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德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德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8日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的《德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德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2022年3月20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朱開國
2022年3月26日
德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和調整程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重要的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七)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地方性法規議案提出、政府規章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遵循科學、民主、依法、公開、高效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并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決策事項目錄擬訂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擬訂,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并依據職責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開展決策后評估工作。
決策機關所屬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決策過程中,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單位和個人,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范圍和法治建設考核指標體系,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決策事項目錄
第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年初向決策機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征集決策事項建議,也可以向社會公開征集決策事項建議。
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或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議案、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決策事項建議,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第十條 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本級黨委、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經集體研究后,在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決策事項范圍內申報決策事項建議。
決策事項建議包括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內容。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對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擬訂決策事項目錄草案,提交決策機關研究確定,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依法不得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事項目錄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承辦單位、擬提交決策機關研究的時間等內容。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決策事項目錄公布之日起15日內,將決策事項目錄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目錄公布實施后,有關部門、單位認為需要調整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提出書面建議,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調整后的目錄應當及時公布、備案。
第三章 決策草案擬訂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并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在充分協商論證基礎上,經決策承辦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形成決策草案。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貿易政策合規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單位、經費預算等內容,并應當附有決策草案起草說明。
對于情況復雜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可以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并提出傾向性意見和理由。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同步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相關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紙等途徑以及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內容包括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等。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情形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同時予以說明。
第十六條 決策草案公布后,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以座談會、協商會、民意調查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采用前款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以座談會、協商會方式聽取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應當在會議舉行3日前送達與會人員;
(二)以民意調查方式聽取意見的,可以委托獨立調查研究機構實施并出具書面調查報告。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特別是民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反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決策事項存在重大分歧的。
聽證相關事項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專業機構,以咨詢會、論證會、書面論證等方式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
參加論證的專家一般應當具有副高級以上或者相當于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在該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熟悉相關領域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以及行業發展動態。
參加論證的專家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從相關領域隨機確定或者選定。參加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于5人,且不得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情況,修改完善決策草案,經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初審、部門會簽、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后,將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送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四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送審申請書;
(二)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目錄及文本;
(四)部門會簽意見;
(五)合法性初審意見書;
(六)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的材料;
(七)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和貿易政策合規審查程序的,應當提供有關書面材料;未履行有關法定程序的,應當說明理由。
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材料;要求補充材料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送,補送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決策草案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四)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審查;情況復雜的,經決策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決策機關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時限完成。
下列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一)開展必要的調查研究;
(二)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三)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論證。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出具決策草案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作為是否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審查的基本情況,決策權限、程序、內容等事項是否合法的審查結論。存在合法性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說明理由、明示法律風險,并根據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建議。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依據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對決策草案進行完善。對合法性審查意見書載明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向決策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調研起草、組織論證、風險評估、部門會簽過程中,向司法行政部門征求意見或者邀請司法行政部門參加座談會議等,不視為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期間,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函復意見或者口頭表達的意見等參考意見,不作為司法行政部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五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二十六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討論決策草案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三)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五)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六)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貿易政策合規審查的,同時報送審查的有關材料;
(七)司法行政部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八)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決策草案說明;
(二)會議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三)決策機關行政首長發表意見,作出同意、不同意、原則同意并適當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作出暫緩決定超過一年的,應當退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作出再次討論決定的,應當按程序重新研究。
集體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完整存檔。
第二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會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自重大行政決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統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歸檔工作,并負責對決策草案擬訂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對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
第六章 決策執行調整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決策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決策執行單位,提出工作要求,開展決策執行的督促檢查等工作。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執行方案,落實執行措施,跟蹤執行效果,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
第三十三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不可抗力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或者社會公眾反映強烈并提出較多意見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并及時向決策機關提交評估報告,作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正決策的重要依據。
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正決策的,由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 決策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正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第三十六條 決策機關督查機構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 參與決策事項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重大行政決策具體程序事項,執行上位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決策機關所屬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執行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8日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的《德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