和收益補償。
第十七條 國家級、省級水利風景區補償標準分別為每年不超過二百萬元、一百萬元。補償對象為省級以上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主要用于水利風景區水生態修復和保護等項目建設。
第十八條 綜合補償標準和分類補償資金市區分擔比例,由市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聯席會議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 重要生態保護區域補償標準、市區分擔比例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一般三年調整一次。市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聯席會議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補償標準的調整應當統籌考慮地區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承受能力、物價指數、農村常住人口數量、農民收入水平和生態服務功能等因素。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擴大本轄區生態保護補償范圍或者提高補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補償資金由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章 重要生態保護區域補償程序
第二十一條 本市統籌設立市級重要生態保護區域補償資金,包括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每年進行轉移支付。
第二十二條 重要生態保護區域補償資金實行綜合考核、分類管理、統一撥付制度。
(一)建立健全市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綜合考核評價結果與補助資金分配掛鉤,并對考核評價前三名的地區給予一定獎勵資金;
(二)市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各類生態保護補償工作開展考核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各地區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依據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制定資金分配方案,以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下達。
資金分配方案應當優化安排結構,向生態資源富集、生態功能重要、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地區傾斜,支持相關地區加快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生態保護補償綜合考核評價工作方案,明確評估對象、流程和結果運用等內容。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工作方案開展自評自查,將自查報告和相關材料報送市行業主管部門。
市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報送情況,結合生態保護工作成效,形成評估結果提交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形成初步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和市級資金分配方案,經市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聯席會議研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級資金分配方案,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本轄區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分配方案,并通過政務網站、公示欄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對資金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書面提出復核申請。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復核,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市級重要生態保護區域補償資金撥付后,區、江北新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當年內,連同本級承擔部分一并撥付具體生態保護補償對象,按照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的除外。
第五章 補償方式拓展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積極探索生態保護補償體制機制創新,推動各類生態保護補償政策的銜接配合。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保護補償活動,調動全社會參與生態保護的積極性,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市場化發展。
第二十七條 鼓勵受益區與生態保護區、流域下游與上游建立橫向補償關系,推進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鼓勵通過自愿協商,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共建園區、技術和智力支持、實物補償等多元化方式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活動。
第二十八條 實施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下列區域:
(一)大宗固體廢棄物處置設施所在區;
(二)生活垃圾大型中轉設施和處置、利用設施所在區;
(三)跨區的江河流域區以及重點河流所在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制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分配方案。
第三十條 本市積極參與排污權、用能權、碳排放權等交易市場建設,發揮市場機制在生態保護中的推動作用。
第三十一條 本市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探索形成損害賠償與生態保護補償相互協同的運行機制。
第六章 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生態保護補償監測評估指標體系,組織市行業主管部門對生態保護情況進行日常監測評估。
第三十三條 本市建立覆蓋全域、統一規范的生態功能區空間信息管理平臺。通過動態維護、實時更新相關數據信息,實現生態功能區數據管理、基本信息查詢、動態監測、實時監管等日常管理功能。
市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要生態保護區域范圍的確權登記系統和權責明確的產權體系。
第三十四條 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不得用于考察、接待和購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部門不得因重要生態保護區域補償的實施,取消或者減少對補償對象的其他財政投入。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市行業主管部門,對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市審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中政策落實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補償實施效果等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完善資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社會公眾對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有權向生態保護補償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生態保護補償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
(二)擅自變更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用途的。
第三十九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處分或者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30日發布的《南京市生態保護補償辦法》(寧政規字〔2016〕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