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
日照市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
日照市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
2018年12月29日日照市政府令第119號公布 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規劃建設與交通的協調發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與空間資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日照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日照市城市規劃區內道路沿線重大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及有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是指通過分析評價建設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者在實施過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對周圍交通環境產生影響的程度和范圍,綜合該地區交通需求,提出在滿足一定服務水平條件下的交通改善對策,使建設項目的交通設施配置與內外交通組織符合城市交通系統的規劃和通行要求,減小項目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緩解項目產生的交通量對周圍道路交通的壓力而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交通影響評價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進行交通影響分析。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交通影響分析:
(一)容積率大于3.5的居住類項目,容積率大于4.0的商業開發項目;
(二)用地性質變更,調整為居住用地、行政辦公用地、商業金融業用地、圖書展覽用地、影劇院用地、游樂用地、體育場館用地、醫院用地、綜合公園和專類公園用地、社會停車場庫用地、客貨運場站、加油站等交通設施用地的;
(三)強制性控制指標依法進行修改的;
(四)道路路網依法進行重大修改的;
(五)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交通影響分析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門參與,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與或者委托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分析。
邀請有關專家參與或者委托有關專業機構進行交通影響分析的,有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 交通影響分析主要研究目標應當包括:
(一)從交通角度對建設項目選址做出評估;
(二)以可接受的服務水平為標準,擬定建設項目被允許的最大開發強度建議;
(三)從交通角度確定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要點;
(四)給出接受建設項目實施的外部前提條件。
委托有關專業機構進行交通影響分析的,專業機構應當出具《交通影響分析意見書》,主要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設施評價及布局;
(二)交通承載力分析;
(三)用地布局、用地開發強度等用地分析。
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交通影響分析會議或者《交通影響分析意見書》的意見,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內容或者修改內容,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的開發強度、建設規模等規劃條件。
第九條 下列城市道路沿線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一)計容建筑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公共建設項目和商業服務業項目,包括商業、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會議中心、旅館餐飲、醫院、學校、辦公等;計容建筑面積超過五萬平方米的居住類建設項目;
(二)城市交通設施建設項目,包括航空客貨站場、鐵路客貨站場、公路客貨站場、物流中心、公共汽車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港口碼頭、加油站、大型公交樞紐、汽車動力補充站、軌道交通設施等;
(三)建筑規模小于本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需要在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四周一百米范圍內或者城市快速路兩側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
(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建設項目的改建、擴建;
(五)其他對城市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建設項目及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對適用的交通設施設置標準或者規范指標進行調整的,應當在設計方案形成時同步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和專項論證工作。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階段已進行交通影響分析,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開發強度、建設規模等規劃條件的地塊上的建設項目,不再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審查。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機構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同步進行。
第十一條 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當以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規劃、有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等為依據。
第十二條 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省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突出項目和區域交通的特殊性。
編制公共建設項目和城市交通設施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應當進行類比案例的交通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含文字說明和圖紙兩個部分。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文字說明部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影響區域現狀及規劃情況;
(三)交通現狀;
(四)交通預測;
(五)交通影響評價;
(六)結論和建議。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圖紙部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區位圖;
(二)交通影響范圍圖(可和項目區位圖合并);
(三)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交通組織圖;
(四)周邊土地利用現狀圖;
(五)周邊土地利用規劃圖;
(六)影響區域道路現狀圖;
(七)影響區域道路規劃圖;
(八)項目周邊路網主要交叉口高峰小時流量流向圖或者表;
(九)影響區域現狀路網飽和度分析圖或者表;
(十)影響區域目標年路網飽和度分析圖或者表;
(十一)交通改善建議圖。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完成《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后,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評審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建設單位評審申請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
按照規定實行聯合審查的,建設單位不再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評審申請,直接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交《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聯合審查。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的評審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三方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建設單位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開展交通影響評價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有關的規范和標準,針對項目和區域交通的特殊性等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必要時,可以實地開展交通影響評價評審工作。
第三方評審機構應當建立交通影響評價評審專家庫和信息數據庫,提高評審能力。
第十七條 通過評審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評審意見和《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修改完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并報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未通過評審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并重新送審。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交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交《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對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建設項目實施結果會對道路交通產生不利影響的,無法通過工程改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不得批準工程建設。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要求在項目用地范圍內落實的事項,應當由建設單位落實。
經批準的配套交通設施應當與規劃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進行規劃條件核實及竣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配套交通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需要統一組織實施的交通改善措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集整理,作為地區交通規劃編制、交通改善措施實施的依據。
第二十條 在已建成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的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項目本身的設計、施工要求擬定交通組織方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為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提供數據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按照資質、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評審機構及專家在評審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導致交通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按照資質、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莒縣、五蓮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圖)的建設項目,報審建筑單體方案時不需要做交通影響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