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淄博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淄博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
《淄博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2日起施行。
市長 馬曉磊
2022年1月12日
淄博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控制和應急處置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第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應當始終將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常備不懈的方針,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屬地管理、科學防控、依法防控、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游度假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應急物資保障等體系以及重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建立穩定的公共衛生事業投入保障制度。
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以下簡稱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領導、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事件報告、風險評估、信息發布、公共衛生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發展改革、司法行政、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水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海關、應急管理、醫療保障、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大數據、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科協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以及醫學會、護理學會、醫師協會、預防醫學會等行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相關工作;動員村(居)民和轄區內單位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相關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積極參與、配合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由公共衛生、臨床醫學、衛生檢驗檢疫、應急管理、信息技術、食品安全、心理學、法律、新聞傳播學等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并可以根據需要成立專項工作專家組。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評估,根據專家咨詢委員會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議,及時采取防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措施。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全民健身活動,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專業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按規定給予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人員,按規定給予通報表揚;對因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結合各自職責,制定本部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下列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醫療衛生機構;
(二)學校、托幼機構;
(三)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
(四)羈押場所、監管場所;
(五)食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企業和農貿市場;
(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
(七)車站、影劇院、圖書館、大型商場、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管理單位;
(八)重要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單位;
(九)其他容易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指揮機構人員組成、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
(二)預防、監測與預警體系;
(三)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應急處置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事件分級及應急處置工作方案;
(六)應急處置的現場救助、重點區域隔離控制等措施;
(七)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物資的儲備與調度;
(八)公共衛生和醫療專家庫、疾病預防控制隊伍、衛生監督隊伍以及醫療、護理專業技術隊伍的建立、培訓和演練;
(九)應急救治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后備醫療機構;
(十)危險廢棄物處理方案和措施;
(十一)其他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的事項。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演練,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并根據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和完善預案。
第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設專業化、標準化的流行病學調查和公共衛生領域健康危害因素監測專業隊伍,加強實驗室檢驗檢測能力建設,規范信息收集、監測預警、風險評估、調查溯源、趨勢研判和防疫指引發布等標準和流程,并做好新發突發傳染病病原檢測、突發中毒事件化學有害因素等檢測技術或者方法學儲備。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健全急救指揮體系和急救醫療體系,配備相應的救援車輛、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場所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能力和技術水平。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
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要求規劃建設市傳染病醫院,同時在市綜合性醫院、中醫醫院、其他?漆t院設置感染性疾病科,承擔傳染病患者的救治任務;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具備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感染性疾病科,有條件的也可以設置規模適當的傳染病醫院;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具備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門診(診室),配備專業醫師和相應的檢查設備。傳染病醫院、感染性疾病科(門診)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條件和要求。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專業防治機構或綜合醫院建立化學中毒醫療救治專業機構,依托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建立化學中毒應急醫療救治專業科室。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加強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發現和應對能力。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全面落實公共衛生工作職能,形成人員流動、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協作機制,實現疾病預防控制與醫療救治功能融合。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多點觸發監測預警機制,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體系。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平臺,并與國家、省有關監測信息系統對接。
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和質量控制,跟蹤、研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監測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納入醫療衛生人員繼續教育課程。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制定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控制技術規范、工作指南等,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及時更新應急知識。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醫療衛生人員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應急技能和相關法律法規納入學校教學內容,提高學生和教職工的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和教職工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志愿者根據其專業知識、技能參與科普宣傳、心理疏導、社區服務、交通物流、社會秩序維護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志愿服務活動。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參與應急志愿服務的志愿者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衛生防護、健康管理知識和技能等專業培訓。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章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二十三條 本市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第二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區縣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二十五條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管理、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同時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按規定報告調查核實情況。
醫療衛生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發現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線索的,應當依法向本單位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屬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程序同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必要時應當依法及時向毗鄰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形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
接到報告、舉報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反饋報告或舉報的單位和個人。
對報告、舉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制度。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情況,由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相關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公開、透明、及時、準確、全面,依法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二十九條 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應急處置,應當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原則。必要時,可采取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等措施,提高救治成效。
第三十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和分級,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啟動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區縣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由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處置,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區縣人民政府啟動四級應急響應;
(二)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啟動三級應急響應;
(三)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統一指揮,落實二級或者一級應急響應。
跨區縣行政區域發生的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員、經費、設施、設備、場所、物資等資源實行統一調配和指揮。
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區域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和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可以根據需要依法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統籌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應急防控救治工作;
(二)緊急調集人員,征用或者調用藥品、血液、醫療器械、房屋、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以及其他物資;
(三)限制或者禁止人員聚集活動,臨時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等,關閉有關的公共場所,對特定物品及場所進行消毒;
(四)臨時停工、停業、停課;
(五)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溯源等工作,實施精準化風險標識和網格化管理;
(六)劃定疫區和疫點、限制人員進出、醫學隔離,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區域和場所;
(七)在火車站、汽車客運站、道路等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轄區的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等進行信息登記和衛生檢疫;
(八)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化學危害因素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九)對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危險物品進行檢測、封存、銷毀;
(十)組織新聞媒體開展宣傳報道,刊登或者播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相關知識;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緊急措施。
第三十五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區縣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
(二)組織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知識;
(三)組織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群體防護等措施;
(四)組織對出入疫區、疫點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六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檢驗、技術分析和監督監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阻礙和干涉。
第三十七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現場衛生處置、傳染病管理和衛生監督執法等工作。
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接到醫療呼救或者救援指令時,應當指揮調度醫療機構迅速到達現場,提供現場搶救,并及時分流轉送。
醫療機構在接到應急指揮機構指令后,應當迅速集結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認真履行職責;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致傷的人員應當及時接診,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不得推諉、拒絕。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并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內應當采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對需要轉送至指定醫療機構診治的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專用車輛運送,并將病人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受的醫療機構。
第三十九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游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境內外人員,應當配合本市依法采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自我防護,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出現特定癥狀時,應當及時主動前往指定的醫療機構就醫,并避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社區、村(居)開展的應急處置工作;
(三)配合有關調查、樣本采集、檢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個人健康狀況、旅行史、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
進入本市的外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主動報告健康狀況,接受、配合集中或者居家觀察。
第四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采取衛生防護措施。
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應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高風險人群,應當立即通知最近的?空疽约巴?空舅诘氐慕煌ㄟ\輸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對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立即送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隔離治療;對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高風險人群,應當立即采取隔離措施,并對交通工具進行消毒。
第四十二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的流動人口,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轉診的,應當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發生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程序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教育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采取干預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條 發生突發職業中毒事件的單位應當按程序報告發生地衛生健康等部門。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職業病防治機構及時開展現場調查核實和影響評估,同時按照有關要求采取緊急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條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后,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查分析、綜合評估。
經初步判斷具有傳染性或者不能排除具有傳染性的,可以先參照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置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經初步判斷為中毒但原因不明的,按照有關中毒事件應急處置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自然疫源性疾病有關的防控工作,建立完善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對自然疫源性疾病的主動監測和防治管理,發現疫情時,應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相互及時通報疫情和防控情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開展監測預警,收集、分析、報告監測信息,預測自然疫源性疾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第四十七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及其高風險人群,在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組織精神衛生醫療機構以及社會組織和志愿服務組織中的專業隊伍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開展心理健康評估、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消除公眾心理障礙。
第四十九條 根據市和發生地區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展態勢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要求,適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險因素、隱患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后,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適時宣布終止應急響應,解除應急措施,恢復社會正常秩序;
(二)返還征用的財產,對因財產被征用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三)及時調查、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對監測預警、信息報送、應急決策與處置等情況進行全面客觀評估,組織善后學習。必要時,組織復盤演練,制定改進措施,完善相關應急預案。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按照有關標準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能力建設,建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醫學檢驗機構聯合協作機制,提升應急檢驗檢測能力。
第五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配備,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激勵、待遇等保障機制,建立疾病預防控制首席專家制度,穩定基層公共衛生專業人員隊伍,儲備專業應急人才。
第五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充分發揮中醫藥的預防救治作用,建立中西醫聯合會診制度,完善中西醫協同救治機制,并可根據疫情防治需要組織制定中醫藥防治方案,指導醫療衛生機構、中藥企業為重點崗位、重點人群和社會公眾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五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和儲備目錄,明確應急物資儲備的類別、品種、方式、數量等要求。
儲備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和要求,實施應急物資儲備,加強應急物資管理,完善應急物資接收、保管、養護、補充、調用、歸還、更新、報廢等制度,建立應急物資入庫、庫存、發放等工作臺賬。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和要求,落實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所需物資的生產、流通、儲備的調配,確保應急物資正常供應。
本市引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強化應急物資儲備;鼓勵家庭開展必要的應急物資儲備;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并依法納入統一管理。
第五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體育場館、展覽館、會展中心等公共基礎設施,預留應急需求轉換的設施設備和改造空間,便于快速使其轉換為臨時性救治場所或者隔離區域,并健全日常運營維護和應急管理制度,保障常態化防控與應急狀態的快速銜接和轉換。
新建、改建、擴建綜合性醫療機構時,應當按照隔離病房的相關設計標準,預留應急場地和改造空間,便于快速使其轉換為隔離病房。
第五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政府、市場和社會各方資源,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通信等先進技術加強數據共享,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污染源確定、傳染源溯源以及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和高風險人群管理等提供數據支撐。
第五十七條 科技、衛生健康等部門負責組織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開展防護物品和醫療器械等的研發。支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科研成果轉化。
第五十八條 市和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做好公交、出租、客運、貨運、客運樞紐、公路等交通領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指導生產運營單位對公交、出租等公共交通工具采取必要的人員限流和其他應對措施,保障應急物資和應急處置人員等及時運送,保障醫療廢棄物收集運轉車輛正常通行。
第五十九條 市和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嚴懲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對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和高風險人群拒絕配合的,依法協助有關部門強制執行;對妨礙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前提下,統籌謀劃改革、發展、穩定等各項工作,支持、服務和保障生產經營活動,促進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第六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妨害應急管理秩序行為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糾正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維護應急管理秩序和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執法協作力度,加強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證據互認,及時查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中的違法行為,并依法公示執法信息。
第六十二條 市和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應當加大市場監管和執法力度,堅決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依法查處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違法行為。
第六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準確、客觀、公正報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應急處置工作,引導公眾理性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網信、公安等部門應當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輿情監測預警,對發布不實報道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或者開展應急演練培訓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應急物資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三)未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四)不配合有關部門、單位的調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干涉調查的;
(五)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六)拒不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
(七)故意泄露個人信息,侵犯個人隱私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應急指揮機構調度的。
第六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報告職責的;
(二)阻礙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履行應急工作職責的;
(三)拒絕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的;
(四)不如實報告個人健康狀況、旅行史、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的;
(五)個人故意隱瞞傳染病病情,出現特定癥狀時,不及時主動就醫,違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傳染或者被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
(六)不配合調查、樣本采集、檢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七)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發生突發食品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共健康的事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九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制造或散布謠言,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2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淄博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