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臨沂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政府
臨沂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臨沂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第32號
《臨沂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任 剛
2021年12月31日
臨沂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供水水質安全
第四章 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推進城市供水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科學管理、綜合利用和節約用水的原則,確保供水安全,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城市供水設施建設,適應城市發展需要。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建設節水型城市。
第七條 對在城市供水、節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布局,實現管網壓力平穩均衡,促進節能降耗。
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節約用水的內容,并與其他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供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第十條 城市供水應當合理規劃、統籌建設應急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規劃同步配套建設供水管線、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避免二次開挖;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工程項目應當根據需要同時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供水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供水設施,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按照要求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新建居民住宅及商業用房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成居民住宅和商業用房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中不符合一戶一表、計量出戶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更新改造。
第十四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經批準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應當依法限期封閉。
第三章 供水水質安全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應急管理協調機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落實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飲用水水源水質進行監督管理;在發生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城市供水水質受污染的,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對用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接到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知有關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執行國家城市供水水質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水質進行檢測,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建立供水水質監督監測信息通報制度。
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對其供水水質負責,建立健全水質管理和檢測制度,每月向社會公布水質狀況,接受公眾關于城市供水水質信息的查詢,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自備水井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直接從事城市供水作業的人員,應當經專業培訓合格,并依法取得體檢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為其建立健康檔案,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健康檢查。
第四章 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以結算水表為界,表前(含水表)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維護;表后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維護。
第二十一條 市政、園林、環衛等專用供水設施應當安裝計量設施,由專用供水設施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由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負責,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其他消防供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擾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巡查和維修城市供水設施。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配合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巡查、維修本區域供水設施,發現供水設施出現損壞、故障等現象的,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因施工不當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由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負責搶修,由責任人依法賠償。
第二十四條 禁止擅自改建、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改建、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經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五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同意,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六條 禁止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水質監測、持證上崗、檔案管理等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鼓勵利用物聯網技術,建立二次供水遠程管理控制網絡,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引導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在學校、圖書館、體育場(館)、旅游景區(點)和星級酒店等公共場所及住宅區建設管道直飲水設施,并負責建成后直飲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經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批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以及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以及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停止供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三十條 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供水用水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將水費標準、服務承諾、投訴電話和業務指南等內容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用戶咨詢、求助及投訴,及時給予解決或答復,不予受理的應當明確告知理由。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保證結算水表的計量準確,用戶如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三十四條 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和用戶應當按照結算水表計量結算水費。用戶或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對結算水表計量有異議,提出由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的,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送檢水表經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檢驗和更換費用由提出異議方承擔;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城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承擔并負責更換水表。
插卡式水表、遠傳表的讀數與其機械表不一致的,以機械表讀數為準核定水量并結算水費。
第三十五條 用戶應當按照用水量和水價標準按時交納水費。逾期未交納,經催交無正當理由仍不交納的,用戶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對城鎮經濟困難家庭用水,根據相關規定需要減免水費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供水企業相應的水費補償。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取水;
(二)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
(三)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印;
(五)私裝、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六)其他影響正常計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景觀、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用水應當采用節水技術,優先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資源。
鼓勵用水單位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采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以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提高利用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四十一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部門處罰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