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
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
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已經2022年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1月26日
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了推動檢察聽證工作全面深入開展,規范聽證員庫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設立聽證員庫,作為轄區內檢察院選用聽證員的主要來源。有條件的基層檢察院也可以設立。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負責聽證員庫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入庫人員應當符合《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主動邀請符合條件的人員入庫,也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確定人選,經審查通過后入庫:
(一)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推薦;
(二)發布征集聽證員庫成員公告,申請人自愿報名。
人民檢察院應當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會工作經驗、德高望重的基層群眾代表和法學、醫學、經濟學、理學、工學等專業人士入庫。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本轄區一段時期內的辦案數量和案件類型等,合理確定聽證員庫的人員規模和專業結構,并進行分類管理。
需要吸收已進入其他檢察院聽證員庫的人員進入本院聽證員庫的,應當經其本人同意。
第六條 聽證員庫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取消其聽證員庫成員資格:
(一)受到刑事處罰;
(二)被開除公職;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
(四)在聽證工作中弄虛作假;
(五)存在徇私舞弊等違法情形;
(六)有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資格的人員,不得再次入選聽證員庫。
第七條 聽證員庫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其出庫,并通知其本人:
(一)因身體等個人原因不能履行聽證員職責;
(二)本人書面申請不再擔任聽證員;
(三)接受聽證會邀請后兩次無故缺席;
(四)有其他不宜繼續擔任聽證員的情形。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聽證員庫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開。對于取消聽證員庫成員資格或者決定出庫的,要及時出庫;需要補充的,按照規定及時補充。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組織召開聽證會,一般應當從聽證員庫中選取聽證員。
需要從其他轄區檢察院聽證員庫選取聽證員的,可以商請相關人民檢察院,按照入庫成員自愿原則選用。
需要邀請聽證員庫以外人員擔任聽證員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從聽證員庫中隨機選取聽證員。
根據聽證案件類型及擬聽證事項涉及的專業領域等,需要安排具備專業知識的聽證員參加聽證會的,應當從聽證員庫相應類別成員中隨機選取。聽證員庫中沒有相關專業成員的,可以邀請聽證員庫以外的專業人員擔任聽證員。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入庫聽證員建立工作檔案,并做好履職評價記錄。單位推薦的聽證員,還應當向推薦單位定期反饋其履職情況。
履職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聽證工作規定的情況;
(二)工作態度和勤勉狀況;
(三)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執行保密規定的情況等。
第十二條 聽證員參加聽證會的交通費、食宿費、勞務費等合理費用,按照人民檢察院財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