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2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派出機構、各交易所、各下屬單位、各協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已于 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0次會議通過。為更好地發揮人民法院和監管部門的協同作用,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現就《若干規定》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人民法院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案件基本情況向發行人、上市或者掛牌公司所在轄區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報,相關派出機構接到通報后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二、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為了查明事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或者派出機構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或者派出機構在調查收集證據時要加強協調配合,以有利于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與人民法院查明民事案件事實為原則。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調查收集證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或者派出機構依法依規予以協助配合。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當庭出示并由各方當事人質證。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公開質證。
三、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或者派出機構對涉訴虛假陳述的立案調查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應當繼續審理。
四、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就訴爭虛假陳述行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規定情況、對證券交易價格的影響、損失計算等專業問題征求中國證監會或者相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業自律管理組織、投資者保護機構等單位的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計入案件審理期限。
五、取消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要根據轄區內的實際情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積極開展專家咨詢和專業人士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探索,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要做好相關專家、專業人士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推薦等配合工作,完善證券案件審理體制機制,不斷提升案件審理的專業化水平。
六、在協調溝通過程中,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工作紀律,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對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和行政案件的調查施加不正當影響。
七、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和相關單位要積極組織學習培訓,拓寬培訓形式,盡快準確掌握《若干規定》的內容與精神,切實提高案件審理和監管執法水平。對于適用中存在的問題,請按隸屬關系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