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1992年2月13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二、山東省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1992年9月1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三、山東省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辦案責任追究條例(1999年6月1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四、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1991年6月22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4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的決定修正)
五、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1994年4月21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0月15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訂〈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六、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1994年6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七、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1996年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