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印發檢察機關與鄉村振興部門加強司法救助協作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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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鄉村振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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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鄉村振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鄉村振興局:
為切實加強檢察機關與鄉村振興部門在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協作,充分發揮司法救助“雪中送炭”“救急解困”功能,深入推進“司法救助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推鄉村振興”專項活動,進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更好融入、服務、保障國家鄉村振興大局,現將謝某華等5人國家司法救助案等10件典型案例印發你們,供協作開展司法救助時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鄉村振興局
2022年2月23日
案例一
謝某華等5人國家司法救助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 上思縣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脫貧不穩定戶 鄉村振興部門移送救助線索 聯合救助 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謝某華,女,1985年9月出生;黃某瑞,女,2006年12月出生;黃某倫,男,2009年6月出生;黃某庭,男,1956年8月出生;陳某蓮,1965年11月出生。五人分別系馮某強故意殺人案被害人黃某興的妻子、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其中謝某華亦系馮某強故意殺人案的被害人。
2012年6月24日,馮某強因瑣事駕車將黃某興、謝某華乘坐的摩托車撞倒在地,并用刀砍殺黃某興、謝某華,致黃某興當場死亡,謝某華重傷、四級殘疾。當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思縣公安局對馮某強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立案偵查,同年9月4日移送上思縣人民檢察院起訴。上思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報送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2013年5月3日,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馮某強提起公訴。2013年10月24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馮某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救助過程】
2021年5月20日,上思縣人民檢察院走訪縣鄉村振興局,該局移送了脫貧不穩定戶謝某華家庭司法救助線索。上思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實地走訪調查核實,謝某華家庭原系2016年建檔立卡貧困戶,2018年納入低保戶,案發前家庭收入來源主要依靠被害人黃某興,案發后家庭失去主要經濟來源,謝某華被砍傷后致殘,無任何經濟收入,尚拖欠上思縣人民醫院醫療費3.45萬元,全家目前依靠政府低保金維持生活,兩個未成年子女正常學習生活得不到保障;謝某華等人曾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醫院未結算無法取得發票,經法院建議于2013年7月25日撤訴,后未再起訴;辦案機關及村委會干部多次協調被告人家屬賠償,但因被告人馮某強服刑且家庭經濟困難,沒有賠償能力,謝某華等人未得到賠償。
上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謝某華家庭主要勞動力被害,導致生活十分困難,符合司法救助條件,且屬于重點救助對象,決定提請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兩級檢察院共向謝某華等人發放救助金10萬元。考慮到謝某華家庭上有年邁公婆、下有未成年子女,防城港市、上思縣兩級檢察院經與鄉村振興部門共同研究,由鄉村振興部門將謝某華家庭納入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予以重點幫扶,從社會扶貧資金中給予謝某華脫貧戶困難補助6000元。上思縣人民檢察院又協調縣財政局從社會捐助專項款中撥出大病救助資金3.45萬元,幫助謝某華繳納拖欠醫院的醫療費;聯合縣教育局走訪黃某瑞、黃某倫所在學校,協調學校減免二人在校生活費4000元,指派心理咨詢師為二人提供心理疏導和精神撫慰。上思縣紅十字會還給謝某華家庭送去日用品、棉被、食用油等生活用品。通過協調落實一系列社會化幫扶措施,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顯著改善了謝某華家庭的生活處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鄉村振興部門主動向檢察機關移送司法救助線索,兩方合力開展救助幫扶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上思縣人民檢察院接到縣鄉村振興局移送的線索后,依職權啟動救助程序。針對案件被害人家庭生活面臨較大困難的情況,提請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強化救助力度,優化救助效果,及時緩解被救助人家庭的急難問題。為提升司法救助質效,有效解決被救助人家庭長遠生活困難,檢察機關加強與鄉村振興部門的救助協作,將被救助人家庭納入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管理,并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多元綜合幫扶措施,充分展現了檢察機關能動履行司法救助職能,積極助推鄉村振興的責任擔當。
案例二
毋某法等4人國家司法救助案
(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檢察院 澤州縣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刑事被害人近親屬 聯合救助 實施綜合幫扶 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救助回訪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毋某法,男,1962年9月出生;毋某梅,女,1964年9月出生;張某芳,女,1986年11月出生;毋某然,男,2009年12月出生。四人分別系李某龍故意傷害案被害人毋某會的父母、妻子和未成年子女。
2021年5月27日,李某龍因瑣事與毋某會發生爭執,李某龍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朝毋某會脖子右側處捅刺一刀,致毋某會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日,山西省澤州縣公安局對李某龍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移送起訴后,澤州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報送晉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2021年10月11日,晉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害人毋某會的近親屬毋某法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021年10月29日,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某龍無期徒刑,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40801.83元。
【救助過程】
晉城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將本案救助線索移送本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晉城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經審查,決定指導澤州縣人民檢察院成立辦案組,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到村入戶實地調查核實,案發前被害人毋某會系家庭“頂梁柱”,全家生活經濟來源主要依靠其打零工掙得收入,案發后全家失去主要經濟來源,又遭遇2021年洪澇災害導致種田收入銳減;毋某法雙眼視網膜脫落,進行兩次手術后視力極差,患有腰椎間盤突出癥,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毋某梅自幼腿腳有疾,在家照顧毋某法,無其他收入,張某芳在家務農,收入微薄,毋某然小學在讀,并且被害人毋某會的祖父母年過八旬,體弱多病,平日用藥和生活用度主要由被害人毋某會提供;被告人李某龍無賠償能力,附帶民事賠償未能實際執行。毋某法等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晉城市、澤州縣兩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毋某法等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且系因案導致生活困難的農村地區重點救助對象,決定聯合救助77856元,并加快救助金審批進度,及時將救助金發放到位。為使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得到長遠保障,晉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主持召開座談會,會同澤州縣鄉村振興局等部門共同研究實施綜合幫扶。縣鄉村振興局將被救助人家庭納入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在資金、就業、醫療等方面享受扶持政策待遇;縣婦聯將被救助人張某芳作為特困婦女開展就業培訓,落實就業崗位,確保家庭經濟來源穩定,并給予在校就讀的被救助人毋某然每年1000元補助金直至成年;被救助人所在鎮黨委政府將被救助人家庭作為重點幫扶對象,給予2000元的生活救濟,并列為低保戶;晉城市慈善總會給予被救助人家庭3000元的慈善救助金;團縣委安排心理咨詢師對被救助人毋某然開展心理疏導。2022年1月4日,晉城市、澤州縣兩級檢察院聯合鄉村振興部門對被救助人家庭開展回訪,毋某法等人的生活已經步入正軌。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協同鄉村振興等部門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的刑事被害人家庭予以重點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晉城市、澤州縣兩級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聯合救助程序,到村入戶調查核實,查明案件被害人家庭失去“頂梁柱”,生活陷入困境,及時提出予以救助的意見,快速發放救助金,突顯了救助效果。檢察機關還與鄉村振興等部門共同研商綜合幫扶措施,強化與鄉村振興部門的救助協作,有效落實資金、就業、醫療等方面的幫扶政策,并開展聯合回訪,讓被救助人家庭切身感受到黨和國家的溫暖,有效發揮了司法救助助推鄉村振興的職能作用。
案例三
金某燕等3人國家司法救助案
(浙江省臺州市人民檢察院 仙居縣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刑事被害人近親屬 聯合救助 預支救助金 社會保障建議函 制定幫扶計劃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金某燕,女,2005年2月出生;王某田,男,1955年7月出生;沈某花,女,1955年7月出生。三人分別系張某甲、張某乙故意殺人案被害人金某平的女兒和父母。
2014年9月14日,張某甲伙同張某乙趁金某平感冒輸液之際,將事先準備的獸用麻醉劑注射到金某平的輸液瓶中,并對金某平實施捂口鼻行為,致其死亡。2018年11月13日,公安機關對張某甲、張某乙立案偵查。2019年7月19日,浙江省臺州市公安局移送臺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2020年1月2日,臺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20年12月21日,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某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張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判令張某甲、張某乙共同賠償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經濟損失107萬元。張某乙提起上訴,2021年2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救助過程】
臺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張某甲、張某乙故意殺人案過程中發現本案司法救助線索,移送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啟動聯合救助程序。仙居縣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實地走訪核實,張某甲、張某乙未向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支付任何賠償,金某燕初中輟學,自幼跟隨父親及祖父母王某田、沈某花共同生活,其父親金某平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經濟來源,王某田年事已高,無法從事體力勞動,沈某花身患糖尿病、高血壓等多種疾病,需要常年服藥,祖孫三人家庭只能依靠微薄的種地收入和金某燕打工工資維系日常開支,生活難以為繼。
臺州市、仙居縣兩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符合司法救助條件,且系重點救助對象,決定上門指導三人填報申請資料,調取所需證明材料,并從仙居縣慈善總會“溫暖檢察”慈善基金支出2200元,預支救助金1萬元,解三人燃眉之急。經全面評估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生活困難情況,兩級人民檢察院決定聯合救助三人8萬元。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又主動對接縣鄉村振興促進中心,向該中心發送《社會保障建議函》。縣鄉村振興促進中心根據仙居縣低收入農戶“一戶一策一干部”政策,及時統籌縣民政局、教育局、鎮政府等召開聯席會議,制定幫扶計劃。一是將救助金交由被救助人所在鎮政府代管,委托鎮政府從2021年6月開始按每月5000元標準向金某燕三人分期發放,直至救助金發放完畢為止;二是縣民政局將金某燕三人納入縣低保戶范圍,享受低收入家庭相關待遇;三是縣教育局和鎮農辦將金某燕納入“雨露計劃”,根據金某燕的就業意向,為其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能教育,并聯系就業單位,幫助其獨立生活,自食其力;四是針對沈某花醫療費用負擔重的情況,由鎮政府根據醫療補充政策性保險,按比例再次辦理報銷;五是減免被害人金某平的停尸費用,緩解金某燕家庭經濟壓力;六是為金某燕三人指定專職幫扶干部,協調落實相關幫扶事項。聯席會議召開后,所有幫扶計劃均落實到位。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的刑事被害人近親屬進行司法救助,并協同鄉村振興等部門開展長效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臺州市、仙居縣兩級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聯合救助程序,協助被害人近親屬提交救助申請和證明材料,并預支救助金,及時解決被害人家庭急難愁盼問題,充分發揮了司法救助“救急解困”功能。檢察機關還堅持“一次救助、長期關懷”理念,根據被救助人家庭現況,主動對接鄉村振興部門,形成立體化多元救助幫扶體系,有效解決了被救助人家庭的后續生活困難。以辦理此案為契機,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又協同縣鄉村振興促進中心開展“困境兒童”專項救助活動,統籌開展溫暖關愛、心理救助、就學幫扶等工作,為困境兒童長遠生活保障筑牢底盤。
案例四
林某果等4人國家司法救助案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寧德市人民檢察院 霞浦縣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強制醫療案被害人家屬 脫貧不穩定戶 聯合救助 助推鄉村振興協作平臺 帶案下訪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林某果,女,1985年7月出生;林某順,男,2004年10月出生;林某婷,女,2011年8月出生;林某清,男,2012年8月出生。四人分別系蘇某故意傷害強制醫療案被害人林某龍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
2020年1月5日,林某龍因瑣事與蘇某在福建省霞浦縣溪南鎮某村發生扭打,期間蘇某持竹棍毆打林某龍頭部、左眼眶等處,后雙方被人勸離。次日10時許,林某龍被發現死于家中。經寧德市物證鑒定所鑒定,林某龍系鈍性暴力作用于頭部致重型顱腦損傷導致死亡。加害人蘇某被霞浦縣公安局抓獲后,經司法鑒定,患有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無刑事責任能力。2021年3月17日,霞浦縣公安局向霞浦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強制醫療意見書。霞浦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于2021年4月13日向霞浦縣人民法院提出對被申請人蘇某強制醫療的申請。2021年5月8日,霞浦縣人民法院對蘇某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救助過程】
霞浦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將本案司法救助線索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經審查,發現林某果等人屬于農村地區重點救助對象,考慮到本院救助資金有限,遂逐級報請寧德市人民檢察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開展聯合救助。經調查核實,林某果家庭屬于脫貧不穩定戶、低保戶,林某果系文盲,無固定工作,收入來源不穩定,在林某龍身亡后未獲賠償,主要依靠低保補助、親戚接濟維持家庭生活和三個未成年子女的學費;加害人蘇某的父母年邁,疾病纏身,無賠償能力。
福建省、寧德市、霞浦縣三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林某果等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決定共同救助20萬元。霞浦縣人民檢察院針對該案被救助人家庭系農村地區脫貧不穩定戶,決定利用全省司法救助助推鄉村振興協作平臺,啟動多元救助幫扶機制,主動對接當地鄉村振興局,協調民政、教育、婦聯、共青團等部門落實一系列幫扶措施。林某果家庭低保金調至每人每月450元的最高標準;安排林某果從事村保潔員公益性崗位工作,每月獲得1500元勞動報酬;兩名未成年小學生林某婷、林某清每人每年獲得1000元學習困難補助;鎮村兩級為被救助人家庭提供房屋修繕基金2.5萬元,改善林某果等人的居住條件。2021年11月19日,寧德市人民檢察院領導帶案下訪,與當地鄉鎮領導干部座談,進一步跟蹤各項幫扶措施落實進展情況。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對農村地區脫貧不穩定戶開展司法救助,并協同鄉村振興等部門進行多元幫扶的典型案例。2021年,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主動走訪省鄉村振興局等部門,牽頭會簽《關于加強國家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推鄉村振興的意見(試行)》,建立健全檢察機關與鄉村振興等部門的銜接協作機制,搭建了司法救助助推鄉村振興的協作平臺。本案中,被害人家庭未獲得加害責任人賠償,生活十分困難,三名未成年子女學業也難以為繼,福建省三級人民檢察院為加大救助力度,決定開展聯合救助,提高救助金額,救助效果良好。檢察機關還利用全省司法救助助推鄉村振興協作平臺,積極協調鄉村振興等部門為被救助人家庭提高低保補助標準、改善住房條件、提供公益崗位,為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提供就學資助,確保了被救助人家庭的長遠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五
劉某、劉某格國家司法救助案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 助推鄉村振興工作平臺 共享低收入人口信息庫 救助金監管 跟蹤幫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劉某,男,2018年11月出生;劉某格,男,2020年11月出生。二人均系劉某堂故意殺人案被害人王某蓮的未成年子女。
劉某堂患有精神分裂癥,2021年4月21日,劉某堂因瑣事與王某蓮發生矛盾,對王某蓮采取雙手扼頸、持刀捅刺腹部等手段,致王某蓮死亡。案發后,劉某堂持鐵叉將前來查看情況的村委會工作人員打傷,并持鐵錘打砸警車,對民警進行人身攻擊,抗拒抓捕。經鑒定,劉某堂作案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2021年4月22日,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妨礙公務罪將劉某堂刑事拘留,后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2021年10月14日,徐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劉某堂犯故意殺人罪、襲警罪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11月30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襲警罪判處劉某堂無期徒刑。
【救助過程】
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將本案司法救助線索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依托該院與市鄉村振興局、民政局建立的司法救助助推鄉村振興工作平臺,通過共享的全市低收入人口信息庫查詢到被害人家庭系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的低保戶,遂決定啟動救助程序。經走訪調查核實,案發前王某蓮無經濟來源,案發后王某蓮幼子劉某和劉某格成為“事實孤兒”,暫由年近七旬的祖父劉某善照顧,依靠劉某善低保收入維持基本生活,后續撫養難以維系。
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劉某、劉某格符合司法救助條件,且系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的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應予重點救助,決定加大救助力度,為二人發放救助金8萬元。考慮到被救助人年齡幼小,其祖父劉某善無撫養條件且監護意識較弱,為保證救助金真正用于被救助人,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經與省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以及民政、婦聯等部門有關負責人聯席會商,決定啟動救助金監管機制,與被救助人所在的村委會和專門的司法社工組織機構簽訂三方協議,明確以分期的形式發放救助金,并由村委會代管,司法社工輔助監管。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及時向市鄉村振興局反饋司法救助情況,并協同市鄉村振興局等部門開展跟蹤幫扶。針對案發時劉某、劉某格因年幼尚未辦理戶口,積極溝通公安機關為二人辦理落戶;將劉某、劉某格納入困境兒童信息庫,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進行長效幫扶,每月發放救助金1600元,定期安排社工上門走訪,做好衛生保障,添置生活用品;協調市婦幼保健院兒保所定期為劉某、劉某格進行健康檢查,做好醫療保障措施。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依托與鄉村振興等部門建立的司法救助助推鄉村振興工作平臺,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開展救助的典型案例。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救助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推鄉村振興專項活動部署,主動與市鄉村振興局等部門會簽《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救助工作助推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搭建了司法救助助推鄉村振興的工作平臺。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托該工作平臺,及時查詢到劉某、劉某格家庭屬于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的低保戶,決定依職權啟動救助程序。針對二人年幼、基本生活難以維系等困難情況,加大救助力度,快速審批發放救助金,并建立救助金監管分期發放使用機制,確保了救助金專款專用。檢察機關還協同鄉村振興等部門開展多元幫扶,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效銜接,為未成年被救助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了長遠保障。
案例六
陳某鑫國家司法救助案
(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邊緣易致貧戶 命案受害家庭未成年人 家庭幫扶計劃 開展綜合幫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陳某鑫,女,2007年7月出生,系趙某生故意傷害案被害人陳某周的女兒。
2020年9月27日凌晨,趙某生在云南省瑞麗市某燒烤店飲酒后與他人發生爭執,被人勸開后離開燒烤店。后趙某生欲返回燒烤店,在途經某快餐店時,無故對陳某周實施毆打,導致陳某周顱腦損傷合并脾臟破裂失血死亡。當日,瑞麗市公安局對趙某生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后移送瑞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2020年12月23日,瑞麗市人民檢察院報送德宏州人民檢察院起訴。2021年3月22日,德宏州人民檢察院以趙某生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被害人陳某周的近親屬陳某鑫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021年9月13日,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趙某生死刑,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53257元。
【救助過程】
德宏州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將本案司法救助線索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因案發時瑞麗市屬于疫情中高風險封控區,經研究,德宏州人民檢察院將本案交瑞麗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瑞麗市人民檢察院經實地走訪調查核實,被害人陳某周生前系家庭主要勞動力和經濟收入主要來源,在瑞麗市租房居住,每月需支付房租水電費等900元左右,家中沒有資產,案發后家庭失去主要經濟來源,且未獲得賠償,喪葬費大部分為家庭借款;其妻子南某系緬甸國籍農民,在某快餐店打臨工,月收入1500元,受疫情影響,近一年無固定工作和收入,本身患有糖尿病;二人婚后育有一女陳某鑫,系某學校在讀學生,因父親遇害,精神和學習受到嚴重影響。
瑞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陳某鑫家庭系因案導致的邊緣易致貧戶,且疫情對其影響很大,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應予重點救助,決定向陳某鑫發放救助金5萬元。為幫助陳某鑫健康成長,保障其家庭長遠生活,瑞麗市人民檢察院會同市鄉村振興局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陳某鑫家庭幫扶計劃,開展綜合幫扶工作。市鄉村振興局協調陳某鑫的母親南某到某快餐店就業,保證其每月1600元的固定收入;市婦聯安排南某參加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市婦聯等部門舉辦的技能培訓班,提高就業能力,待疫情好轉,工廠復工復產后,再根據其工作能力協調安置工作崗位;市衛生健康局幫助南某解決外籍人員就醫難問題;市教育體育局協調陳某鑫就讀的學校為其減免部分學雜費。民政部門還向陳某鑫家庭發放疫情生活困難補助物資和困難救助金2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對農村地區命案受害家庭未成年人開展司法救助,并協同鄉村振興等部門進行綜合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德宏州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案過程中,主動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難情況,將救助線索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考慮案發時當地疫情防控要求,遂及時移交當地人民檢察院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瑞麗市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被害人子女系未成年學生、家庭系因案導致的農村地區貧困邊緣戶、未獲得賠償、疫情對其家庭生活影響很大等情況后,決定加大救助力度,及時發放救助金,解其家庭燃眉之急。檢察機關又積極協調鄉村振興等部門實施綜合幫扶,為被救助人家庭生活提供長遠保障,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條件,彰顯了檢察溫情。
案例七
徐某杰、徐某清國家司法救助案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刑事被害人近親屬 跨地域救助 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 開展綜合幫扶 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徐某杰,女,1955年9月出生;徐某清,男,2006年3月出生。二人分別系吳某故意殺人案被害人徐某明的母親和未成年子女。
2021年2月9日晚,吳某因瑣事在其住處與徐某明、周某發生爭執,吳某持刀實施報復,致徐某明被砍死,周某被砍成重傷。2021年5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以吳某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同年6月3日,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報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2021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吳某犯故意殺人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救助過程】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將本案救助線索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經審查核實,被害人徐某明來自黑龍江省寧安市農村家庭,依靠打工收入供養在老家生活的母親徐某杰和獨子徐某清;被告人吳某系來滬務工人員,本人及近親屬均無經濟賠償能力。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委托寧安市鄉村振興局進一步調查核實,徐某杰喪偶多年,患有心臟病,本人無勞動能力和經濟收入,兒子徐某明早年離異現又被人殺害,留下未成年的孫子徐某清由其撫養,家庭生活十分困難。
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徐某杰、徐某清符合司法救助條件,決定向二人發放救助金10萬元。針對本案被救助人家庭實際困難較大的情況,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方案,指派辦案組赴寧安市“面對面”協調當地有關部門聚力開展綜合幫扶。辦案組在屬地檢察機關的大力支持下,與寧安市鄉村振興局、醫保局、教體局、當地鎮政府等職能部門共商形成會議備忘錄。寧安市鄉村振興局根據金山區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信息,將徐某杰家庭列為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并協同鎮政府、村委會幫扶責任人持續關注和跟進被救助人生活狀況,落實日常關愛措施,幫助其家庭恢復“造血”功能;寧安市醫保局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徐某杰量身定制醫療方案;寧安市人民檢察院和學校配合落實心理疏導,幫助徐某清盡早走出陰影;寧安市教體局結合徐某清學習成績,為其提供市屬某中等職業學校作為中考保底志愿,并協商學校減免學費,保障其習得一技之長。金山區人民檢察院還多方聯系找到徐某清的生母,引導其與徐某杰就徐某清監護、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既保證司法救助金安全和定向使用,又促使徐某清生母履行法定撫養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跨地域對生活困難的刑事被害人近親屬開展司法救助,并在當地鄉村振興等部門支持下進行綜合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對戶籍地在外省的被害人近親屬的司法救助程序,委托當地鄉村振興部門對被害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實,查明被害人近親屬符合救助條件,并且生活十分困難,決定提高救助標準,及時發放救助金,解決了被救助人家庭面臨的急迫困難。為延伸救助效果,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又在當地檢察機關的大力支持和協助下,與當地鄉村振興等部門研商形成備忘錄,將被救助人家庭列為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落實未成年人就學、老年人就醫等幫扶措施,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無縫銜接”,有效防止被救助人家庭因案返貧,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推鄉村振興作出積極貢獻。金山區人民檢察院還與金山區農村綜合幫扶領導小組共同研究出臺《關于建立國家司法救助與農村綜合幫扶工作銜接機制的協作意見》,完善了檢察機關司法救助助推鄉村振興工作平臺。
案例八
張某英、羅某飛國家司法救助案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河源市人民檢察院 東源縣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聯合排查線索 脫貧不穩定戶 聯合救助 “造血型”幫扶 定期回訪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張某英,女,1936年9月出生;羅某飛,男,1990年2月出生。二人分別系羅某新故意殺人、非法制造槍支案的被害人袁某娣的母親和兒子。
2014年7月24日19時許,羅某新趁下雨打雷之機,在其位于廣東省東源縣藍口鎮某村的家門口,手持自制火藥槍往羅某仟家方向開槍,致使被害人楊某英右腳中彈受傷。袁某娣和羅某仟在準備送楊某英去醫院救治時,羅某新又朝羅某仟家方向開槍,致使袁某娣、楊某英同時頭部受傷倒地,二人因傷勢過重在送醫途中死亡。2015年9月18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羅某新死刑,并賠償張某英、羅某飛等人經濟損失39672.5元。羅某新提起上訴,2016年5月2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救助過程】
2021年5月,東源縣人民檢察院與縣鄉村振興局下鄉排查發現本案司法救助線索,遂引導張某英、羅某飛向檢察機關申請司法救助。考慮二人屬于重點救助對象,且未獲得羅某新及其家屬任何賠償,東源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河源市人民檢察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開展聯合救助。經實地走訪調查核實,張某英雙目失明,一級殘疾,與智力殘疾的大兒子、二兒子共同生活,一家三口之前系建檔立卡貧困戶,現在每月共可領取700余元低保金維持生活;羅某飛未婚,之前系建檔立卡貧困戶,其母親袁某娣被害后,其父親、祖父母相繼病逝,醫治費用和辦理幾位長輩后事的費用讓本就貧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其還要贍養年老體弱多病且系五保戶的二叔羅某發,無法外出打工,生活來源主要靠經營父親留下來的幾畝茶園,因無錢購買設備,采茶炒茶全靠手工,費用高昂,銷路不好,收入甚微且不穩定。
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三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張某英、羅某飛因案導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符合司法救助條件,決定對二人分別救助18萬元和15.3萬元。三級人民檢察院又積極對接鄉村振興等部門,區別二人不同情況,實施綜合幫扶。對張某英的幫扶措施:一是做好救助金監管,聯系銀行為張某英辦理共管卡,每月定額支取2000元用于其家庭日常生活開支,遇疾病等大額支出,經監管單位同意可動態調整、靈活支取;二是聯系醫院眼科專家為張某英檢查治療;三是改善其生活環境,對張某英居住的破舊老房子進行整修,給其門前屋后的小院和道路鋪上水泥,并添置家具、家電。對羅某飛開展“造血型”幫扶,力助其鄉村茶園轉型升級,主要措施:一是協調縣茶業協會,吸收羅某飛入會,為其提供行業信息、種植培訓和技術支持,并為其更換優良茶種;二是協調縣交通局,將通往羅某飛茶園的陡峭狹窄的黃泥路挖寬改造為水泥路,為其生活生產提供極大的便利;三是協調當地供電部門為其使用新設備進行規模化生產拉設三相電;四是縣鄉村振興局推廣羅某飛茶園的茶葉,擴大茶葉銷路。檢察機關還定期對張某英、羅某飛家庭進行回訪,實時了解二人生活生產情況。張某英、羅某飛的家庭生活已走出困境,羅某飛的茶園經營得有聲有色,在規模化生產后還雇用村民采摘茶葉,在自身發展的同時帶動村民勤勞致富。
【典型意義】
本案是檢察機關與鄉村振興部門緊密協作,救扶銜接,積極助推鄉村振興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東源縣人民檢察院主動作為,會同當地鄉村振興部門下鄉排查司法救助線索,引導被害人近親屬提出救助申請。考慮被害人近親屬的特殊困難,廣東省三級人民檢察院決定開展聯合救助,提高救助標準,確保救助效果。檢察機關還主動對接鄉村振興等部門,開展針對性綜合幫扶,羅某飛的鄉村茶園在得到全方位幫扶后轉型升級,帶動村民勤勞致富,被救助人的生活面貌煥然一新,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履行服務鄉村振興政治責任,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工作取得的良好效果。
案例九
安某小等21人國家司法救助案
(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刑事被害人 依職權啟動 針對性幫扶 聯合回訪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安某小,男,1937年8月出生;郭某印,男,1953年7月出生;杜某子,男,1948年11月出生。其他十八名救助申請人基本情況略。均系鄭某某詐騙案被害人。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鄭某某多次冒充民政局、扶貧辦工作人員,對河北省贊皇縣多個村的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戶,以辦理五保、低保手續、殘疾證、危房改造等名義,先后騙取21名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戶共計128893.3元,詐騙所得全部用于日常吃喝玩樂。2018年10月30日,贊皇縣公安局對鄭某某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2019年10月17日,贊皇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9年12月27日,贊皇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8萬元。
【救助過程】
2021年9月,贊皇縣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陸續接待安某小等多名群眾來訪,詢問關于鄭某某詐騙案的贓款追繳情況。贊皇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鄭某某詐騙案被害人眾多,家庭生活都十分困難,決定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調查核實,鄭某某詐騙案21名被害人均系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群眾,五保戶13人,低保戶2人,其他低收入人口6人,并且其中20名是60歲以上老人,主要依靠低保金、五保金以及政府救濟生活,每個月的生活補助金是主要生活來源,生活原本就困難,被詐騙后更是雪上加霜,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冬天將至,有的被害人連取暖煤也舍不得買;被告人鄭某某無正當職業,詐騙的贓款被全部揮霍殆盡,沒有能力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贊皇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安某小等人是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的刑事被害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決定向安某小等21名被害人發放救助金合計7.68萬元。為確保救助長效,贊皇縣人民檢察院同步將21名被救助人家庭困難情況、司法救助情況書面通報縣鄉村振興局。縣鄉村振興局經認真研究,決定開展針對性幫扶。一是對被救助人發放扶貧貸款,補貼貸款利息;二是在興辦產業實體方面予以政策支持;三是與被救助人所在鄉(鎮)村聯系,將被救助人納入扶貧產業救助范圍,定期分紅;四是對被救助人開展扶志與扶智培訓,對有勞動能力的進行廚師技能、養殖、種植、加工等行業培訓,扶持被救助人積極就業。贊皇縣人民檢察院還聯合縣鄉村振興局進行救助回訪,21名被救助人中,有的已享受當地產業扶貧政策,年均增收2000元左右;有的被安排清潔工崗位,月工資800元;還有的被列入公益勞動務工補貼范圍,年均增收3000元左右。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協同鄉村振興部門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的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贊皇縣人民檢察院在接待來訪群眾過程中發現司法救助線索,決定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序。針對詐騙案被害人均是農村五保戶、低保戶等低收入人群,并且年齡普遍偏大、行動不便、書寫困難等特殊情況,主動調取生活困難情況的證明材料,提出予以救助的意見,并及時將救助金發放到位。檢察機關還與鄉村振興部門建立司法救助聯席會議制度,主動將本案救助情況通報鄉村振興部門,鄉村振興部門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后,有針對性地落實了貸款補貼、產業政策、救助分紅、就業培訓等幫扶措施。從聯合回訪情況看,被救助人的生活處境得到了明顯改善。
案例十
陳某某國家司法救助案
(江西省南城縣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交通事故被侵權人 司法救助協作機制 鄉村振興部門移送救助線索 民事支持起訴 邊緣易致貧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陳某某,男,1963年9月出生,系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案被侵權人。
2020年12月17日,陳某某在道路上行走時,被周某某駕駛的車輛撞傷,造成陳某某全身多處骨折,一只眼睛失明,肺、腎嚴重損傷,全身癱瘓。搶救出院后,陳某某未獲人身損害賠償。
【救助過程】
2021年2月,江西省南城縣鄉村振興局發現該縣低保戶陳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得到賠償,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條件,遂通過與南城縣人民檢察院建立的司法救助協作機制,向該院移送救助線索。南城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深入陳某某所在鎮開展實地調查,聽取當地鎮代表、村委會干部、周邊村民意見,詳細了解陳某某家庭生活情況。南城縣人民檢察院核實,陳某某是聾啞人,三級殘疾,其妻葉某某自幼患小兒麻痹癥,二級殘疾,二人均無勞動能力,系低保戶,家庭生活經濟來源主要依靠兒子陳某甲每月三千元左右的打工收入;陳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后,先后在南城縣人民醫院、撫州市人民醫院ICU病房搶救,后轉至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動手術、搶救,花去醫藥費20多萬元,大部分費用為其子陳某甲向親戚借款及貸款,其家庭已無力承擔后續的高額醫療費用,家庭生活十分困難。
南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陳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條件,鑒于其身體的特殊情況,上門調取其家庭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決定向其發放救助金2萬元,并于2021年4月7日依法作出民事支持起訴決定,向南城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一步維護陳某某的合法利益。經南城縣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陳某某支付了交通事故理賠款。南城縣人民檢察院將對陳某某的司法救助情況向縣鄉村振興局進行了反饋,縣鄉村振興局決定將陳某某家庭納入邊緣易致貧戶進行管理。南城縣人民檢察院還積極溝通當地鎮政府,將陳某某夫婦二人低保金從每人每月325元提高到420元,并爭取到防貧險1萬余元;積極向縣殘聯反饋殘疾人被傷害線索,縣殘聯依據相關政策和陳某某今后的身體康復情況為其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由三級殘疾調整為二級殘疾,并相應調整增加殘疾人補貼和護理補貼。
【典型意義】
本案系鄉村振興部門移送司法救助線索,檢察機關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進行救助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南城縣鄉村振興局依托司法救助協作機制,主動向南城縣人民檢察院移送救助線索。南城縣人民檢察院經實地走訪調查,查明案件被侵權人系生活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并且在交通事故后未獲得人身損害賠償金,遂決定在發放救助金的同時,依職權啟動民事支持起訴程序,幫助被救助人獲得訴訟救濟。檢察機關又將司法救助情況反饋給鄉村振興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及時將被救助人納入邊緣易致貧戶進行管理。檢察機關還積極與鎮政府、縣殘聯等有關方面溝通協調,提高被救助人低保金標準和殘疾人補貼、護理補貼標準,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機銜接,有效發揮了司法救助助力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助推鄉村振興的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