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
日照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
日照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
2021年9月30日日照市政府令第129號公布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眾有序參與政府立法活動,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山東省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眾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主動或者應邀參與本市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以下簡稱立法項目)政府立法過程,表達立法意愿、提出意見和建議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眾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別是政府立法涉及的企業(yè)和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等利益相關方,以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等。
本辦法所稱政府立法是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的立法項目立項、起草、審查、實施等階段的立法活動。
第三條 開展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黨的群眾路線,遵循依法、公開、公平、有序、自愿和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政府立法工作的部門(以下稱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負責立法項目在立項階段、審查階段的公眾參與工作。
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和政府規(guī)章草案的起草部門、實施部門(以下簡稱起草部門、實施部門)負責立法項目在起草階段、實施階段的公眾參與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和起草部門、實施部門做好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和起草部門、實施部門可以通過政府立法平臺、網(wǎng)絡、報紙、社會調查、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途徑和形式,聽取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方對立法項目制定、修改、廢止的意見和建議。
立法項目涉及企業(yè)、行業(yè)、社會團體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還應當專門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和社會團體的意見、建議。
第六條 公眾可以采取電子郵件、電話、傳真、信函、面談等形式,提出對立法項目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和建議。
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對黨和國家、政府、組織和個人進行惡意攻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條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起草部門、實施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門戶網(wǎng)站專欄或者新聞媒體、新媒體平臺及時發(fā)布政府立法有關信息,通過多種方式做好政府立法宣傳工作,以便公眾了解并參與政府立法工作。
第二章 立項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八條 公眾可以自主提出立法項目建議,或者根據(jù)政府立法工作部門發(fā)布的征集立法項目建議公告,提出立法項目建議。
第九條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在草擬年度立法計劃前,應當發(fā)布征集政府立法建議項目的公告,并在公告中注明公眾提出建議的途徑和征集建議截止時間。
第十條 公眾提出的立法項目建議可以包含建議項目名稱,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的主要內容等。
第十一條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應當將征集到的立法項目建議,交付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立法項目建議進行認真研究論證,及時向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反饋處理意見。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應當將立法項目建議采納情況及時反饋建議人。
第十二條 公眾可以對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向社會公開的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應當將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公開下列內容:
(一)草案文本及其起草說明;
(二)公眾提出意見的途徑;
(三)征求意見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應當對征集到的公眾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向公眾或者建議人進行反饋。
第三章 起草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 起草部門可以召開公眾代表座談會,就立法項目擬確立的主要制度、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措施聽取意見。
召開公眾代表座談會,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公眾代表具有廣泛性、代表性且不少于十人;
(二)在座談會召開十日前,向公眾代表發(fā)送座談的重點問題以及相關材料、資料;
(三)整理公眾代表意見并存檔。
立法項目涉及企業(yè)、行業(yè)、社會團體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邀請有代表性的企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和社會團體參加公眾代表座談會。
第十五條 立法項目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人民群眾普遍關注,需要進行聽證的,起草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聽證會依照下列程序組織:
(一)聽證會公開舉行,起草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三十日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參加聽證會的公眾對立法項目草案,有權提問和發(fā)表意見;
(三)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如實記錄發(fā)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四)起草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聽證會反映的各種意見,立法項目草案報送審查時,應當說明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及其理由。
第十六條 立法項目草案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論證咨詢。
論證咨詢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委托研究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專家不少于五人;
(二)專家范圍包括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權威性的行業(yè)專家和法律專家;
(三)在論證會召開十日前,向專家發(fā)送論證的重點問題以及相關材料、資料;
(四)整理專家書面意見并存檔。
第十七條 起草部門可以依托政府立法研究服務基地、政府立法專家?guī)臁⒘⒎?lián)系點等平臺,或者工商聯(lián)、律師協(xié)會和有關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委托起草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立法項目。
第十八條 起草部門應當將立法項目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公開下列內容:
(一)草案文本及其起草說明;
(二)公眾提出意見的途徑;
(三)征求意見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條 起草部門應當認真整理、研究公眾提出的意見,作為起草立法項目的重要參考,并及時將采納情況向公眾或者建議人進行反饋。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向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報送立法項目草案送審稿時,應當同時提交公眾參與情況的說明以及有關材料、資料。
第四章 審查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二十一條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對立法項目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查時,應當對是否征求公眾意見,是否妥善處理公眾對立法項目草案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公眾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切實保障等進行審查。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發(fā)現(xiàn)起草部門未按照規(guī)定征求公眾意見的,可以將立法項目草案送審稿退回,并要求其依法組織公眾參與。
第二十二條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可以將規(guī)章草案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同時公布公眾提出意見的途徑和征求意見截止時間,公開征求意見。
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三條 立法項目起草階段未進行社會調查,審查過程中政府立法工作部門認為需要社會調查的,可以要求起草部門補充社會調查,也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社會調查。
第二十四條 立法項目起草階段未召開公眾代表座談會,審查過程中政府立法工作部門認為需要召開的,可以組織起草部門召開公眾代表座談會。
第二十五條 立法項目草案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應當進行論證咨詢。
起草階段未依法舉行聽證會的,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可以要求起草部門補充舉行,也可以按照規(guī)定程序舉行。
第二十六條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可以依托政府立法研究服務基地、政府立法專家?guī)臁⒘⒎?lián)系點等平臺,或者工商聯(lián)、律師協(xié)會和有關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立法項目、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進行第三方評估。
第二十七條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應當組織起草部門認真整理、研究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作為立法項目審查修改的重要參考,并及時向公眾或者建議人反饋采納情況。
第二十八條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立法項目草案時,應當同時對公眾參與情況作出說明。
第五章 實施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二十九條 政府規(guī)章公布后,《日照政務》、日照市人民政府網(wǎng)站和《日照日報》應當及時刊載。
政府規(guī)章施行前,起草部門應當會同政府立法工作部門通過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新聞稿或者接受采訪等方式,及時、準確就政府規(guī)章制定的主要目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解讀,并接受公眾咨詢。
第三十條 公眾可以參與政府立法工作部門、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組織的立法后評估,對已經(jīng)生效的立法項目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立法后評估事項的下列內容:
(一)被評估的立法項目名稱以及文本內容;
(二)關于立法項目實施情況、評估目的和必要性的評估說明;
(三)公眾提出意見的途徑;
(四)征求意見截止時間;
(五)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或者起草部門、實施部門可以將評估的全部事項或者部分事項委托有關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公眾認為已經(jīng)生效的政府規(guī)章同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違反其他上位法規(guī)定,或者明顯不適應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提出審查、修改、廢止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應當根據(jù)全面深化改革、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規(guī)定,及時開展政府規(guī)章清理工作,并通過多種方式征求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第六章 參與保障
第三十三條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和起草部門、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工作制度,并將開展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經(jīng)費列入本部門預算。
公眾應邀參與政府立法活動支出的差旅費等合理費用,由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或者起草部門、實施部門承擔。
社會力量受委托承擔政府立法工作任務的勞務報酬等費用,由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或者起草部門、實施部門承擔。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公民參加公眾代表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政府立法活動,鼓勵公民所在單位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公眾參與政府立法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建議對立法項目具有重要影響并被采納的,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或者起草部門、實施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揚、獎勵。
第三十五條 探索建立依托社會力量為政府立法提供智力支持的制度機制。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可以通過建立政府立法研究服務基地、政府立法專家?guī)臁⒘⒎?lián)系點等形式,為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提供便捷、有效渠道。
第三十六條 積極利用公共信息平臺,運用互聯(lián)網(wǎng)、大數(shù)據(jù)等技術,為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提供高效、智能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