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
司法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
司法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
為推進律師事業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法律服務需求,現就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律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健全律師事務所收費管理制度,強化律師服務收費監管,引導廣大律師認真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律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
二、完善律師服務收費政策
(一)提升律師服務收費合理化水平。律師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等原則上由律師事務所制定。在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時,律師事務所應當統籌考慮律師提供服務耗費的工作時間、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區、市)律師協會指導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律師協會對律師事務所制定的律師服務費標準實施動態監測分析。
(二)提高律師服務收費公開化程度。律師事務所制定的律師服務費標準,應當每年向所在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律師協會備案,備案后一年內原則上不得變更。新設律師事務所在取得執業許可證書10個工作日內,應當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并向所在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律師協會備案。律師事務所不得超出該所在律師協會備案的律師服務費標準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將本所在律師協會備案的律師服務費標準在其執業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擴大律師服務收費普惠化范圍。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農民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或者與公益活動有關的法律服務事項,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對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鼓勵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積極參與公益法律服務。
三、嚴格規范律師風險代理行為
(四)嚴格限制風險代理適用范圍。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婚姻繼承案件,以及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實行或者變相實行風險代理。
(五)嚴格規范風險代理約定事項。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濫用專業優勢地位,對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各自承擔的風險責任作出明顯不合理的約定,不得在風險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上訴、撤訴、調解、和解等訴訟權利,或者對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設置懲罰性賠償等不合理的條件。
(六)嚴格限制風險代理收費金額。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約定風險代理收費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額收費,也可以按照當事人最終實現的債權或者減免的債務金額(以下簡稱“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收費。律師事務所在風險代理各個環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合計最高金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標的額不足人民幣1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8%;標的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5%;標的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2%;標的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9%;標的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6%。
(七)建立風險代理告知和提示機制。律師事務所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專門的書面風險代理合同,并在風險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確告知當事人風險代理的含義、禁止適用風險代理案件范圍、風險代理最高收費金額限制等事項,并就當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務事項可能發生的風險、雙方約定的委托事項應達成的目標、雙方各自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等進行提示。
四、健全律師事務所收費管理制度
(八)切實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協商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作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或者顯失公平的約定,不得采取欺騙、誘導等方式促使當事人接受律師服務價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價格。律師事務所不得在協商收費時向當事人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不得以簽訂“陰陽合同”等方式規避律師服務收費限制性規定。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收費條款的審核把關,除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外,嚴禁以向司法人員、仲裁員疏通關系等為由收取所謂的“辦案費”“顧問費”等任何其他費用。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保全費、翻譯費等費用,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律師服務收費清單,包括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以及異地辦案差旅費,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及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當提供有效憑證。
(九)嚴格執行統一收案、統一收費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專用業務文書、檔案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律師業務全面登記、全程留痕。建立律師業務統一登記編碼制度,加快推進律師管理信息系統業務數據采集,按照統一規則對律師事務所受理的案件進行編號,做到案件編號與收費合同、收費票據一一對應,杜絕私自收案收費。律師服務收費應當由財務人員統一收取、統一入賬、統一結算,并及時出具合法票據,不得用內部收據等代替合法票據,不得由律師直接向當事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確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當事人提出由律師代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律師應當在代收后3個工作日內將代收的律師服務費轉入律師事務所賬戶。
(十)壓實對律師的教育管理責任。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的教育管理,引導律師踐行服務為民理念,樹立正確的價值觀、義利觀,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遵守律師服務收費各項管理規定。強化內部監督制約,確保律師服務收費全流程可控,認真辦理涉及收費的投訴舉報,及時糾正律師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五、強化律師服務收費監督檢查
(十一)加強律師服務收費常態化監管。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要把律師服務收費作為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上一年度有嚴重違法違規收費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依規評定為“不合格”“不稱職”。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司法行政部門每年對不少于5%的律師事務所收費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對該所承辦一定比例的案件倒查委托代理合同、收費票據等,及時發現違法違規收費問題。
(十二)加大違法違規收費查處力度。完善違法違規收費投訴處理機制,重點查處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民生類律師服務收費投訴,確保有投訴必受理、有案必查、違法必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對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私自收費、違規風險代理收費、變相亂收費以及以向司法人員、仲裁員疏通關系為由收取所謂的“辦案費”“顧問費”等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由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依據《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作出行政處罰、行業處分。市場監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違法違規收費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抄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健全律師服務收費誠信信息公示機制,司法行政部門及時在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公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因違法違規收費被處罰處分信息,定期通報違法違規收費典型案例,強化警示教育效果。
(十三)健全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解決機制。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律師協會進行調解。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律師協會應當成立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制定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規則,依法依規開展調解。
六、加強組織實施
(十四)強化責任落實。各級司法行政、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工作指導,密切溝通配合,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舉措。
(十五)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省級律師協會要在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制定指引和示范文本,明確律師服務費標準應當載明的收費項目、制定服務費標準應當考慮的因素等事項,但不得直接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律師服務費標準在律師協會備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律師風險代理書面提示和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律師事務所嚴格規范風險代理收費行為。
本《意見》印發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與本《意見》規定相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