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三十三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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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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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經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決定,現將社區矯正對象孫某某撤銷緩刑監督案等五件案例(檢例第131—135號)作為第三十三批指導性案例(社區矯正監督主題)發布,供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1月30日
社區矯正對象孫某某撤銷緩刑監督案
(檢例第131號)
【關鍵詞】
社區矯正監督 違反規定外出、出境 調查核實 撤銷緩刑
【要旨】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機構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對象等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保證社區矯正活動依法進行。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應當綜合運用查閱檔案、調查詢問、信息核查等多種方式,查明社區矯正中是否存在違法情形,精準提出監督意見。對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結合違法違規的客觀事實和主觀情節,準確認定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予撤銷緩刑情形。對符合撤銷緩刑情形但社區矯正機構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糾正意見;對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傾向性違法問題或者有重大隱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社區矯正對象孫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2016年7月6日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自2016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止。孫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區某鎮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2019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在日常監督時發現孫某某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外出、出境等應當撤銷緩刑情形,依法監督社區矯正機構提請人民法院對孫某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線索發現 2019年,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在日常監督中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孫某某在被實施電子監管期間,電子定位軌跡出現中斷情形,孫某某可能存在故意逃避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
調查核實 海淀區人民檢察院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通過查看社區矯正綜合管理平臺和社區矯正檔案,發現司法所對孫某某進行監督管理時,缺乏實地查訪、信息核查等監管措施。二是向鐵路、航空、出入境等部門調取孫某某社區矯正期間出行信息,并與請假批準手續記錄對比,發現孫某某在被實施電子監管期間故意對電子定位裝置不充電擅自外出一次,在被摘除電子定位裝置(因法律法規調整,孫某某不再符合使用電子定位裝置條件)后又利用每個月到司法所當面報到的間隔期間擅自外出二十余次,最長一次達十九天,其中違法出境兩次、累計十一天。三是對孫某某進行詢問,其對未經批準擅自外出的事實予以承認。
監督意見 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孫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多次違規外出并兩次違法出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及《社區矯正實施辦法》(2020年7月1日廢止,有關規定內容被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吸收)第二十五條規定,且情節嚴重,于2019年5月24日向海淀區司法局提出糾正意見,建議其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同時,向海淀區某鎮司法所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依法糾正社區矯正監管教育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為促進本轄區社區矯正工作全面規范提升,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對近三年辦理的社區矯正監督案件進行全面梳理,針對發現的監督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于2019年10月21日向海淀區司法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建立有效監督管理機制,綜合運用實地查訪、信息化核查、通信聯絡等方式,準確掌握社區矯正對象實際情況;加強與出入境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派出所的溝通協作和信息互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社區矯正對象違法出境和違規外出等問題的發生。
監督結果 2019年6月19日,海淀區司法局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制發《撤銷緩刑建議書》。2019年7月22日,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孫某某宣告緩刑四年,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同時,海淀區司法局采納檢察建議進行了整改:一是完善自身督察機制。采取專項督察、定項督察、隨機督察、派駐督察等方式,進一步強化社區矯正監管教育措施的落實。二是完善與出入境管理部門及公安派出所的協作和信息互通機制。在采取原有出入境備案措施基礎上,全面落實社區矯正對象護照、港澳臺通行證暫停使用制度;同時加強與公安派出所的信息互通機制,及時排查社區矯正對象有無違規出行和違法出境等情況。三是加強社區矯正與法律監督配合機制。邀請檢察機關共同研判社區矯正執法風險、開展線上線下警示教育,形成司法合力,以監督促社區矯正規范提升。四是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黨政紀處分。
【指導意義】
(一)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應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確保社區矯正法的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并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機構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對象等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保證社區矯正工作依法進行,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社區矯正對象再次違法犯罪。在開展社區矯正監督工作時,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檔案和信息管理平臺中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監管教育、請假外出審批、考核獎懲等有關情況的審查。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監督線索,要及時開展調查核實,查清違法違規事實,準確適用法律,精準提出監督意見,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需求。
(二)人民檢察院辦理撤銷緩刑監督案件時,應當全面考量行為人主客觀情形,依法判斷是否符合“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情形。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沿用了2012年3月1日實施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2020年7月1日廢止)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撤銷緩刑情形規定了兜底性條款,即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提出撤銷緩刑建議。認定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時,應當全面考量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性質、次數、頻率、手段、事由、后果等客觀事實,并在準確把握其主觀惡性大小的基礎上作出綜合認定。具有撤銷緩刑情形而社區矯正機構未依法提出撤銷緩刑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糾正意見,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三)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完善與公安機關等的溝通協作機制,防止社區矯正對象非法出境。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外出、報告、會客等監管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不準出境。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遵守禁止出境等規定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社區矯正機構會同公安機關等部門完善溝通協作和信息互通機制,防止社區矯正對象非法出境。
(四)對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違法問題和重大隱患,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運用檢察建議等提升監督效果。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方式。人民檢察院辦理社區矯正監督案件時,發現社區矯正機構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和管理漏洞,應充分運用檢察建議,依法依規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督促執行機關整改落實、規范管理、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監督促進社會治理的效果,實現法律監督工作和社區矯正工作的雙促進、雙提升。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六條(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廢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崔某某暫予監外執行
收監執行監督案
(檢例第132號)
【關鍵詞】
社區矯正監督 重點審查對象 變更執行地 保外就醫情形消失 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
【要旨】
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應當加強對因患嚴重疾病被暫予監外執行以及變更執行地等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活動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在監督工作中應當準確把握暫予監外執行適用條件,必要時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輔助審查。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滿的,應當依法提出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維護刑罰執行公平公正。
【基本案情】
社區矯正對象崔某某,男,1958年8月出生,原山東某國有企業總經理。2015年6月2日因犯受賄罪被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5年1月20日止。2015年7月4日,崔某某被交付山東省淄博監獄服刑。2016年5月6日,崔某某因在監獄中診斷患有胃癌被暫予監外執行,在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某鎮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因其兒子在上海工作并定居,崔某某被暫予監外執行后在上海接受手術及化療。后為便于病情復查及照料看護,崔某某提出申請變更社區矯正執行地至上海市金山區。2017年3月6日,崔某某變更至上海市金山區某鎮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崔某某在上海市金山區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能遵守社區矯正相關規定,按時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病情復查情況,矯正表現良好。
2020年,金山區人民檢察院結合病情診斷、專家意見和法醫審查報告認為,崔某某化療結束后三年期間未發現癌癥復發或轉移現象,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滿,依法監督社區矯正機構提請監獄管理機關將崔某某收監執行。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線索發現 2020年7月,金山區人民檢察院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師等,以轄區內被暫予監外執行的職務犯罪社區矯正對象監督管理工作為重點,開展專項監督。檢察人員發現,崔某某自2017年6月化療結束至2020年7月,由上海市靜安區中心醫院出具的歷次復診小結中,均未見明顯的胃癌癥狀描述,其是否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需要進一步調查。
調查核實 為全面掌握崔某某身體健康狀況和接受社區矯正情況,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查閱了崔某某刑罰變更執行和接受日常監管矯正文書檔案,以及原始病歷資料和每三個月的病情復查材料等,詢問了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及崔某某。同時為更精準判斷崔某某暫予監外執行監督工作中所涉及的醫學問題,金山區人民檢察院邀請主任醫師楊某某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全程參與,提出咨詢意見。經調查核實,崔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能夠遵守各項規定,一直接受治療,病情較為穩定。楊某某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出具“初步認為其胃癌術后恢復情況良好,無癌癥復發指征”的專家意見。
監督意見 2020年9月23日,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向金山區司法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其組織對崔某某進行病情復查和鑒定。如鑒定結果為不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應當及時提請收監執行。金山區司法局采納了檢察建議,組織病情復查。復旦大學附屬金山醫院作出“目前癌癥未發現明顯復發或轉移”的診斷結論。2020年10月15日,金山區司法局就崔某某收監執行征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意見。金山區人民檢察院結合病情診斷、專家意見和法醫審查報告認為,崔某某化療結束后三年期間未發現癌癥復發或轉移現象,可以認定其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滿,符合收監執行情形,遂向金山區司法局制發《檢察意見書》,同意對崔某某收監執行。
監督結果 2020年10月20日,金山區司法局向山東省監獄管理局發出《收監執行建議書》。2020年10月30日,山東省監獄管理局制發《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決定書》,決定將崔某某依法收監執行。2020年11月2日,崔某某被收監執行。
【指導意義】
(一)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監督工作,對于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應當加強審查。對于交付社區矯正、變更執行地的保外就醫社區矯正對象,檢察機關應及時審查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對于保外就醫的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社區矯正對象,特別是在監內服刑時間較短、剩余刑期較長的人員,應當予以重點審查。社區矯正期間,人民檢察院應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及時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身體狀況及疾病治療等情況,每三個月審查保外就醫社區矯正對象病情復查情況。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組織或者要求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對象重新組織診斷、檢查或者鑒別。為保證相關結果客觀公正,診斷、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與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日常就診的醫療機構不同且不存在利益相關。對于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提出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防止“一保到底”,切實維護刑罰執行公平公正。
(二)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監督工作,可充分結合專家意見,綜合判斷社區矯正對象是否符合繼續保外就醫條件。人民檢察院在對保外就醫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活動開展法律監督時,要重點關注社區矯正對象的身體健康狀況,依法判斷是否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規定的嚴重疾病情形。人民檢察院在甄別病情是否發生重大變化、保外就醫情形是否消失時,可以邀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輔助對病情復查診斷書及相關化驗單、影像學資料、病歷、鑒定意見等材料進行審查,并充分考慮專家意見后進行綜合判斷。
(三)人民檢察院應加強對變更社區矯正執行地的監督,切實防止通過變更執行地逃避刑罰執行問題的發生。為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因工作變動、居所變化、生活需要等正當理由,社區矯正對象可以申請變更社區矯正執行地。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變更社區矯正執行地等情形的法律監督,重點審查變更理由是否合理、相關證明材料是否充分、變更審批手續、交付接收程序等是否合法規范,同時應當監督變更執行地后的社區矯正機構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九條(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廢止)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百四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王某減刑監督案
(檢例第133號)
【關鍵詞】
社區矯正監督 見義勇為 重大立功 減刑監督 檢察聽證
【要旨】
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立場,既監督糾正社區矯正中的違法行為,又依法維護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發現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有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等突出表現的,應當監督相關部門審查確定是否屬于重大立功情形,是否符合減刑條件。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減刑監督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召開聽證會,圍繞社區矯正對象是否符合重大立功等重點內容進行聽證,結合原判罪名情節、社區矯正期間表現等依法提出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社區矯正對象王某,男,1989年6月出生,2018年3月14日因犯詐騙罪被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緩刑考驗期自2018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止。王某在浙江省德清縣某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期間,王某能夠積極接受教育管理,各方面表現良好。
2019年11月12日上午,王某在德清縣某街道進行社區服務時,發現社區衛生服務站門口的道路上,一輛正在施工的熱熔劃線工程車上的液化氣罐突然起火,危及周邊安全。王某見狀主動上前施救,并成功排除險情。經德清縣人民檢察院監督,王某的行為被法院依法認定為重大立功,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王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一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線索發現 救火事件經新聞媒體報道后,德清縣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通過查看現場照片,并與德清縣社區矯正機構確認,主動救火的人是社區矯正對象王某。德清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王某的行為可能構成重大立功情形,符合減刑條件。
調查核實 德清縣人民檢察院將王某主動救火的情況向社區矯正機構反映,但社區矯正機構未及時進行核查。檢察機關隨即開展調查核實等工作。一是審查救火事件的基本事實和證據。通過走訪事發現場,詢問事發地社區工作人員、社區醫生、道路施工人員、消防救援人員及周邊群眾,收集調取現場照片等證據,了解到當日工程車上的液化氣罐突然起火,王某發現后三次往返火場滅火,最后爬上工程車徒手將有隨時被引爆風險的7個液化氣罐全部擰緊,成功排除一起重大火災爆炸險情。滅火過程中,王某身體多處受傷。事發地位于德清縣城鬧市區,來往車輛和行人較多,周邊均為居民區,一旦發生爆炸可能造成重大事故。二是審查王某在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情況。全面調取王某的社區矯正檔案材料,詢問王某和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了解到王某原判罰金刑已履行完畢,其在社區矯正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積極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月度考核中多次獲得表揚。三是論證是否符合重大立功情形。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社區矯正機構等部門,就王某的行為是否屬于重大立功表現等問題進行分析論證,推動社區矯正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取證。2019年12月25日,德清縣人民檢察院向德清縣公安局發出王某見義勇為舉薦書,德清縣公安局核實后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確定王某的行為系見義勇為。四是召開公開聽證會。考慮到王某見義勇為行為已被媒體宣傳報道,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德清縣人民檢察院圍繞是否構成重大立功等問題組織召開檢察聽證會,邀請省市縣三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社區矯正機構代表等人員作為聽證員,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也參加聽證。聽證員認為,王某見義勇為行為成功排除了一起重大事故,符合重大立功的條件,有力傳播了社會正能量,建議德清縣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德清縣司法局對王某提請減刑。
監督意見 2020年4月17日,德清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德清縣司法局提出對社區矯正對象王某提請減刑的檢察建議。
監督結果 2020年7月1日,湖州市司法局在審查德清縣司法局報送的減刑建議書后,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社區矯正對象王某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見義勇為行為,且表現突出,構成重大立功,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2020年7月13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王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一年。
【指導意義】
(一)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發現宣告緩刑社區矯正對象有重大立功線索的,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核實,依法維護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因此,人民檢察院在監督工作中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有見義勇為等突出表現,可能構成重大立功的,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及時進行調查,依法予以確認。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開展調查核實。
(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減刑監督案件時,可以通過公開聽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最大程度凝聚共識,確保案件辦理質效。人民檢察院辦理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社區矯正對象減刑監督案件,可以運用公開聽證方式開展案件審查工作,廣泛聽取意見,并通過以案釋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聽證過程中,應重點圍繞社區矯正對象的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重大立功情形聽取意見。人民檢察院綜合聽證員意見,結合社區矯正對象見義勇為的具體表現、有效避免或阻止發生的危害后果,以及原判罪名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社區矯正期間表現等因素,經審慎研究,依法認定符合減刑條件的,應當向刑罰執行機關提出提請減刑的檢察建議。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五條、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第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管某某申請外出監督案
(檢例第134號)
【關鍵詞】
社區矯正監督 生產經營需要 申請外出 依申請監督 跟進監督
【要旨】
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履行社區矯正對象申請外出的審批職責。社區矯正對象因生產經營需要等正當理由申請外出,社區矯正機構未予批準,申請人民檢察院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調查核實后依法監督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機構批準外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外出期間的動態監督管理,確保社區矯正對象“放得出”“管得住”。
【基本案情】
社區矯正對象管某某,男,1970年5月出生,江蘇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2016年7月21日,管某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自2016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止。管某某在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某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管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遵紀守法,服從監督管理,表現良好。
2020年8月,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檢察院根據管某某的申請,依法對某司法所不批準管某某外出申請進行監督。經監督,社區矯正機構依法批準管某某外出申請。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線索發現 2020年8月,灣沚區人民檢察院接到社區矯正對象管某某反映,其經營的某電子公司因生產經營陷入困境,亟需本人赴上海、江蘇等地洽談業務,其向某司法所申請外出,未獲批準,遂向灣沚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法律監督申請。
調查核實 受理管某某的申請后,灣沚區人民檢察院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了解司法所不批準管某某外出的理由。主要是擔心管某某外出后,可能發生脫管或重新犯罪等問題。二是調查管某某外出的必要性。經實地走訪管某某經營的公司,查閱公司營業執照、納稅申報表和業務合同等材料,詢問公司相關人員,查明管某某經營的公司共有員工近200名,年均銷售額7000萬元,年均納稅400余萬元。管某某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司業務一直由管某某負責經營管理。另查明新冠疫情發生以來,其公司銷售業績下滑約40%,面臨停產危險,亟需管某某赴上海、江蘇等地拓展加工銷售市場,幫助公司復工復產。三是評估管某某的社會危險性。經查閱管某某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區矯正檔案,走訪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綜合分析其原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同時查明管某某在犯罪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在社區矯正期間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未發生漏管、脫管情況。
監督意見 灣沚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管某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且為初犯,能認罪悔罪。同時,管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能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創業熱情較高、回報社會意愿較強,現實表現良好,造成社會危險的可能性較小,其申請外出從事企業亟需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關于申請外出的條件。2020年8月26日,灣沚區人民檢察院與灣沚區司法局召開聯席會議,檢察機關結合管某某原判罪名情節、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間改造表現、申請外出事由等情形,提出社區矯正機構應依法批準管某某外出的檢察意見,并與該區司法局就批準管某某請假外出事宜達成共識。
監督結果 2020年9月10日,某司法所批準管某某外出4天。之后,管某某又因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外出共計11次,均被批準。管某某因外出開展經營業務,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企業未出現停產、裁員情況,穩定提供就業崗位近兩百個。
管某某外出期間,灣沚區人民檢察院監督司法所建立社區矯正對象重點監督臺賬,并與司法所對接,通過登陸司法局社區矯正智慧矯正系統,動態獲悉司法所對管某某的監督管理情況。該司法所通過電話通訊、微信實時定位、社區矯正智慧監管系統平臺推送信息等方式,核查管某某行動軌跡,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灣沚區人民檢察院,實現對管某某的動態監管。
【指導意義】
(一)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依法開展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申請審批工作。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應當自覺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依法維護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開展。對于社區矯正對象因生產經營需要等有正當理由的外出申請,社區矯正機構未批準,申請人民檢察院監督的,人民檢察院可綜合社區矯正對象所在企業經營狀況、個人在企業經營中的職責地位、外出理由是否合理緊迫、原犯罪性質和情節、社區矯正期間表現等情況,判斷申請外出的必要性和可能發生的社會危險性,準確提出監督意見。對于社區矯正對象確因生產經營、就醫、就學等正當理由申請外出且無社會危險性的,應當認定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社區矯正機構依法予以批準。
(二)對于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加強對外出社區矯正對象的動態監管。社區矯正對象經批準外出,仍應接受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將批準外出社區矯正對象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電話聯絡、實時視頻或者信息化大數據等高科技手段加強動態管理。必要時,可以建議外出目的地社區矯正機構協助進行監督管理,確保社區矯正對象“放得出”“管得住”。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區矯正對象賈某某申請經常性
跨市縣活動監督案
(檢例第135號)
【關鍵詞】
社區矯正監督 經常性跨市縣活動 依申請監督 簡化審批
【要旨】
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應當切實加強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保障,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對于社區矯正對象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申請經常性跨市縣(包含跨不同省份之間的市、縣)活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依法予以批準,并簡化批準程序和方式。
【基本案情】
社區矯正對象賈某某,男,1978年2月出生,汽車駕駛員。2020年11月2日,賈某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止。賈某某在河南省滑縣某鎮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賈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遵紀守法,服從監督管理,表現良好。
2021年1月,河南省滑縣人民檢察院根據賈某某的申請,依法對滑縣司法局不批準賈某某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申請進行監督。經監督,社區矯正機構依法簡化批準程序和方式,批準賈某某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申請。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線索發現 2021年1月,河南省滑縣人民檢察院接到社區矯正對象賈某某反映,其以從事長途貨運服務為生,在社區矯正期間,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于2020年12月8日向滑縣司法局申請經常性跨市、縣活動,未獲批準。現已嚴重影響其工作和生活,申請檢察機關對滑縣司法局進行監督。
調查核實 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請后,開展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了解社區矯正機構不批準賈某某申請的理由。通過走訪滑縣司法局,詢問社區工作人員,了解到滑縣司法局不批準賈某某經常性跨市、縣活動外出申請的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社區矯正對象申請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簡化批準程序和方式,批準一次的有效期為六個月。但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經常性跨市、縣活動能否跨省,因此不予批準。賈某某可以在每次外出時,臨時單獨申請,社區矯正機構將根據申請予以審批。二是了解賈某某申請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必要性。通過調取賈某某家庭情況信息、父母及岳父母病歷、貸款信息、銀行流水,詢問賈某某及其家屬、村委會成員,了解到賈某某承包某運輸公司滑縣至江蘇和山東某運輸線路,每月需往返5至8次,頻次較高;運輸任務一般臨時通知,接到任務后再向社區矯正機構申請外出,嚴重影響其按時完成運輸任務。賈某某全家的生活支出主要依賴其工作收入,現因無法完成運輸任務,收入銳減,已開始舉債償還每月一萬余元的貨車貸款和房貸,家庭正常生活開支難以維持。三是評估賈某某的社會危險性。經查閱賈某某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區矯正檔案,走訪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了解到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系親屬之間矛盾引發,被宣告緩刑,社區矯正表現良好,社會危險性較小;其從事長途運輸期間未發現違反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行為。
監督意見 滑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一是“經常性跨市、縣活動”應當包含跨不同省份之間的市、縣。《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規定“社區矯正對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請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幫助社區矯正對象解決正常工作需要和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讓其更好地回歸社會。因此,根據立法精神,可以將“經常性跨市、縣活動”中的“跨市、縣”理解為包含跨省份之間的市、縣。二是賈某某申請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確有必要。賈某某的運輸任務一般臨時通知,每次單獨申請嚴重影響其正常工作需要。賈某某一直從事貨運服務,運輸收入為家庭生活的唯一來源,如無貨運服務收入,其家庭生活將無以為繼,不利于賈某某順利融入社會,易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賈某某申請社區矯正機構簡化批準程序和方式,一次性批準其六個月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確有必要。
2021年1月20日,滑縣人民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紀檢監察人員作為聽證員,就賈某某申請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必要性、社會危險性等問題組織了聽證會。聽證員一致認為,賈某某確屬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社會危險性較小,一次性批準其六個月內可以跨市、縣活動,更有利于解決賈某某家庭困難問題,幫助其更好地回歸社會。滑縣人民檢察院參考聽證意見并研究后,依法向滑縣司法局提出檢察意見,建議滑縣司法局批準賈某某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申請。
監督結果 2021年1月21日,滑縣司法局就“經常性跨市、縣活動”范圍理解問題逐級請示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后,批準賈某某經常性跨市、縣活動六個月。2021年10月,河南省司法廳印發《河南省社區矯正對象外出審批管理辦法》,明確社區矯正對象申請跨市、縣活動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省。
賈某某外出活動期間,滑縣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滑縣司法局加強對賈某某的教育管理措施,保證社區矯正效果。2021年5月,滑縣人民檢察院進行回訪調查,了解到賈某某外出期間能夠遵守法律法規,通過經常性跨市、縣活動從事貨運服務的收入保障了家庭正常生活。
【指導意義】
(一)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應當切實加強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保障,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新要求,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是檢察機關落實“司法為民”要求的重要體現。人民檢察院履行社區矯正法律監督職責,要立足于厚植黨的執政根基、維護社會秩序穩定,辦理好事關社區矯正對象等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小案”,努力解決人民群眾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準確把握立法精神,厘清“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界限。對社區矯正對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提出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申請進行審批時,應當將經常性跨市、縣活動所指的“市、縣”理解為,既包括本省域內的市、縣,也包括不同省份之間的市、縣。對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以相對固定時間、頻次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長途貨運司機、物流押送員、銷售員等特定社區矯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履職,簡化批準程序和方式,批準社區矯正對象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申請。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