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馬鞍山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2019年6月28日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公布 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美化城市景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戶外廣告發布內容的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戶外廣告和招牌定義】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設施和交通運輸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戶外載體,發布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的商業廣告或者公益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辦公地或者經營地建(構)筑物或者其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標識、字號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等的行為。
第四條【遵循原則】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范、文明美觀、環保節能的原則。
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管委)負責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方案的審定,研究決定戶外廣告設置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規劃、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市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應急管理、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具體管理制度】 市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誠信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并依法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市城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調查處理投訴或者舉報事項。
市城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信息系統和執法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推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信息共享。
第七條【廣告協會職責】 戶外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管理,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設置規劃與規范
第八條【規劃編制】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包括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由市城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突出本市“生態福地、智造名城”的城市定位,彰顯城市特色,并劃定禁止設置區、控制區和集中展示區。
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由市城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置地點、形式、規格、色彩等具體要求,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九條【技術規范編制】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城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組織制定,報市城管委審定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編制程序】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制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聽證會以及在政府網站等媒體發布草案等多種方式,聽取有關單位、行業協會、相關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市城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確需修改的,應當及時組織修改。
第十一條【廣告位規劃審批】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外立面設計方案,涉及預留戶外廣告設置位置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并征求市城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設置一般要求】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相應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技術規范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牢固、安全,不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不妨礙交通和消防安全。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提倡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三條【禁止設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可以設置少量公益性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交通執勤崗設施;
(二)利用道路、人行天橋、立交橋、高架軌道護欄及其隔聲設施的;
(三)利用行道樹、透景圍墻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四)利用各類亭棚、道閘的;
(五)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防洪設施、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六)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違法建(構)筑物、危險房屋的;
(七)利用建筑物頂部,或者改變建筑物風格、結構、色彩等損害建筑物形象的;
(八)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九)在學校、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等的建筑控制地帶內,或者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的區域設置的;
(十)法律、法規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懸掛布幔或者張貼、噴繪、涂寫等方式設置戶外廣告;在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禁止的路段,不得設置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
第十四條【設置許可】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在城市建(構)筑物和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市城管部門批準。
大型戶外廣告的標準,由市城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申請與審批】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書;
(二)有關身份證明資料;
(三)載體使用權證明;
(四)現狀圖,設施設計圖紙及效果圖;
(五)利用已有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還應當提供設計單位或者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安全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市城管部門能夠通過政務數據共享獲得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
市城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聯合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公安、交運、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共同辦理,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還需要履行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建設與備案】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九十日內按照批準的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后,設置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后十日內向市城管部門備案。
鼓勵戶外廣告設置人為戶外廣告設施投保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七條【公共載體戶外廣告出讓】 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公共場地(所)、建(構)筑物、設施等公共載體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招標、拍賣等方案經市城管委審定后,由市城管部門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八條【出讓價款的確定及管理】 公開競價底價應當綜合經營性戶外廣告泊位的地段位置、期限、數量、面積等因素,經評估后依法確定。
下一期競價底價應當參考該廣告泊位上一期成交價確定。經營性戶外廣告泊位使用權的出讓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統籌用于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城市管理以及公益廣告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條【非公共載體戶外廣告出讓】 鼓勵和引導自有場地、建(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等非公共載體權利人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出讓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
第二十條【移動式戶外廣告設置要求】 利用機動車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不得影響安全駕駛和市容觀瞻。
車頭、車尾部擋風玻璃及車身兩側車窗、車頂部嚴禁設置各種形式的戶外廣告。
利用公共汽車車體設置戶外廣告的,不得遮擋車窗、車門、線路指示標志及對車身顏色全部遮蓋,不得影響乘客識別和乘坐。
利用公共交通候車站臺、站牌等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指定的廣告欄內設置。
第二十一條【臨時性戶外廣告】 舉辦全市性重要會展、重大活動期間,經批準在不影響市容市貌、交通安全的條件下可以臨時在活動場地周邊以及部分路段設置燈桿旗、實物造型等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
建設工程在項目施工期間,可以在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按相關規范要求利用施工圍墻設置用于企業自身宣傳的臨時性戶外廣告。
第二十二條【設置期限】 電子顯示牌(屏)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六年,其他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取得使用權的戶外廣告,其設置期限與使用權期限相同,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重要會展、重大活動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活動截止日期。
在建工程項目設置的圍擋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該項目建設期。
第二十三條【公益廣告發布要求】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遵循《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等公益廣告管理規定發布公益廣告,履行公益廣告備案義務。
各類戶外廣告設置人均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市城管部門發布廣告設施招標、拍賣計劃時,應當將發布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的公益廣告作為前提條件。
公益戶外廣告專用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時間超過十五日的,應當按照市城管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四條【保護與拆除】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者損毀。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市城管部門應當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五條【管理與維護】 戶外廣告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戶外廣告設施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對陳舊、破損等影響市容景觀或者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及時進行更新或者修復;
(二)保證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并按照有關規定開啟照明設施;
(三)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期間須設置警示標志,并有人現場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四)遇有大風、暴雨、雷電或者其他惡劣天氣時,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及時采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護措施;
(五)以金屬結構為主體、涉及公共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滿兩年的,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檢測,并自檢測報告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城管部門提交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或者拆除;
(六)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予以更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六條【設置期滿的處理】 戶外廣告許可設置期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許可設置期滿前三十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批準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自許可設置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許可設置期滿,設置人應當自許可設置期滿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二十七條【管理主體】 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由區城管部門、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城管機構、慈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管機構(以下統稱區城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八條【設置要求】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點僅限于本單位辦公地或者經營地;
(二)內容僅限于本單位的名稱、字號、標識,不得含有推介商品或者經營服務的信息;
(三)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筑間距;
(四)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五)不得利用建筑物頂部以及超出頂部輪廓線設置招牌,對整棟建筑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如建筑外墻上不具備設置條件的,可以在樓頂以單體字塊形式設置一處表明本單位或者樓宇的名稱、字號、標志的標識;
(六)不得利用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寫字樓外立面設置招牌;
(七)不得在沿街建筑立面、櫥窗內外通過直接懸掛、涂寫、粘貼等方式設置招牌;
(八)同一建筑物上設置的招牌,應當統一設計要求、體現特色;一個主體一般只能設置一個招牌,位于沿街轉角處、兩側均開設店(門)面且屬于同一設置人的,可以在兩側店(門)面分別設置;
(九)建筑物一層設置店招標牌應當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下設置,設置前伸距離不得超過五十厘米;
(十)采用堅固耐用、不易褪色的環保材料,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雷、抗震、防風、電氣安全要求;
(十一)體量、規格與所附著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和諧統一,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十二)使用電子顯示裝置或者按照規定配置夜間光源的,應當科學控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第二十九條【設置程序】 招牌設置人在設置招牌前,應當向區城管部門申請取得招牌設置技術要求;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可以由該場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統一向城管部門申請取得設置技術要求,對招牌進行整體設計、制作。
區城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結合建筑物實際情況,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招牌設置技術要求。招牌設置人應當按照招牌設置技術要求進行設置。
城管部門可以組織設計、收集、推薦體現本市特色的招牌范例,供設置人參考;重點地段、主要道路兩側的招牌應當統一設計、體現特色。
第三十條【維護與管理】 招牌設置人應當對招牌進行定期維護,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潔、美觀、完好;招牌殘缺、污損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三十一條【招牌拆除】 招牌設置人搬遷、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的,應當自搬遷、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政處罰及強制】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準在城市建(構)筑物和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照要求設置戶外廣告或者招牌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不履行戶外廣告或者招牌維護、管理、拆除責任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戶外廣告設置人或者招牌設置人逾期不履行限期改正、自行拆除義務的,由城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無法確定設置人、設置人下落不明或者設置人拒不配合調查的,城管部門可以通過在新聞媒體、設置現場發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設置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責任】 城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和招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配套辦法的制定】 市城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參照適用】 博望區、各縣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