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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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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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9日
全國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座談會紀要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人民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審查程序的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至7日在云南昆明召開了全國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座談會,蘇澤林副院長作工作報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主管民事再審審查工作的院領導、民事再審審查機構負責人以及中央有關部門的代表共120余人參加會議。
會議總結了第一次全國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以來的工作情況,表彰了全國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交流了工作經驗,研究了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對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推進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提出了明確目標和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實際,會議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審查程序的新規定等問題形成共識。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接收。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時間為其申請再審時間。
原審人民法院接收上述案件材料后,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1)當事人選擇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依法受理;
(2)當事人選擇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釋明,當事人同意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依法受理;
(3)當事人選擇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釋明,當事人不同意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在一個月內將申請再審材料、案件全部卷宗和釋明情況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對于原審人民法院報送的申請再審案件材料,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受理。
2、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為三人以上的案件,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
原審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勞動爭議、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等一方當事人相同且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可以作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
3、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受理:
(1)再審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2)當事人認為再審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再審判決、裁定:
(1)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于生效第一審判決、裁定,由本院再審后作出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上訴的判決、裁定;
(2)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生效第二審判決、裁定,由本院再審后作出的判決、裁定;
(3)上級人民法院對于生效判決、裁定提審后作出的判決、裁定。
6、當事人在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后申請再審,符合以下條件的,應予受理: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或者第十三項申請再審;
(2)書面說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依據再審事由的時間,并提交相應證據;
(3)提交支持再審事由的證據材料,并書面說明該證據材料證明再審事由成立的理由。
7、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適用修改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計算申請再審期限。上述裁判申請再審期限在2013年1月1日前已屆滿,當事人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申請再審期限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屆滿的,計算至屆滿之日。
上述裁判申請再審期限在2013年6月30日后屆滿的,計算至2013年6月30日。但下列情形仍適用修改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1)當事人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在裁判生效后兩年內提出;
(2)當事人以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在裁判生效后兩年內提出;
(3)裁判生效兩年后,當事人以據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4)裁判生效兩年后,當事人以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二、關于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
8、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請再審案件過程中,再審申請人變更或者增加再審事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期間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變更后的再審申請書副本,審查期限重新計算,必要時可再次組織詢問;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不予審查。
9、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并裁定再審的案件,一般應當提審。
10、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事由成立的,基層人民法院應裁定由本院再審;當事人選擇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事由成立的,中級人民法院應裁定由本院提審。
11、對于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案件的裁判裁定再審的,可以不中止執行。對于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或者駁回當事人全部訴訟請求等沒有執行內容的裁判裁定再審的,可以不中止執行。對于其他裁判裁定再審不中止執行的,應當從嚴把握。
12、人民法院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所作的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13、2013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未結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所依據的再審事由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和第二百零一條中有相應再審事由的,在裁定書中引用該再審事由在民事訴訟法中的條文序號。上述案件當事人依據修改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情形申請再審,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1)對生效判決申請再審且未主張其他再審事由的,可以該情形不屬于法定再審事由為由,裁定駁回;
(2)對管轄權異議裁定申請再審,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且該裁定確有錯誤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再審;
(3)對管轄權異議裁定申請再審,案件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告知當事人依法對生效判決申請再審,裁定終結審查。
上述案件當事人依據修改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申請再審,其主張的違反法定程序情形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和第二百零一條中有相應再審事由的,可以在裁定書中引用該再審事由在民事訴訟法中的條文序號,事由成立的,裁定再審;不屬于法定再審事由的,裁定駁回。
14、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再審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但公告期間、調卷期間、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15、本紀要所稱民事訴訟法,是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決定》)作相應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本紀要所稱修改前民事訴訟法,是指《決定》施行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