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七號)
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七號)
山東省濱州市人大常委會
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七號)
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七號)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于2022年2月26日經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22年2月26日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 集體行使職權,依照本規則的規定議事。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履行代表義務。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主任會議可以另行決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日期,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五)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規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并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全體代表推選團長、副團長的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臨時召集人主持。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代表小組會議。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于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有關事項的決定,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本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和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主席團成員在代表中產生。除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外,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不擔任主席團成員職務。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應當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全體會議主持人,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大會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的常務主席可以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六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七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會議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八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辦理會議的各項具體事務。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議舉行前應當通過選舉單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書面請假;會議期間應當由所在代表團向會議秘書處書面請假。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參加選舉和表決,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十一條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選舉的出席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不是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列席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參照本規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可以根據安排,整理簡報印發會議,并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根據需要設新聞發言人。
會議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會議期間,應當在會議規定的提出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向會議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該地方性法規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由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并印發會議。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
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將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 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審查議案,并向主席團提出有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后,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代表聯名提出的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經主席團研究決定,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會議秘書處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在會議期間或者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并將答復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會議秘書處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予以公開。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代表對有關工作報告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并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四十一條 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由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四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三條 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未獲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的,處理辦法由主席團研究決定。
第四十四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市長、副市長的人選,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人選,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不同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醞釀、聯合提出候選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代表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或者大會執行主席指定的人員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副市長,依照本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表決通過專門委員會成員人選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須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和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七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須報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和補選本市出席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對本市出席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罷免和補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七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審查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時候,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五十九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本市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調查委員會對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六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六十七條 代表在每次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會議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八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個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九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和通過專門委員會成員人選,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或者大會執行主席指定的人員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七十條 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和通過專門委員會成員人選,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按表決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會議表決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時,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
第九章 公布
第七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本市選舉的出席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須報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其代表資格),由主席團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主席團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準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規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日內在《濱州日報》上刊載,并及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濱州人大網上刊載。
第七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工作報告,發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濱州日報》等媒體上公布,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濱州人大網上刊載。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負責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